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案是怎么回事?始末是什么?
元旦过后接到刘杰索赔十万的起诉书
今年元旦刚过,一天下午,报社主管总编辑用手指了指办公桌上的两张纸对我说:“刘杰(此人曾用名刘静洁、化名刘杰,她常故意把名字变来变去,让人分辨不清)起诉报社了!”
起诉书说,被告在其2003年2月8日、2月10日发行的《中国青年报》上刊载了三篇文章:《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和《稀里糊涂给刘杰做了一次宣传》,其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两期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余万元。
可能连老总都感到有些惊异,我的反应不仅没有紧张,反倒有点兴奋。
我立即想起去年10月的某天,意外接到刘杰的那个电话。
这是一个久违的电话。自2003年2月8日开始,我和记者刘芳在本报一版头条发表了《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系列报道以后,刘杰曾跑到报社来“讨伐”过一回,自非典以后,很久没有得到她的任何信息了。她在电话中问我有没有时间,想在晚上找个地方请我出来坐一坐。我回绝了她的邀请,告诉她,如果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明天上午到报社来找我。
和以往的每次约定一样,一个上午过去了,不见她的人影。在临近吃午饭的时刻,刘杰的电话来了。“我准备向法院起诉你了,现在我只是想和你再确认一下,你们报社的总编辑是不是叫李学谦?”听得出来,她的话语中带有某种得意和试探的意味。我回答说:“不错,法人代表是李学谦。不过这样一来,咱们就没有什么必要单独见面了,那就到法庭上见吧!”
不止一个记者问我,“在揭开‘中国第一月嫂’面纱之前,你有没有想到可能会惹上官司?”
当然想过。我之所以敢揭“面纱”,是因为我自信这组报道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的事实基础上的。
我相信,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法院判案同样也要以事实为依据。怀着必胜信心,我再次迎战“中国第一月嫂”。
为证据:西奔乌海,东飞温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我们明明知道,刘杰这次是滥用诉权,但在战术上我们还不能过于轻视。她对报道提出的所谓侵权点有17处,列为证据目录的证据多达40多个。尽管她向法院提交的很多证据自相矛盾,且有假证、伪证,但我们对每一个证据都认真对待,因为稍有疏忽,就可能给报社带来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虽然当初在采访过程中,已经保留了大量证据,但针对刘杰起诉书的指控,还必须再调取一些证据。
在春节前后那些日子里,我几乎完全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不断地在北京城内来回穿梭。我到过北京图书馆、海淀图书城、16路公共汽车站、美国加州牛肉面馆,约请我曾经采访过的家长和当事人回顾当初采访时所涉及的事实,请关键人物就关键事件留写证言,确定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2月23日,我登上西去的列车前往内蒙古的包头和乌海,专程了解刘杰的真实身份及她在乌海人民医院的工作经历。
刘杰的温州之行,是《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一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刘杰为了否认其在温州利用早期教育大肆敛财的行径,公然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凭空捏造出一个与其身份证号码只差一个数字的“刘静洁”,谎称去温州的是“刘静洁”而非她本人,她本人当时正在北京郊区扶贫,以此指责本报文章失实。
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细心的人注意到,这两个“刘静洁”不仅同名同姓,还同年同月同日生、同为女性,同为内蒙古乌海市人,惟一的区别在于身份证编号相差一个号。微妙之处就在1502和1503这前面的4个数字上!经了解,内蒙古几个大城市的地区代号依次是:呼和浩特为1501,包头为1502;乌海为1503。
在乌海市公安局、包头市公安局,我们取得了关键性证据。
乌海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刘杰,曾用名刘静洁,196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0303196402150024(更换后的新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为150203640215002的法人代表“刘静洁”,经包头市公安局查明,根本没有这个人,此身份证持有者叫王某某,是该市橡胶五厂的工人。
西奔乌海之后,我又转身飞往位于东南沿海的温州。当初,我对温州一些当事人的采访是通过电话进行的,现在要请他们为我出具证人证言。
美丽的温州处在阴冷的细雨之中,但温州给了我温暖。
我一拨电话,就把重要证人———2002年夏天把刘杰请到温州的合作者、温州“持力源”公司的何清望经理找到了。说来也巧,他当天下午刚从江西抚州回来,原准备当晚赶去上海的,因为有点累,决定改到第二天早晨再走,没想到一下子被我“抓”住了。
温州日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沈毅、记者周汉祥,还有温州众多的家长吴海珍、郑剑春、陈瑶都给了大力支持,他们不仅坦然地愿意出面作证,还主动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如给刘静洁账号汇款的原始凭证等等。
当然也有遭遇挫折的时候。温州苍南县金乡镇的陈德耀,是温州日报报道中那位被刘杰骗取早期教育费1万元的家长。我一次次电话联系要求与他见面,被他一次次拒绝。他说,“你千万千万不要来金乡找我。我再也不想提刘杰这件事了,媒体曝光了怎么样?公安机关过问了又怎么样?钱还不是照样没退,反倒让周围的人笑话。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乡村教师,收入也不很高,就自认倒霉吧!”
