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控导工程伤亡

时间:2024-06-14 17:23:21编辑:优化君

黄河断流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关于黄河断流的原因分析:黄河断流形成的原因,总的可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天然因素;二是人为影响,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1 水资源贫乏,时空分布不均
2 降水量偏小
3 沿黄工农业引黄用水迅速增加
4 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浪费
5 水库调节能力低,管理调度不统一
从上述断流的原因可知,要解决黄河断流问题,重点在于解决枯水季节来水少用水多的矛盾,其原则有四:一是增加来水量;二是减少用水量;三是调整用水时间;四是强化水体质量保护。


法律法规

  实践中都要求缴纳拍卖保证金,否则不给予参加拍卖的资格。如果竞买成功,则此保证金折抵价款;如果没有竞买成功,则退还该保证金,但是不负担这期间的利息。

  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拍卖必须缴纳保证金,但是有意参加拍卖的人在领取拍卖资格前,都要签署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件,其中必然约定有拍卖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是防止恶意流拍、恶意炒作的约定措施,比如:中国商人拍卖圆明园兽首中恶意流拍的原因,就是利用了拍卖行对熟客的免除保证金的漏洞进行的操作。在法国法律体系中,这种恶意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但是,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保证金,由拍卖机构自行与买受人约定。

  《拍卖法》中只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黄河断流的原因

  关于黄河断流的原因分析:黄河断流形成的原因,总的可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天然因素;二是人为影响,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水资源贫乏,时空分布不均 黄河流域地处我国西北、华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总量(含地下水)仅占全国2.6%,是长江的7.7%.按人均水量计,黄河流域每人每年占有水量约716m\+3,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29%,为长江流域的28.6%.年均降雨量只有436mm,是全国平均值的71%,仅是长江流域年平均值的约43%,黄河径流主要来源于降雨,这就自然的决定了黄河水资源的先天不足.再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丰、枯水量悬殊,变幅可达5-6倍,年内来水又特别集中,其中汛期四个月的来水量约占全年的60%以上,而非汛期的八个月占来水量不足40%.而且上游来水时间又与灌溉用水季节有矛盾,即汛期来水多,用水少,而非汛期来水少,却用水多,特别是3-6月份的灌溉用水高峰期,也正是黄河来水的最少季节.因此,出现一面是汛期大量弃水入海,一面是枯水灌溉高峰期水资源十分紧缺,供需矛盾突出,这是造成黄河断流的根本原因.
  降水量偏小 分析1950~1995年黄河流域的降水资料,花园口以上各地区、各年代,除兰州以上地区70、80年代降水较70年代以前的年均降水量偏多3.5%、2.8%外,其它地区70年代以后的降水量都比70年代以前偏小.花园口以上流域1970年以后年均降水较1970年以前年均降水量偏小6.5%,其中1990~1995年偏小14.5%.特别是用水大户兰州至河口镇区间1990~1995年降水偏小达19.1%.3~5月是黄河流域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但70年代以后3~5月降水较70年代以前偏少10%.统计1950年以来3~5月降水低于多年平均值的年份有31年,占统计年份的66%,其中1970年以前有14年,占统计年份的30%,1970年以后有17年,占统计年份的36%.
  花园口以下沿黄灌区70年代以后年均降水量比70年代以前偏小10.6%,其中1990~1995年比70年代以前偏小8%.而70年代以后3~5月降水较70年代以前偏少13%.统计1950年以来3~5月降水低于多年均值的年份有29年,占统计年份62%,其中1970年以前有12年,占统计年份26%,1970年以后有17年,占统计年份的36%.
  70年代以来流域大部分地区降水量偏少,特别是1990年以后,降水偏少更多,相应径流随之减少,农作物灌溉用水增多.这是造成70年代以后黄河断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沿黄工农业引黄用水迅速增加 50年代,全河工农业年均引黄水量是128亿m3,到90年代增加到298亿m3,后者是前者的2.3倍,其中下游工农业引水量增长速度比上、中游更快,90年代比50年代增加了4倍.引黄用水最多的是1989年,全河高达334亿m3,接近黄河可利用径流量(340-380亿m3),该年下游的引水量是145亿m3,大大超过了黄河分水方案中下游的用水指标(124亿m3/年).上述说明,人为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的大幅度增加,使得下游径流量锐减,以利津站年均入海径流量为例:50年代492亿m3;60年代是509亿m3;70年代是311亿m3;80年代是287亿m3;1990-1995年为159亿m3,黄河径流锐减,令人忧虑.沿黄地区工农业大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使黄河可供水量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需水量,这是造成黄河断流的又一重要原因.

