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英语

时间:2023-05-31 11:19:55编辑:优化君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2部分:交通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4部分:文化娱乐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5部分:体育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6部分:教育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7部分: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8部分:邮政电信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9部分:餐饮住宿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0部分:商业金融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旅游

1 范围

GB/T30240的本部分规定了旅游服务领域英文翻译和书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旅游景区景点及相关场所和机构名称、旅游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240.1—2013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景区景点 tourist areas and scenic spots

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注:旅游景区景点包括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观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但不包括文博物馆(院)、展览馆。

4 翻译方法和要求

4.1 旅游景区景点名称

4.1.1 山、河、湖等地名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对外服务中需要用英文予以解释的,“山”一般用Mountain或Hill解释;已经习惯使用 Mount的可沿用。

4.1.2 寺、庙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译法:佛教的寺,以及城隍庙、太庙等译作 Temple;清真寺译作 Mosque。

4.1.3 道教的宫、观译作Daoist Temple。在特指某一宫、观时,Daoist 也可以省略,如:永乐官 Yongle Temple,玄妙观 Xuanmiao Temple。

4.1.4 塔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译法:佛塔译作Pagoda;舍利塔译作 Stupa或 Dagoba;其他的塔译作Tower,如广播电视塔译作 Radio and TV Tower。

4.1.5 亭、台、楼、阁、榭、阙等与专名一起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根据对外服务的需要,可以后加英文予以解释。

4.1.6 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名称的译写应符合GB/T 30240.1—2013中5.1的各项要求。具体参见附录A。

4.2 旅游服务信息

旅游服务信息的译写应符合GB/T 30240.1—2013中5.2的各项要求。具体译法参见附录B。

4.3 词语选用和拼写方法

英文词语选用和拼写方法应符合GB/T 30240.1—2013中5.3的要求。

4.4 语法和格式

4.4.1 可数名同用在指示处所的标志里一般用复数形式,如:学生票购票窗口 Student Tickets、观光车乘坐点 Sightseeing Buses、油画柜台Oil Paintings;用在指示实物的标志里一般用单数形式,如:学生票 Student Ticket、观光车 Sightseeing Bus、油画Oil Painting。

4.4.2 泛指整个游览设施的名称不用复数,如:缆车 Cable Car、滑雪场缆车 Ski Lift。

4.4.3 其他单复数用法,以及英文人称、时态和缩写形式应符合GB/T 30240.1—2013中5.4的相关要求。

5 书写要求

英文大小写、标点符号、字体、空格、换行等的用法应符合GB/T 30240.1—2013中第6章的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旅游景区景点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2017年1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这是保障公共服务领域英文翻译和书写质量的基础性标准。

标准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普遍性原则和要求;交通、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共13个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并为各领域常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提供了规范译文。

标准明确规定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要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四大原则,应当符合我国语言文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英文使用规范以及英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一般不按原文字面直译。

标准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针对实际需要使用英文,不应过度使用英文,译写时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表达方法;译写应用语文明,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该标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为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提供了规范、准确、权威的参照,适用于全国范围。标准的发布有利于改善当前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不规范现象,提高外语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国家改革开放事业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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