我理解他的心情。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你这是为谁呀,还不都是为我们这些受骗的家长啊,你放心!我们坚决支持你!需要我们做什么,就吱个声,我们绝不会含糊!”
北京人民机器厂的退休会计杨秀莉,典型的北京人,她快人快语,干脆利索,每次见到都这样鼓励我。
我感到幸运,碰到的是这样一群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长。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他们没有一个表示退缩。
随着“中国第一月嫂”的真实面目被揭开,我不仅收到越来越多的举报电话和资料,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新证据。
经向北京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举报后查实,刘杰注册的“北京人在起点国际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2002年度的企业年检,已于2003年8月21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家住北京海淀区双榆树小区刚当妈妈的孟小姐打来电话投诉,今年1月2日,刘杰还上我家拿走了1万元现金的早教服务费,不知还追不追得回来?
安徽亳州的青年妇女王洪荣写材料反映了在与刘杰合作的过程中,带来的7万元钱被刘杰骗走了2.1万元,当她察觉刘杰是利用合同搞诈骗,要求退还入股资金,但刘杰总是左右推脱,不肯退款。
多行不义必自毙。看来,“中国第一月嫂”的形象人为被塑起来又在短时间坍塌,再一次证明了这个道理。(谢湘)
胜诉之后的思考
“第一月嫂”刘杰告中国青年报社的官司一审以失败告终。
回想诉讼之初,刘杰曾放言对打赢官司“充满了信心”,让我不由得联想起了几年以前的“点子大王”何阳案,何阳在二审法庭上也曾慷慨陈词,终因诈骗罪锒铛入狱。
其实不论是何阳还是刘杰,自己对做了什么心里是有数的,但他们却热衷于和媒体打名誉权官司,其原因首先是利益冲突———你揭开了刘杰的“面纱”,妨碍“月嫂”赚钱,告你是轻的。其次,告报社是最方便的事情。
方便之一,以逸待劳。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告报社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原告的选择范围就宽多了,原告可以选择报社所在地,也可以选择自己家门口,还可以到谁都不挨着的法院去起诉。比如几年前,咸阳市的某人就跑到西安市去起诉一家北京的报社,理由是该报在西安的发行量比咸阳市大,西安的法院照样受理。所以大部分报社是在外地当名誉权案的被告,我没有统计过,但是我想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中,名誉权案应当占相当高的比例,而异议成功的,可能有,但绝非多数。
方便之二,理由好找,且不需要准备证据。一篇报道少则几百字多则数千字,即便找不到“硬伤”,也能在一些用词上纠缠一番。比如你要是把不辞而别说成是“跑了”,你就是侵犯了名誉权,因为只有涉案嫌疑人才会“跑”。看看刘杰诉状的内容,此类理由不少:比如报道中有一个小标题“精明的温州人被(刘杰)算计了一把”,刘杰的律师就在法庭上大谈“算计”一词如何具有诽谤性;郭盖的文章标题是《“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这个标题也被诉侵犯了刘杰的名誉权,简直匪夷所思。
方便之三,所费不多。刘杰的一场官司打下来也不过花了80元的诉讼费。
方便之四,风险不大。不论你的诉讼理由多么荒唐,不论你在法庭上说了多少谎言,即使败诉,刘杰们也不会失去更多的东西,因为反正已经被媒体公开曝光过了。
与此相反,媒体和记者不仅诉讼成本高而且风险大。
首先就是取证的成本与风险。新闻记者采访新闻事实和公检法办案性质不同,后果不同;媒体和记者对新闻事件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也不同;记者的责任和权利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更不同。
但是,我国现在没有新闻立法对新闻的采集、传播、出版予以规范,也没有新闻记者法对记者的责任和权利予以界定和保护。民事诉讼法对因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诉讼的证据要求和其他民事诉讼一致———书证、物证要有原件,提供新闻事实的人要么出庭作证,要么要有签字证词。这些对于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不难拿到的证据,对媒体和记者来说,有时却是不容易得到的。比如嘉禾拆迁事件。假如嘉禾县政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相关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我想被告很难拿到嘉禾县政府拆迁的红头文件,我也怀疑接受采访的人员是否都敢于出庭作证。即便不存在压力和恐惧,证人仅仅出于怕麻烦就可能拒绝作证。
