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游泳致溺亡获刑

时间:2024-06-11 08:32:32编辑:优化君

我朋友因为帮别人办事妨碍执法大队工作最后被警察抓了,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司法全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致死,究竟是如何致死,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等,太多罪名。如果符合该条规定,该刑事拘留的就没办法!


相约去游泳,其中一个被淹死了,同伴要担责吗

这个同伴的话,当然是要担责的,因为两个人一起去游泳【摘要】
相约去游泳,其中一个被淹死了,同伴要担责吗【提问】
这个同伴的话,当然是要担责的,因为两个人一起去游泳【回答】
同伴的话,可能出了事情,互相的话也有一定责任的【回答】
是死者主动邀请我和朋友一起去的,我们也没有喝酒,而且都是成年人,出事之前也知道死者会游泳,也提醒了死者注意安全,但是死者一意孤行往河中心游去,这样发生的事,我和另一个同伴有责任吗?【提问】
多少责任是要承担的但主要不是主要的责任【回答】
因为毕竟都是成年人了,而且你也劝导过她,叫她不要去游泳了,但是他一意孤行【回答】
但是如果有证据的话,就是能够更好,比如说有第三方就是说有别人看到你让他不要去用,他自己偏要去,那就更好了【回答】
像我们这种情况,我和另一个同伴的责任需要承担多少【提问】
可能承担一些费用吧【回答】
比如说什么费用,责任多大【提问】
可能需要一些安葬的费用【回答】
这个看死者家里要求【回答】


你好我想问、成年人结伴去游泳其中一人溺水死亡同伴是否承担责任

你的描述不具体,不过仅就一般情况来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一,既然是成年人,我就预设是正常的成年人了,有自己独立的行为能力,不需要别人承担照顾义务。同伴不对溺死者承担照顾义务,也就不对他的死亡后果负责。
其二,同伴对溺死者的溺死没有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同伴没有造成他被溺死的危险。如果他被溺死是由于同伴的行为造成,比如打闹中溺死之类,那么同伴就必须承担责任。
楼上的不学无术胡乱回答,坏人正事。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重庆男子醉酒跳江溺亡,法院对同饮者是如何判决的?

重庆男子醉酒跳江溺亡,法院认为同饮者对萧玉森饮酒后主动从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家属起诉同饮者,法院不予以支持。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大强为尽地主之谊,邀约萧玉森等外来朋友吃饭,本出于好心,系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及沟通交流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彼此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吃饭过程中,经吴大强征求各参与聚餐人员意见,萧玉森自愿选择了喝白酒,参与人员也未对萧玉森有恶意劝酒行为。萧玉森进入江水中的位置为设置了高约116厘米的栏杆,若非主观意识支配,翻越护栏,不慎落入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萧玉森死亡的后果系其从餐船二楼阳台跳进江中游泳这一错误行为造成。萧玉森应自行对其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就餐饮酒与下水游泳无必然因果关系。聚餐过程中,参与聚餐人员亦提醒过萧玉森不能在长江中游泳,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萧玉森已出现酒后失控情形,如苛求同饮人员全程守护某一参与聚餐人员,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对萧玉森饮酒后主动从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萧玉森跳入江中后,郑智慧等人进行了呼救,并安排聚餐人员下水搜救,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萧玉森的父母要求同桌聚餐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扩展资料基本案情2017年的一天,吴大强(化名)为款待从广州来重庆旅游及考察火锅生意的萧玉森(化名)等一行4人,于当晚邀请4人到邻近长江岸边的渔船人家(化名)餐馆吃饭,并邀请了自己的同学、朋友郑智慧(化名)、方明静(化名)等7人一起陪同。当晚8点左右,一行人到渔船人家餐馆的7号包房开始吃饭。经吴大强征求意见,萧玉森等4人选择喝白酒,其余人员选择喝啤酒。席间,聚餐人员一共喝掉53余瓶啤酒和约3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大家发现萧玉森脱去上衣准备去长江游泳,大家及时劝阻,让其穿上衣服,并提醒长江里不能游泳。萧玉森当时就穿上了衣服。用餐1个多小时后,萧玉森在包间外面阳台上厕所,他脱去上衣,从阳台栏杆处跳入长江中。同在阳台上厕所的同桌人员郑智慧听到落水声后,看到萧玉森已经在江水中游动,郑智慧当场呼叫“萧玉森跳江了”,其他人员看到萧玉森在江中游动后,呼喊让萧玉森往江边游。同时,大家一起从餐饮船上下到江边开始营救,另一同桌人员方明静和渔船人家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开始下水搜救,但没有结果。于是,大家报了警,由公安机关出警搜救。5天后,萧玉森的尸体在长江水域被发现。后来,萧玉森的父母将当晚一起参与聚餐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参考资料来源:重庆高院-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属起诉同桌饮酒者

