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政府发布谣言

时间:2024-06-06 18:16:04编辑:优化君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什么性质?是否于国家机关? 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书违法哪条法律?

《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领导下的一个高级专家咨询机构,其前身是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从性质上讲他是一个学术机构,但是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委托,他还负责审核、签发专业英语证书,从这种行为上讲签发英语证书属于受委托的行政行为,所以专业英语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国家认可的公文,因此伪造英语四六级证,计算机证等证书,以及学位证书、证件专用章等都应该适用于《刑法》第280条伪造罪。

与此类似的案例还有盗窃车牌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


冒充警察算不算犯罪?会被判几年?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而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二,犯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拓展内容数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男子获刑四年年仅28岁的张彬,多次冒充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以加油、修车、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张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退赔全部赃款。2010年3、4月间,张彬认识了在房山区五侯村路口趴车拉活儿的史某,他化名杨建革,谎称自己是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张彬告诉史某,如果违章被扣分或扣车本,自己能帮忙解决,两人逐渐熟络。后来,张彬先后六次,以自己的车没钱加油或是要修车为由,向史某“借钱”。史某先后给张彬1200元钱(后退还400元)。张彬通过史某认识了王某,称自己能介绍王某到917公交车做售票员,以交报名费、办卡费等名义,骗取了王某990元钱。其间,张彬又认识了周某,他同样自称是房山区良乡交通队的民警杨建革,能帮忙解决车辆违章的问题,并谎称自己能将周某的妻子刘某介绍到917公交车做售票员。张彬以交报名费、保险金等名义从刘某处骗得1250元,又以修车、处理交通事故、请人吃饭为由,先后骗取周某人民币共计1200元。4月,张彬又冒充房山区良乡交通队民警张永新,以帮助赵某要回被扣的车辆为由,在房山交通队门口骗取赵某16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张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彬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彬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判决被告人张彬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张彬退赔史某人民币800元,退赔刘某人民币1250元,退赔周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王某人民币990元,退赔赵某人民币1600元。参考资料:模特冒充警花事件——百度百科

司法和法律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1、法律(Law)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指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扩展资料: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司法的特征:中立、独立、统一、专业、公开、权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百度百科--司法

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力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转发不实消息 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转发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发不实消息 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转发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此类犯罪行为要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网络上造谣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在网络上造谣,按照具体情况,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承担行政责任的,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等。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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