男童被锁校车内9小时身亡,他的父亲去哪里了?
在今年7月14号的时候,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 被跟车的老师还有司机忘在了车里面,当时天气温度十分的高,一名5岁的男童,最终严重脱水不治身亡。 当时是孩子的父母把孩子送到校车上去了以后,然后到了幼儿园门口,孩子被遗忘在车里面了。这件事情当然是幼儿园的责任了,如果是孩子没有去幼儿园的话,幼儿园的老师为什么不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询问情况,而且在发现孩子的第一时刻选择自己送去医院,而不是拨打120,而幼儿园说赔偿孩子父母20万,但很显然的是孩子的父母并不愿意。当时幼儿园给家长打电话的时候,家长还没有当回事,因为孩子的身体一直都是很健康的,当时到了医院以后,医生却告诉孩子的父母孩子被送来的时候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孩子的父母立刻就报了警,当时警察要求查看健康的时候,幼儿园老师才承认孩子是在幼儿园死亡的。小男孩的父亲说,男孩母亲现在一想到小男孩还躺在殡仪馆里面心里就特别的难受,特别想自杀去陪孩子。去世男孩在这家幼儿园已经上了两年的学了,每天都是车接车送的,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可是就在7月14号的早上,孩子的妈妈像往常一样送孩子,可是谁曾想这一送就是永别了。大家都知道广东的夏天是非常炎热的,孩子活活被关在车里面多个小时。而且在这个事情发生了一个月以后,幼儿园还是没有好好做善后工作,这导致了孩子的家人精神面临崩溃。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核心,现在很多家庭都各位的注重孩子,可以说一个孩子就是家庭里面的宝。事情发生以后,幼儿园的管理人员、跟车老师还有校车司机都已经被拘留了,但是调查结果迟迟下不来。
男童被锁校车内9小时身亡,期间他怎么求救过?
在下车时,锦仔没能跟上队伍,跟车老师带着其他学生下车,没有留意到锦仔,也未进行点名或检查。随后校车被停放在幼儿园对面的空地上,司机在离开校车时,也没有发现未下车的锦仔。被跟车老师和司机遗忘在校车上,导致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已经因严重脱水死亡。周周被遗忘在校车里,高温、缺氧、缺水,因为热射病导致死亡。很多人觉得,把孩子留车里不会有什么事,那真是大错特错!35℃+日照15分钟=封闭车厢65℃。由于儿童发育未完全,其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其呼吸系统和耐热能力也不如成年人,因此在“闷罐车”里极易发生“热射病”。“那天室外最高温度有34℃,警察说暴晒后车内的温度可以达到60℃以上,监控里我家孩子自己脱光了衣服,还是很热,求救也没有人听见,最终因为严重脱水死亡。”陈鹏没能看到校车内的监控,但听警方的描述已经让他心痛不已。他告诉记者,锦仔是在下午4点半,校车准备送放学学生回家时才被发现的,这时锦仔已经被锁在校车内将近9个小时。事发当晚,校车司机、跟车老师、幼儿园管理人员三人被刑事拘留,但过去一个多月,调查结果尚未公布,幼儿园的赔偿方案也迟迟没有落实。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事件屡屡发生,专家呼吁相关制度需尽快制定。的确,许多幼儿园学校,经过一次次触目惊心的事件,应该反思一次许多日常事件的制度问题,落实一些细节的处理。而不是一问三不知,各种推脱责任。家长把孩子送去幼儿园,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平平安安的,这点都无法保证的话,上学反而成了一个危险的事情。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不是简单的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而是反映出了幼儿园和教师轻视孩子生命、缺少对生命的尊重。
三岁男童在幼儿园蹊跷死亡,结果怎么回事
前天14时30分,3岁半的小栩午觉后就再没有醒来,他的姑姑15分钟后赶到东莞大岭山新太阳幼儿园,尸体已经发冷发硬。老师说小栩午餐正常,午睡中有翻身动作,死亡应属病发意外,家长则认为幼儿园疏忽或瞒报,小栩午睡前已出事。昨天上午,家长同意进行尸检,小栩“午睡死”的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小孩幼儿园午睡死前天下午,发现小栩停止呼吸后,幼儿园保安老钟是第二个抱过他的人,他说:“小栩的左腿弯曲,两只手撑开,身上盖着被子,应该不像正常睡姿。”来自警方的笔录称,首先发现小栩出事的是当值午睡的女班主任,当天14时30分园里响起起床广播,小栩没有动,老师唤他也不应,身体僵硬,没有呼吸,被吓一跳的老师伸手抱他没抱动,于是叫来老钟。怕影响中一班其他小朋友,老钟他们商量着把小栩抱到大厅沙发上,打120并报警。14时45分钟,小栩的两个姑姑来到幼儿园,伸手提他的裤子,腿脚发冷发硬。进行最后抢救的医生向她们摇摇头,表示医治已经无效,医生说,从尸体发硬的医学推测,小栩死亡时间至少超过1小时。死因不明将尸检昨日,郭先生告诉记者,小栩身上除了出现紫色尸斑外,未发现任何外伤。家人猜测死因有食物中毒,但其他其他小朋友未发现异常,幼儿园的说法是午睡时由始至终未发现他有挣扎的动作,除了午睡中间发现有翻身动作。不过,幼儿园此说法遭遇到家长质疑,如果死亡时间不超过1小时,尸体不会发硬,小栩的姑姑还质疑,可能幼儿园早就发现他已死亡,但是尽力抢救,最后无力回天时才通知家长。昨天,新太阳幼儿园园长、班主任和老板一直在派出所接受警方调查。记者从大岭山宣教办了解到,前天晚上小栩之死的调查持续到夜里11点钟,园长和班主任坚持小栩之死毫无征兆,直到下午起床广播响起才发现停止呼吸,学校供应午餐也没有干净合格。由于小栩睡觉的教育内没有监控录相,园方说法一直未得到家长的谅解。因为致死原因不明显,郭先生昨天在殡仪馆签字要求尸检。大岭山宣教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学生午睡中死亡事件在大岭山是头一回发生,相关部门一定会尽全力还原事实真相,给家长和幼儿园双方一个公正的交待。(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男童午睡死尸检结果是什么?出来了没有
幼儿园称男童午睡时死亡遭家长质疑
来源:转载 录入时间:2008年9月14日 点击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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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蹦乱跳的可爱小男孩尘尘,开学第一天送到幼儿园托儿班,下午见到时就是冰冷的尸体了。。昨天,法医初步尸检结果出来了,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对尘尘的死因,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解释站不住脚,提出3大疑点。
疑点一:
孩子在睡觉中自己死亡的?
