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机构设置与职能:1、负责硕士生、博士生、港澳台生和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招生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咨询、宣传,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组织报名、命题、考务和复试录取等工作;2、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包括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编制研究生就业计划,办理毕业研究生派遣手续等工作;3、负责研究生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的接受、整理、查阅、寄出等方面;4、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5、负责研究生日常行为和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三助工作、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的管理,优秀研究生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的评选,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组织等。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发端于1935年,至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1955年,武汉大学招收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研究生;1978年,重新恢复因"文革"中断达10余年的研究生教育;1981年,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4年,成为全国第一批组建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综合办公室 1、负责文件、报表、信息与档案工作;2、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院网站管理;3、湖南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工作。招生办公室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目录编制、招生信息发布、报名、考务、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2、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目录编制、招生信息发布、报名、考务、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3、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目录编制、招生信息发布、报名、考务、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培养与管理办公室1、博士生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教学管理;2、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插班进修生管理;3、研究生培养基地申报与管理;4、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工作。学位管理办公室1.学术学位管理; 2.论文评审管理 ; 3.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学科建设办公室1、重点学科管理:国家-省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2、学科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制定;3、落实和督促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4、组织开展各级重点学科申报、自评、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验收;5、负责信息报送和管理经验总结。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理学有哪些专业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理学的专业有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生态学,生物与医药,药学,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贵州大学前身是1902年创建的贵州大学堂,历经省立贵州大学、国立贵州农工学院、国立贵州大学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定名为贵州大学,1951年11月,毛泽东同志为贵州大学亲笔题写校名,2005年9月,贵州大学被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大学建设行列。学校从1978年开始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贵州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涵盖了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及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截至2018年3月,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有全日制研究生8716人。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的介绍
贵州大学前身是1902年创建的贵州大学堂,历经省立贵州大学、国立贵州农工学院、国立贵州大学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定名为贵州大学。1951年11月,毛泽东同志为贵州大学亲笔题写校名。2005年9月,贵州大学被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大学建设行列。学校从1978年开始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贵州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涵盖了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及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8个“211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24个省级重学科,9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9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博士点覆盖二级学科博士点43个)。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的简介
贵州大学从1978年开始招收、培养研究生,是恢复高考后贵州省最早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校之一。经过多年建设,现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8个“211工程”三期重点建设学科,24个省级重学科,9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4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博士点覆盖二级学科博士点43个),4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硕士点覆盖二级学科硕士点167个);有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社会工作硕士(MSW)、艺术硕士(MAF)、翻译硕士(MTI)等10类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中加合作项目管理硕士(MPM),并被授权开展高校教师和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研究生教育覆盖了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10个学科门类,基本覆盖贵州省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目前各类在校研究生7000多人,已形成博士、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
当一个管理者,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管理者的素质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品德、气质、性格、能力、知识、风度等等。是管理者内存品格和外在能力的综合体现。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如下:1、品质素质:政治上要坚强。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必须有高度的为事业献身的崇高精神。维护自己的人格、国格,不故意破坏他人的。不故意为同行或竞争对手使绊。工作要勤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打小算盘;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不传播虚假的、引人步入歧途的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品德要高尚。管理者要对待自己的公众不论其地位高低、财力大小、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地对待过去和现在的客户,公正地对待下属、同事、同行等;所作所为,要符合企业、公众、社会的利益。2、知识素质这方面太广了,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1)、相关的学科知识。包括政治法执、社会学、心理学、广告学、管理学、营销学、经济学、人际关系理论、大众传播学、新闻学、企业文化等等学科知识。(2)、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知识。包括管理学原理、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调查与预测、传播效果评估、危机处理、商业谈判、演讲技巧以及会议组织等等。3、能力素质。能力是指能够积极向上地影响人的行为的心理因素。必须具备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交际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用人能力等等。(1)、组织能力。指策划、指挥、安排、调度的能力。包括把个体,组织成为善战的团体。(2)、社交能力。具体到社会交往中是善于待人接物,善于领会别人的意愿,要知己知彼,客观、公道、正派。(3)、决策能力。指对未来活动的方向,目标、原则,以及程序、途径,手段、措施所做出的选择的决定。必须要善于判断,善于分析、善于创造。(4)、创新能力。指管理者以超常或反常规的眼界、方法去观察、思考问题,提出与众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程序或重新组合已有知识、技术、经验,获取创造性的思维成果。(5)、 用人能力。就是管理者按照决策及其实施计划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实现管理目标的能力。主要有三方面:a、广纳贤士。b、用人所长。c、任人唯贤。4、心理素质。主要有:A,较完善的人格。表现为:a有敏锐准确观察力;b对自己和生活有正确的理解。c有很强的宽容力;d尊重他人;e、不嫉妒她人的成功。不讪笑别人的失败。B 、善于转换角色。C、外紧内松的防卫心理。D、富有使命感和同情心。一个现代管理者,应能胜任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和日益加重的业务负担,因此,还必须具有强壮的身体、充沛的精力,以及勇于承担风险的魄力。
2.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省部共建'什么意思 直属高校又啥意思?
省部共建高校是指国务院部委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的高校。主要为两类:一是:为实施国家层面的“211工程、985工程等”,建设国际一流及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中央部委拉动地方政府配套支持部属高校发展的规划;二是:地方高校依靠自己特色在省级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对应部委支持以拓展教育经费资源、提升自身水平的战略。
要是指那些原来属于中央某些部委管理的院校,现在归地方,但还与部委有一些联系,就采用省部共建;还有一些是地方院校,教育部为支持其发展,每年给以一定的投入,与地方一起建设这一学校。省部共建的学校,一般是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但还不是国家确定的一流大学这一类的学校。
到目前这样的学校主要有:
教育部与省(区)共建地方高校名单
共建省(区)
共建高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河南省
郑州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江西省
南昌大学
贵州省
贵州大学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
青海省
青海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云南省
云南大学
山西省
山西大学
陕西省
延安大学
吉林省
延边大学
河北省 河北大学
湖南省
湘潭大学
现在有些大学搞成了“省部共建”的,这有什么意义么?
主要是指那些原来属于中央某些部委管理的院校,现在归地方,但还与部委有一些联系,就采用省部共建;还有一些是地方院校,教育部为支持其发展,每年给以一定的投入,与地方一起建设这一学校。省部共建的学校,一般是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但还不是国家确定的一流大学这一类的学校。
到目前这样的学校主要有:
教育部与省(区)共建地方高校名单
共建省(区)
共建高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河南省
郑州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江西省
南昌大学
贵州省
贵州大学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
青海省
青海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云南省
云南大学
山西省
山西大学
陕西省
延安大学
吉林省
延边大学
河北省 河北大学
湖南省
湘潭大学
参考资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31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