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非碘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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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食盐是如何量刑的

非法经营食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仅供参考)


非法经营食盐的量刑标准有哪年的法律书中能

非法经营食盐,在现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扩展资料依据《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中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规定如下:1、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2、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法第144条、150条的内容

  生 产、销 售 有 毒、有 害 食 品 罪:(刑 法 第144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承包食盐是否违法

私人承包是违法垄断的。



《盐业管理条例》已经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亡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条、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十三条、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第五章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工部批准酌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四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第二十五条、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7号

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

第2号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经轻工业部第八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长曾宪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

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破坏盐业资源、侵犯盐场(厂、矿)保护区的;?

(三)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四)生产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及其他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区供应,销售非碘食盐的;?

(六)不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生产、运销、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的;?

(七)其他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盐业总公司经授权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其他盐业违法案件,由省级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受案划分标准,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查处案件的部门管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不当,有权改变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指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章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盐业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或非法所得额不足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是由盐政执法人员对盐业违法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简易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方式:

(一)批评,警告;?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

(四)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五)处以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第二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情节较重,或非法所得额超过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经盐政执法机构审查,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设立的下级盐政执法机构和其授权的盐业企业,下同)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作出《询问记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盐业违法案件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对违法物品,盐政执法机构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盐业违法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盐政执法机构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对盐业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八条、对盐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强制执行,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盐业违法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将案件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盐政执法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和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由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规定,罚没的财物,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或盐政执法中成绩显著,以及制止或纠正盐业违法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盐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准确的纠正,查处而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理工学科问题?

许多同学由于没有正确掌握学习方法,有的虽然知道其重要性但不得学习要领,有的则误入题海,茫茫然不知所措,导致学绩不如人意。因此在学习数学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学会如何掌握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以及锻炼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把握好关键学习阶段,最终掌握学习方法进而形成综合学习的能力。
学习中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在看书的时候正确理解和掌握数学的一些基本概念、法则、公式、定理,把握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由于理工科是一大类知识的连贯性和逻辑性都很强的学科,正确掌握我们学过的每一个概念、法则、公式、定理可以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在学习某一内容或解某一题时碰到了困难,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与其有关的、以前的一些基本知识没有掌握好所造成的,因此要注意查缺补漏,找到问题并及时解决之,努力做到发现一个问题及时解决一个问题。只有基础扎实,我们成绩才会提高。



2、自我培养数学运算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每次考完试后,我们常会听到一些同学说:这次考试我又粗心了。而粗心最多的一种现象就是由于跳步骤产生的错误,并且屡错不改。这实际上是不良的学习习惯、求快心理造成的数学运算技能的不过关。要知道数学题的每一步都是运用一定的法则来完成的,如果在解题过程中忽视了某一步,那么就会发生这一步的法则没有正确的运用,进而产生错解。
因此,运算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是要弄懂“算理”,不仅知道怎样算,而且知道为什么这样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从而把握运算的方向、途径和程序,一步一步仔细完成,使得运算能力一步一步地得到提高。同学们请注意,如果你有上述类似跳步的现象应及时改正,否则,久而久知,你会有一种恐惧心理,还没有开始解题就已经担心自己会做错,结果这样就会错得越多。



3、重视知识的获取过程,培养抽象、概括分析、综合、推理证明能力。



老师上课在讲解公式、定理、概念时,一般都揭示它们的形成过程,而这个过程却又是同学们最容易忽视的,有的同学认为:我只需听懂这个定理本身到时会用就行了,不需要知道他们是怎么得出的。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老师在讲解知识的形成,发生的过程中,讲解的就是问题的一个思维过程,揭示的是问题解决的一种思想和方法,其中包含了抽象、概括分析、综合、推理等能力。如果我们不重视的话,实际就失去了一次从中吸取经验,锻炼和发展逻辑思维能力的机会。


4.把握好学期初始阶段的学习。


学习贵在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精神,但同时我们注意到新学期初的学习很重要,它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假期已经结束,新学期开始了,同学们又要投入到了新的学习生活。时间不算短的假期,同学们一定感到轻松了很多。刚开学,大家可能感到还不那么紧张,然而我们的学习却更需要从学期初抓起,抓紧期初学习很重要。


  学期之初,所学内容少,作业量小,同学们常有一种轻松之感。然而此时正是我们学习的好时机。一方面知识前后是有联系的,孔子曾说:“温故而知新”,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将以前所学相关内容温习一下,以便于更好地学习新知识。另一方面,基础稍微差一点的同学,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弥补过去学习上的不足之处,这种弥补对新知识的学习也是较为有益的。


  学期之初,我们所学内容尽管少,但要真正全部消化并不容易。那我们就必须花时间去巩固,直至把所学内容全部理解为止。如此看来,尽管是学期之初,我们仍然松懈不得。


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才会有一个良好的结果。
学业成绩的提高,学习方法的掌握都和同学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分不开的,因此在最后我们再一起探讨一下良好的学习习惯。


良好的学习习惯包括:听讲、阅读、思考、作业。


听讲:应抓住听课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听讲时尽可能与老师的讲解同步思考,必要时做好笔记。每堂课结束以后应深思一下进行归纳,做到一课一得。
阅读:阅读时应仔细推敲,弄懂弄通每一个概念、定理和法则,对于例题应与同类参考书联系起来一同学习,博采众长,增长知识,发展思维。
思考:学会思考,在问题解决之后再探求一些新的方法,学着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甚至改变条件或结论去发现新问题,经过一段学习,应当将自己的思路整理一下,以形成自己的思维规律。
作业:要先复习后作业,先思考再动笔,做会一类题领会一大片,作业要认真、书写要规范,只有这样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学好数学。