9月8日是入托第一天,早上7点,爸妈和奶奶就带着才两岁一个月的小尘尘来到南京市金蓓蕾幼儿园上托儿班。没想到,小尘尘幼儿园生活的第一天,也是他的最后一天。
对孩子的死因,园方坚持认为是在睡觉中自己死亡的。对园方这一解释,家长难以置信。尘尘平时身体很好,没生过大病,连感冒都很少得。入园前还到园方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怎么会在睡觉中突然死亡。尘尘的枕头上有一摊血迹,嘴里也有血迹。这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疑点二:
为何急于清洗带血的枕头?
托儿班每个枕头都写着名字,那个带血的枕头上是揭开尘尘死因的重要证据。出事后,两位老师送尘尘到医院,在得知孩子死亡后,其中一位老师赶回幼儿园,将带有尘尘血迹的枕头拿去清洗。虽然园方解释这是集中清洗枕头把尘尘的也洗了,但家长怀疑园方有意识地毁灭证据。
疑点三:
为何不及时通知家长?
当天下午,尘尘的妈妈参加完家长会,已是下午3时30分,准备带尘尘一起回家,却得知儿子已夭折。“园方发现尘尘脸色发紫,十分危险时,应该第一时间告知正在开家长会的家长。园方剥夺了妈妈见儿子最后一面的机会,太不人道了!”尘尘的大伯昨天愤怒地对记者说,他怀疑,园方这样做,是否有隐情,想对家长隐瞒什么。
园方:领导都在外面开会
昨天,金蓓蕾幼儿园大铁门紧锁,看门的一位中年男子听说记者要采访,很不耐烦,“领导一大早就打招呼了,领导全在外面开会,所有记者一律不接待。”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对门卫说,“你不要理记者,就说什么也不知道。”
中央门社区卫生院一位医生说,“那小男孩怎么能抢救得过来,太晚了,送来都快3点半了,早已经死了。”
惋惜:结婚9年才有孩子
尘尘父亲在溧水办厂,母亲在医院工作,结婚9年才有这个宝贝儿子。“尘尘妈妈今年37岁了,剖腹产生下尘尘,以后想再要个孩子多难啊。”了解内情的人惋惜地议论。
尘尘家人迫切想知道孩子的确切死因,但最终鉴定结果还要等一个月才能出来。“就是赔我们金山银山,也买不回来我们的儿子啊。”尘尘父母痛苦地说。
参考资料:新浪网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控制在30%。你们应承担70%。
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分析题:2010.7.19某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幼儿被长时间遗忘在校车上致使幼儿丧失宝贵生命的,所有责任都应由学校承担。校车上安装“防遗忘装置”再也不用担心把幼儿遗忘在校车上了! 一、跟车老师和班主任大意、马虎、没有责任心,是导致幼儿在校车闷死的主要原因。幼儿是我们祖国的花朵,是父母的宝贝,家长把自己的宝贝交给那所学校,就是对他们的信任。学校有责任照顾好自己学校的每一位幼儿安全。 二、校车安全配置完善的重要性!2010年国家对校车,还没出台具体的安全配置标准。那时所谓的校车,只不过是拉学生的面包车、中巴车而已。根本就没有最基本的安全设施。 以此看来,这几年国家出台的新校车标准,是多么重要。如果,那时有一台新国标校车,那个无辜的幼儿就不会消失。 校车上的“防遗忘装置”——现在新国标校车上都装有防遗忘装置,校车发动机一熄火,校车内的防遗忘装置就会响起“请巡视车箱”,而且巡视车箱前,车门也关不了。直到跟车老师从车前走到车尾安全门处按下巡视安钮后,车门才能关闭,司机才能锁门离开。老师从车前走到车尾的过程中,若有遗留在车的幼儿,老师会很容易就发现他们。
关于幼儿园校车闷死幼儿的该怎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