因此,一旦媒体被诉侵权,首先面临的就是取证难的风险。然后,记者还要面临取证工作的繁复,有的时候几乎要重复全部采访工作。现在科学技术普及,文字记者也有了录音机,但是有的新闻是举着录音机采访不到的。所以报社被诉,写稿子的记者就要放下所有工作去取证,确切地说是使新闻采访所获得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再算算记者的差旅费以及证人出庭所涉及的费用,恐怕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回到刘杰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杰的诉讼请求,但事情恐怕仍未了结,刘杰也许还会上诉,这倒不怕,问题是那些被刘杰坑了钱,到处告状无门的家长们,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吴言)
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新闻监督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下,引人注目的“‘中国第一月嫂’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的官司(一审),在历时半年之后终于落下帷幕。结果尽管在意料之中,但在判决书宣读前,不少人还是暗暗捏了一把汗。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有了“新闻官司”以来,媒体因为履行新闻监督职能而当被告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而结果媒体败诉的也不在少数。于是,新闻界就出现了这么一种怪现象:媒体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揭露和批评做坏事的人,事后却往往要当被告,甚至还眼睁睁看着做坏事的人赢了官司。反过来媒体还要向他赔礼道歉,甚至赔偿他“精神损失费”。这也是当下开展新闻监督难的一个社会原因。
其实,说怪也不怪。考察媒体败诉原因,除了法律之外的力量干涉办案之外,被批评者往往采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办法进行诉讼。即使说,你的批评尽管大方向完全正确,主要事实甚至绝大部分事实都真实可靠,但只要有少数甚至个别事实失实(或者缺乏证据),甚至某些话用词不当(比如出于义愤,不小心使用了贬损性词语),这些就会成为被批评者提起诉讼的根据,也就会成为媒体败诉的原因。
本报这次对所谓“中国第一月嫂”的揭露,之所以既维护了公众利益,又赢了官司,就在于我们从介入此事第一天起,就做好了上法庭打官司的准备。因此在整个采访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到所涉及的每一件事不仅有来源,而且有证据,使采访过程同时成为调查取证的过程。这样,在法庭上就立于了不败之地。
“第一月嫂”不仅有诉讼经验,而且很会钻法律空子。例如她为自己准备了两个身份证:一个是名为“刘杰”的真实身份证,另一个是名为“刘静洁”的假身份证。她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名字和身份,并以此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此,我们亲赴她的身份证发放地,从权威部门取得了铁的证据,再加之法官在庭审活动中,通过多位证人巧妙地对她进行辨识,终于使她的欺骗行为当庭暴露无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则,它也应该成为媒体开展新闻监督的原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我们既保持一颗维护公众利益的正义之心,又严格地依照法律进行活动,“胜券”就一定会掌握在我们手中。(郭家宽)
《中国青年报》 2004年6月22日
刘勇案是怎么回事?
刘涌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学历。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和平区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属支部主委。1997年12月当选为第十二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4年曾因犯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一次。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12月22日被处以死刑。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后经过上诉、再审等程序,一波三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刘涌死刑。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几年?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