男子饮酒后跳入长江溺亡,家属要求同桌者赔偿66万,法院是怎么判的?

要知道长江是全亚洲第一长的河流,许多游泳爱好者都喜欢一跃而下,亲自领略它的魅力,去征服这条河流。但是有一名男子在跟同伴饮酒之后,也脱去上衣,跃入江中游泳,最终在水里溺亡,结束了自己的一生。这名男子的家属得知之后,就把同他一起饮酒的众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元。一、男子饮酒后溺亡的来龙去脉(以下人物均为化名)时间回溯到2017年,地点是重庆巴南,吴大强为了招待从广州来旅游考察的萧玉森等人,就邀请他们去长江岸边的餐馆吃饭,吴某顺便还叫来了自己的好朋友郑慧、方明静等人陪客。席间,他们一行人大概喝掉了3斤白酒、53瓶啤酒。饭吃到一半,自愿选择喝白酒的萧玉森准备脱去上衣,然后要去长江里游泳。同桌的其余众人立马劝阻,告诉他江里不能游戏,让他穿上衣服。萧玉森当时穿上了衣服,但是过了一会儿,他去饭店包间外面的阳台上方便,就直接脱掉了自己的上衣,然后翻越阳台的栏杆,跳入了江中。跟萧玉森同桌吃饭的郑慧也在阳台上厕所,郑慧看到在江中游动的萧玉森,立马大声呼喊:“萧玉森跳江了!”围观者也大声对着萧玉森呼喊,示意让他往岸边游。闻讯赶来的饭店员工和方明静,也火速下水营救。同时,他们又报案,让专业人员来进行搜救。然而,萧玉森并没有被成功营救回来,5天之后,他的尸体才被发现。萧玉森的父母就把当晚一起同桌吃饭的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元。二、法院判定同桌者无罪,不支持萧玉森父母的索赔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取证,法院是这样判定的:01、吴大强邀请众人吃饭,只是正常的沟通感情,并没有什么不当;02、吃饭时,萧玉森是自行选择的喝白酒,同桌吃饭者并没有故意劝酒的行为;03、萧玉森跳入江中之前,他跨越的护栏有1.16米,基本不存在意外落水的可能;04、萧玉森喝酒前,并没有提前表明他要下水游泳,他的喝酒和游泳并没有必然联系;05、萧玉森喝酒时,同桌吃饭者已经劝导过他不能在江中游泳,并且萧玉森当时并没有失控的表现,不能苛求他人全程陪伴守护萧玉森;06、萧玉森跳入江中之后,同行之人第一时间进行了呼救,还有下水救援,已经处理的相当合理,并无过错。07、萧玉森父母所要求的赔偿,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并不支持这种诉求。三、成年人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饮酒也请适量要知道萧某早已经是个成年人了,他对这个世界和身边的危险拥有健全的认识。但是,他过度自信,不听同行人员的劝告,不顾江河之水的危险,不管自身的安危,在酒后贸然跳入水中游泳,才导致了溺亡。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属于成年人的自甘风险,当出现问题之后,他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怨不得他人。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讲,这叫做“好良言难劝该死鬼”,同桌饮酒的人,早已经对他进行过劝阻,他仍然执意下水游泳,别人也不可能把他绑起来紧紧看住。再有,出事之后,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桌饮酒者可能会对他的家人进行一定的照顾和补偿,但是他家人主动要求66万元的赔偿,那么很可能就会导致一分钱都拿不到。因此,我们要汲取教训,饮酒时一定要适量,要评估自身的实力,考虑清楚后果,再去冒险或者行动。

