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工业家及工业家配额
按照双边协议规定,欧盟上一年度结束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本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协议规定输欧2类、3类、37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各保留一部分,即“工业家配额”。中方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定出口合同后,即可向中方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这部分配额。第二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凡具有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经营权的企业,如果与欧盟工业家签有协议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均有资格申请工业家配额。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并在国际电子商务网和《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公布。
2、国内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所属归口管理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
3、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月底前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报电子申请数据。
4、中央企业凭企业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符合第2款规定的合同及企业申请于每月底前直接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
5、对于2类、3类和37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对于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6、任何一个中方出口企业对某类别的累计申请总量不得超过该类别的协议工业家配额总量。第四条 分配办法
1、外经贸部于1-6月份每月底汇总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于下个月15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2、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止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止当月和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 管理方式
1、各打证单位在打制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类别标志处打上“IY”标志,程序将自动在出口许可证的第九栏打上“IN DUSTRY RESERVE”。
2、各签证机关负责审核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上注明的进口商与合同上的工业家名称一致后,方可签发本地区企业工业家配额的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并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上报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
3、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通过电脑联网传输给欧盟。
4、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外经贸部贸管司。
5、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历次协议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这部分工业家配额,并取消该出口企业之后三年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企业须将其余70%的工业家配额中标金汇至指定银行帐户后,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向有关签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关按照以上第2款的规定,并凭纺织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为企业签发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
6、企业获得的某类别工业家配额的当年使用率如低于90%,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该类别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7、外经贸部依据《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业家配额进行跟踪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经贸委)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3.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第五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第六条 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第七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第八条 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第九条 签证日期应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签证一般为三个工作日。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三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九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八月至九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十月至十一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七月十五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8-9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0-11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50%=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a. 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b. XX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XX省年增率配额数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3.其他灵活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a.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b.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2)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3)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4.配额的招标
(1)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纺织配额是?什么时候取消纺织品?取消后对我国纺织品有什么利弊?
般分为面料、里料、填充料、装饰布料及其它辅料五种。
面料:指在床上用品中用来制作成品表面的布料。对面布的要求,除了内在质量外,还必须有很好的外观。面布的撕裂强度、耐水洗、耐磨性、吸湿性、透气性、手感、色牢度、缩水率等,符合国标一等品的布料都可使用。如酒店用床上用品面料,对花色要求不多,主要以简洁为主,更注重于对面料质地的要求。不同星级的酒店对面料的要求也不同。
里料:在床上用品使用期过程中贴身或隐藏在里面的和面布对应的布料。
填充料:用作被芯、冷气被、床罩、保护垫等裥棉和枕心、抱枕、公仔等的填充料。要求要有较好的弹性、回复性、手感柔软,保暧性能良好,用于保护垫的还要求耐水洗和耐搓揉。常用的涤纶纤维棉有喷胶棉(松棉和软棉)、散纤、其它的天然纤维:棉花、丝棉、木棉、羽绒等。
后配额时代和无配额时代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的纺织品出口配额一直都有,但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有一段时间不需要配额,大约半年,所以,这段时间之前,叫前配额时代,之后叫后配额时代。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逐步废止《多种纤维协定》(MFT),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体系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规定。
根据ATC第2条第6、8款规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进口方将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所有数量限制,最终实现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即从2005年起,纺织业将迎来“无配额时代”。