总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小的细节注意起,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培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郑州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二、《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2号)三、《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四、《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五、《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六、《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七、《郑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7号)八、《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九、《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十、《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十一、《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十二、《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十三、《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十四、《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十五、《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的介绍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是郑州市盐业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的主管单位。郑州市盐业公司是郑州市唯一的国有食盐专营企业,主要负责市辖县(市)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加碘食盐及工、农、渔、牧业用盐的供应工作。 局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成立于1984年,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91号,主要负责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郑州市盐业公司担负着全市食用碘盐、工业生产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的管理供应工作,隶属于郑州市国资委,接受河南省盐务管理局领导。郑州市盐业公司及三个盐业批发部均为国家“AAA”级食盐批发企业,现有在职职工169人,退休职工39人,盐产品年销售量14万吨左右,其中食盐销售12万吨以上,入口食盐销售3.5—4万吨,主要供应精纯盐、海藻碘盐和低钠盐三个盐种,年销售额1.6亿元,年利润1000万元左右。连年被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授予“食盐专营先进单位”,2004年,被国家发改委盐管办授予“全国食盐市场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居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危害。
  坚持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危害。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定点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四条 消费者对假碘盐或不合格碘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盐业主管机构举报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要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第五条 从事碘盐加工(含分装,下同)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定,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六条 碘盐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场房、加碘分装设备、实验室及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加碘、检验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专业要求和健康要求;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第七条 碘盐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的含碘量(以碘离子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加工厂(库房、批发点)、零售点、用户每公斤碘盐的含碘量分别不低于40毫克、30毫克、20毫克。
  碘盐的运输、储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食用盐市场。
  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九条 经营碘盐批发的企业应当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盐业主管机构应将批准的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批发、零售的碘盐必须是小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加工企业进碘盐,并在进货时取得加工企业提供的加碘证明。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批发企业进碘盐。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对碘盐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实行分级管理。碘盐采样、监测方法按照《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碘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碘盐加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的碘盐加工企业抽查监测。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碘盐批发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碘盐加工、批发企业和生产、销售食品、副食品的企业定期监测。
  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碘盐批发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碘盐零售活动,对批发、零售碘盐和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定期进行碘盐监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五条 在碘缺乏地区投放碘油丸或采取其他补碘措施,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医务人员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借消除碘缺乏病之名,以行政或经济手段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推销加碘食品和保健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一)碘盐加工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
  (二)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三)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 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的监督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碘盐加工、调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碘盐批发和零售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交通、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五条 缺碘地区的公民应当自觉食用碘盐。对于购买、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盐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碘盐的加工由省盐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食盐产地集中加碘。
碘盐加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的含碘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包装,包装材料应当密封、无毒,符合卫生要求。碘盐包装应当有明显标志,并附有碘盐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含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及保管使用方法等说明。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省盐业行政部门报送的年度、月度调盐计划,及时安排运输。碘盐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碘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第十二条 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保障供给。
存放碘盐的场地应当防晒、干燥、安全、卫生。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三条 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高碘地区外,本省其他地区必须供应碘盐。
对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供应碘盐。第十四条 碘盐的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的食盐经营企业经营。第十五条 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经营。
碘盐零售实行小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第十六条 碘盐加工企业必须按计划向碘盐批发企业供应碘盐;碘盐批发企业必须按计划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碘盐批发企业购进碘盐。
碘盐批发企业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对所购碘盐进行检测,并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碘盐批发企业提供加碘证明。第十七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需要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明确其销售范围。第十八条 碘盐为国家定价商品。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调拨、批发、零售碘盐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碘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在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工、没收其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正常人一天吃一顿饭用的是无碘盐,会有什么问题吗?

1.无碘盐是在食盐中不含碘化物的食用盐,区别于中国市场上常见的碘盐,适用于不缺碘地区人食用,或甲状腺肿和高碘性甲亢等疾病患者。
2. 碘的摄入有双面性。补碘过多,会导致甲亢或者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过食用碘盐而导致碘过多的概率微乎其微。但不排除有一些原本就患有轻微甲亢的人,又服用了碘盐,导致甲亢的症状加重。
3.人们常吃的加碘盐中,1克盐含碘20多微克,成人一天合理的碘摄入量为150微克,如果一天每人摄入超过200微克碘的话,就是碘超量。也就是说一天一名成年人最多只能吃7克加碘盐。因为碘具有挥发性,如果炒菜把油锅炒热后立即放盐,能降低碘的含量,此外,把碘盐放在太阳底下晒晒也能让碘挥发。这些做法都是没用的,因为加在碘盐里的化学物质为碘酸钾,其性质特别稳定,即便遇高温也不易挥发。
4.甲亢及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有一定的遗传性,所以对于有这类疾病家族史的直系血缘的人来说,在生活中要注意碘的摄入量。这类人群可以吃碘盐和无碘盐的混合盐,此外少吃海鲜,也能预防上述疾病的发生。现在市面上除了加碘精制盐外,还有锌强化营养盐、硒强化营养盐、复合营养盐、钙强化营养盐、低钠盐等品种,但是在这些盐的包装袋备注里,都注明含有碘。依据过去的规定,在超市里无碘盐是不允许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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