  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浪费 当前,黄河水资源一方面是严重缺乏,一方面又浪费严重.黄河水资源90%以上是用于农业灌溉,万亩以上灌区多建于50-60年代,较晚的也是70年代所建,灌区工程老化失修,渠道衬砌差,跑、冒、渗、漏严重,工程不配套,灌水方法落后,多用漫、串灌方式,耗水定额高,用水严重浪费.据初步推算,仅渠系引水和灌溉工程不配套,灌溉方法落后,全河每年就造成引黄用水100-120亿m3的严重浪费.
  造成上述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低水费政策.目前,黄河水费低廉,唤不起人们的节水意识,水资源价格严重的贬低、扭曲和冻结,有害于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合理开发利用,有害于水资源的总量平衡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

  水库调节能力低,管理调度不统一 目前,黄河干流已建成龙羊峡、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三盛公、天桥、三门峡等8座枢纽工程,调节库容约300亿m3,这些工程的运用为黄河治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这些枢纽工程中仅有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3座水库有调节能力,其它水库调节能力很小.有调节能力的3座水库主要集中在上游河段,中、下游仅有三门峡水库,由于泥沙淤积严重,该水库汛期只能低水头运用,水库灌溉库容仅有14亿m3,很难满足下游用水要求.
  再是,1972年以来,每年入海水量平均290亿m3,其中非汛期入海水量为105亿m3.1987年枯水年份(花园口实测径流量为228亿m3)入海年水量还有108亿m3,其中非汛期入海57亿m3.一方面是下游严重缺水,一方面是大量的黄河水排入大海,出现了黄河断流与弃水并存的局面.这突出反映了黄河现有水库调节能力低,致使大量水资源流失,得不到充分利用.如果提高了水库的调节能力,并使下游河道逐年淤积抬高的严重局面得到缓解,就能够把汛期多余的水调节到非汛期,特别是调节到农灌用水高峰的3-6月份,不仅可以缓解下游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黄河断流.
  黄河水资源管理调度不统一,多头管水,也是造成下游水资源紧缺的原因之一.黄河干流已建成的8座枢纽工程,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各自按照自定的运行方式进行调度,追求目标各异.1987年虽然有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区可供水量的分配方案,但只是多年平均分配指标,至于什么时候引水,引多少水,没有具体的规定.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力机构指挥用水,遇到枯水年或季节,很容易出现上、中、下游争水的局面。

  从上述断流的原因可知,要解决黄河断流问题,重点在于解决枯水季节来水少用水多的矛盾,其原则有四:一是增加来水量;二是减少用水量;三是调整用水时间;四是强化水体质量保护。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河堤防和河道等工程,是防御洪水的主要屏障,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程建筑。黄河安危,事关大局。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黄河河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切实把黄河工程管理好、运用好。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老堤、老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交通、电讯、房屋等设施。
黄河工程、设施和防汛料物,都是国家的财产。保护好各项工程、设施和防汛料物,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责任。第四条 黄河沿岸已经征用、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老堤、老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做好治黄和黄河工程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应列为黄河沿岸地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
凡对治黄和工程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七条 黄河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模范遵守和执行治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第九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由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根据堤防工程管理的需要,五百米左右堤段设一名护堤员。护堤员的报酬,由黄河河务部门从堤防管理收益中统筹解决。第十条 沿黄县(市、区)、乡(镇)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是黄河工程管理的群管组织,负责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第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和群管组织都要建立管理责任制,根据“安全、效益、综合经营”的方针,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工程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 设在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的黄河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黄河治安保卫工作,并受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十三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黄河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南北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提以及孟津、孟县、温县的黄河堤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五米。
(三)险工、涵闸,重要堤段要适当加宽。
(四)原护堤地大于以上规定的,保持原边界。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省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第十四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埋葬、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不准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埋葬、排放废物、废渣等活动。第十五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或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处罚。”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黄河发生旱灾的原因及时间

黄河流域不仅旱灾严重,而且最为瞩目的还是下游的洪水灾害。公元前602年至公元1938年的2540年中,黄河决口泛滥的年份就有543年。有时一年之中多次决溢,所以共计决溢次数1590多次。黄河决溢,造成的灾害范围和灾情都是十分严重的。

水土流失是黄河流域又一大严重的自然灾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包括鄂尔多斯高原)水土流失面积43.4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流失土壤3700吨。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阻碍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且大量泥沙进入黄河,淤高下游河床,也是黄河下游水患严重而又难于治理的症结所在。

