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是动物世界的年卡会员,2019年10月,他收到动物世界的短信通知,“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郭兵到动物世界和工作人员协商,要求退还年卡费用。在协商无果后,郭兵将动物世界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20年6月15日,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赔偿、删除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辩论。庭审结束后,富阳区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1]
事件结果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2]
2020年11月29日,继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之后,“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郭兵今日寄出了上诉状。[3]
专家意见专家表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明确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其处理受到法律保护。[1]
二审判决2021年4月9日,杭州人脸识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