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不超高挂断电线如何处理
货车没有超高,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总质量大于等于1。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且小于1。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载货汽车载重分类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重型、中型、轻型、微型。法律依据:《驾驶证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今天八点被白色轿车一拐弯挂倒后,我自己报的警,十点后找到司机,他说自己没看到也没听到,他算不算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希望对你有所帮组!!
货车不超高挂断电线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电缆这些直接损失,保险一般要赔的,也会陪的。但前提是你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不赔可以投诉,或者诉讼法律程序。但是电缆断了造成停电之类间接损失保险赔不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请问上海法律法院的人立案必须有被告地址是否合理?
被告的合法地址当然是必须的!
比如说,法律中有“缺席审判”制度。这是在被告签收相关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么该案可以缺席审理,然后进行相关判决。
还有种情况是,诉讼文书送到当事人的地方,但他避而不签(不在此地或逃了都可能),这时候法律的程序还要继续走下去,并不因为被告不签收文件就不审理了,这时候就必须用到“公告送达”制度了,也就是经合法公告后,即使被告未收到相关文书,法律也推定被告收到了。后面也就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了。
所以,“公告送达”的前提是:文书送至被告的合法地址,而被告不签收。那么法院就要求原告应该提供被告合法的地址信息!
现今的法院基本上不进行任何调查,除非一些因为保密原因对普通民众(及律师)不开放的信息,法院才会介入调查。被告的地址信息,法院肯定是不会帮你去弄的,你自己应该想想办法。
另外,个人的合法地址,一般按其户口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的地址一般以其注册登记地址为准。这些信息,如果有律师参与,通常还是可以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