几个朋友一起去搞烧烤,有三个朋友去游泳,有一个溺水身亡,其它人要负什么责任吗

1.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经过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怎样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够,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应承受肯定的赔偿职责。2.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能够视作其他人有肯定的过失(不应当带他去从事不会的,有肯定危险的活动),而过失与损害结果又有肯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其他人应当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3.如果溺死的具体原由是他人的危险做法惹起的,比如打斗、嬉戏、恶作剧,惹起受害者陷入深水区而溺死。则视作先行危险做法惹起的后果,当然应当承受民事职责。4.如果不存在犯错,也能够引用平等原则。详细的法律限定,能够引用民法通则、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限定。5.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必须什么的带领下去游泳

游泳是一项非常好的有氧运动,不谨可以强身健体,也是健美体型的有效活动吗,适宜各年龄段的人参与,但是也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会游泳的人一定不要随意到水中去学游泳,更不能到自然水域去戏水,要想学习一定要找游泳教练或水性很好的人一起去参与这项活动,努力学会泳姿和其中的如果是未成年人那么必须在大人的带领下去游泳,即使是成年人也不要单身去游泳,因为一旦出现险情时,独自一人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救助。因为就算是去人多的地方,大家对你不熟悉的,可能在你出问题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你。而朋友一起去,有意外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发现。  2  不要去情况不明的水域游泳,有的朋友认为自己游泳技术好,在不熟悉的水域也敢下水去游泳,其实这样是很危险的,很多河流下面是有暗流或者漩涡,并不是你游泳厉害就能避免问题的。入夏以来,新闻里最多的就是溺水事故,很多出意外的都是会水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一时痛快,或者为了显示自己,而把自己放在危险之中


校园生活包括哪些啊?

校园生活
校园,是我们童年与青春的归宿,九年的校园生活,多姿多彩,谁的校园生活是风平浪静的?没有吧~而这并不平静的校园生活,是由许多不同的故事,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怀念吗?

在这九年里,伴随你度过童年生活的小学伙伴们,陪你走过三年风风雨雨的中学同学,也有不少吧~在这其中,有的,先是与你为敌,到最后,相互了解了,突然发觉原来自己与对方在某些方面是那么的相似,相互间有共同的感受,因此,成为了朋友;有的,从一开始就对你有好感,无论在什么方面,她(他)都能发现你所占有的优势,于是鼓励你主动去争取成功,在你失败的时候,还会安慰你,与你一起伤心,一起欢乐,你犯了错,还会批评你~~所以,校园里的生活,少了这些相亲相爱,了解自己的朋友们,就称不上是快乐的了吧?

在困难中,帮助你度过难关,受到挫折,会帮你重振信心,不仅是朋友们,还应该想到照顾了你九年的,辛苦教育我们的老师吧~~他们也许并不受人瞩目,并不讨人喜欢,但是,给自己留下的印象,还是深的吧。学校,缺了老师,哪还叫做学校呀~一回想起校园生活,或许你会立刻想到:以前整天批评我,上课针对我,时时刻刻盯着我的老师是哪一位呢?

一提到上课,有的人应该会笑出声来吧,想起以前上课睡觉,还“垂涎欲滴”的情景,真的很有趣呢~~每天起床就盼放假,上课就盼下课,下课就盼放学,一听到铃声原本耷拉下来的眼皮立刻被无形的压力撑高了,精神振奋,听到老师说下课后更是一窝蜂冲出教室,打架的打架,斗嘴的斗嘴,还有的结伴逃课,场面别提有多壮观。人人手上总会戴各式各样的手表,什么品牌不重要,只要有准确的时间就行~!有的精确到秒的手表,在最后10秒钟,全班会异口同声地倒数:“10,9,8……3,2,1!!”铃声不负众望地响起,全部同学一跃而起,欢呼~老师尴尬站在讲台上干瞪眼。快乐的上学时间!

校园生活,有多美好就有多美好,我才初二,还有一年时间,我就抓紧时间好好制造珍贵的回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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