配额对一国纺织品出口的增长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纺织品配额对纺织品出口的增长起了限制作用,当一国纺织品行业的劳动力成本低,产品竞争力较强,在没有配额的情况下,其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可以更快地增长;反之,则受到了限制。
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厉查禁、打击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我国与进口设限国家签定的纺织品协议项下列名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不得从事下列纺织品非法转口或可能导致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活动:
1、将原产地为我国的纺织品标示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签;
2、出口本条第1项所述纺织品;
3、将已构成我国原产地的纺织品运至他国或地区进行简单加工,冒充他国或地区产地转口至进口设限国家;
4、利用中性包装的纺织品出口后转至进口设限国家,以逃避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5、其他采用欺骗手段逃避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将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转口至进口设限国家。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3、处以该项业务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罚款;
4、没收该项业务的全部所得;
5、等量或数倍扣减纺织品出口配额基数;如该企业无配额基数,则相应扣减该企业所在地方的纺织品出口配额;
6、暂停或取消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申请权和投标权;
7、暂停或撤消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等业务;
8、暂停或撤消外贸经营权。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建议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给该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罚或罚款;
3、通令国内所有外贸企业停止代购企业纺织品并取消该企业的生产厂商代码(MID);
4、拒绝受理该企业外贸经营权和中外合资项目的申请;
5、等量或数倍扣减该企业所在地方的纺织品出口配额。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企业,无论其非法转口的行为是否受到海关、商检的处罚,外经贸部有权视情节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予以处罚。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 外经贸部直接或授权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对非法转口所涉及的企业进行调查。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对本地区的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并监督执行外经贸部根据本规定对企业所作出的处罚。
被调查的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应提供:
1、该项纺织品出口活动的综合材料;
2、出口商、转口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合同或定单、装运提单、商业发票、海关申报单的正本或副本;
4、货物的实样;
5、其他与该项纺织品出口相关联的单据材料。
对不配合调查或出具假、伪证明的企业,外经贸部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从严处罚。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及其主要当事人,外经贸部将在报刊上予以公布,并通令国内所有外贸企业停止与其继续进行贸易往来。第十条 对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予以举报或提供线索的企业或个人,外经贸部经核实后给予如下奖励:
1、颁发奖金;
2、在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和调剂时对企业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7月底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8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纺织品配额”是什么
目前纺织品及服装的国际贸易实行的是背离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和非歧视原则的政策, 它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纺织品协议来规定纺织品的国际贸易。这样做起因是美国及欧共体的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国家(即所谓的“低成本供应者”)的低成本商品大量进入扰乱了他们的市场。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由关贸总协定主持签订了“国际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等一系列协议,使发达国家限制进口有了依据。这种限制是通过双边协议来实现的。目前对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有配额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土耳其。在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协议中具体规定了每一协议年度准予进入该国家或地区的纺织品服装的类别和数量。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简称为纺织品配额。
取消纺织品配额对我国纺织品行业有什么影响?
1.进出口(原料,成品)分析。无限制,相对而言我们国家有优势,在工艺上我们的纺织品是有很大优势的,质量和各方面都比较前列。但是纺织原料(棉花,棉纱等)对我们冲击可能比较大,毕竟我们人工成本高,纺织成本高。
2.产业。可能会使一些大企业进入我们国内,提升竞争,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要受很大压力的。因此形成产业转移,对全球性而言是有利的,合理分工。
3.国家政策,汇率和人民币问题。这方面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学识有限,还望见谅!
取消纺织品配额对我国纺织品行业有什么影响
取消后对我国纺织品业有利也有弊。利:从全球范围来讲,中国的纺织服装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配额取消意味着中国纺织业终于得到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这应该是一个全行业的利好,对企业扩大出口来说将带来很大的好处。配额取消,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取消了配额限制,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配额放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弊:配额取消涉及到全球范围内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欧美等国出于经济、政治利益上的考虑,会对中国企业的出口设置一些限制,原来受到配额保护的国家可能也会对中国企业怀有敌意。因此,一段时间内各式各样的贸易摩擦恐难避免。但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特保等限制措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程序来进行,并且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与配额限制相比,贸易壁垒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限。要相信开放和公平竞争是主旋律,贸易壁垒只是延缓了中国纺织企业的进入、开拓和发展市场的时间。
中国纺织企业要真正从配额取消中获益,必须强调以质取胜,而不是以量取胜。中国纺织企业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积极推进纺织企业国际化经营,改善中国纺织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分配
纺织品配额中的配额是什么意思?
配额就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产业,对一种产品实施的进口限制,规定每年只能进口或出口多少,企业要在该国做进口或出口贸易时先要到相关部门买到进口/出口指标,否则是不允许的。
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国外对我有配额)两类...
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国外对我有配额)两类。主动配额又包括以下三种:1、计划配额管理(大宗资源性),2、国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商品的主动配额管理。3、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国产名、优土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