黄河水力资源十分丰富。据1979年普查,全流域理论蕴藏量共4051万千瓦,相应的年发电量为3552亿千瓦小时,约占全国理论蕴藏量的6%,仅次于长江。

黄河流域的谁资源总量包括川径流量和地下谁资源量两部分。河川径流量多年平均为56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补给量(包括闭流区)为300亿立方米~400亿立方米,扣除与河川径流重复后的可开采量为80亿立方米~155亿立方米。

黄河水资源有三大特点:

1.水少沙多;2.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即径流地区分布不均,径流年内年际变化大;3.水沙异源,黄河水沙来源地区不同。

黄河的上、中、下游都有洪水,除黄河上游兰州以上和黄河下游大汶河流域的洪水来源外,黄河中游的三个地区是黄河洪水的主要来源区,它们是河口镇至龙门区间、龙门至三门峡区间、三门峡至花园口区间。

黄河流域加上下游防洪保护区面积9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近1/10;人口1.7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5.1%。

人类为生存或经济开发所从事的各种活动,由于无视或忽视环境保护所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进一步引发和加剧了侵蚀,并产生了“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甚至“破坏大于治理”的严重后果。这种认为新增水土流失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近50年来黄土高原人口剧增从1949年到1985年全区人口净增4500万人,因粮食及“三料”匮乏所产生的“滥垦、滥伐、滥牧、滥樵”现象;二是由于大规模兴办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大型厂矿和众多的民办矿点所造成的巨量弃土弃渣。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 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保护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第十一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其主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当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省辖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省辖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辖市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第七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与河道主管机关商定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河道上所有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改建。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六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七条 河道清淤、加固维修堤防和堤防锥探灌浆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黄河断流最多达几天?

关于黄河断流的原因分析:黄河断流形成的原因,总的可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天然因素;二是人为影响,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水资源贫乏,时空分布不均 黄河流域地处我国西北、华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总量(含地下水)仅占全国2.6%,是长江的7.7%.按人均水量计,黄河流域每人每年占有水量约716m\+3,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29%,为长江流域的28.6%.年均降雨量只有436mm,是全国平均值的71%,仅是长江流域年平均值的约43%,黄河径流主要来源于降雨,这就自然的决定了黄河水资源的先天不足.再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丰、枯水量悬殊,变幅可达5-6倍,年内来水又特别集中,其中汛期四个月的来水量约占全年的60%以上,而非汛期的八个月占来水量不足40%.而且上游来水时间又与灌溉用水季节有矛盾,即汛期来水多,用水少,而非汛期来水少,却用水多,特别是3-6月份的灌溉用水高峰期,也正是黄河来水的最少季节.因此,出现一面是汛期大量弃水入海,一面是枯水灌溉高峰期水资源十分紧缺,供需矛盾突出,这是造成黄河断流的根本原因.
降水量偏小 分析1950~1995年黄河流域的降水资料,花园口以上各地区、各年代,除兰州以上地区70、80年代降水较70年代以前的年均降水量偏多3.5%、2.8%外,其它地区70年代以后的降水量都比70年代以前偏小.花园口以上流域1970年以后年均降水较1970年以前年均降水量偏小6.5%,其中1990~1995年偏小14.5%.特别是用水大户兰州至河口镇区间1990~1995年降水偏小达19.1%.3~5月是黄河流域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但70年代以后3~5月降水较70年代以前偏少10%.统计1950年以来3~5月降水低于多年平均值的年份有31年,占统计年份的66%,其中1970年以前有14年,占统计年份的30%,1970年以后有17年,占统计年份的36%.
花园口以下沿黄灌区70年代以后年均降水量比70年代以前偏小10.6%,其中1990~1995年比70年代以前偏小8%.而70年代以后3~5月降水较70年代以前偏少13%.统计1950年以来3~5月降水低于多年均值的年份有29年,占统计年份62%,其中1970年以前有12年,占统计年份26%,1970年以后有17年,占统计年份的36%.
70年代以来流域大部分地区降水量偏少,特别是1990年以后,降水偏少更多,相应径流随之减少,农作物灌溉用水增多.这是造成70年代以后黄河断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沿黄工农业引黄用水迅速增加 50年代,全河工农业年均引黄水量是128亿m3,到90年代增加到298亿m3,后者是前者的2.3倍,其中下游工农业引水量增长速度比上、中游更快,90年代比50年代增加了4倍.引黄用水最多的是1989年,全河高达334亿m3,接近黄河可利用径流量(340-380亿m3),该年下游的引水量是145亿m3,大大超过了黄河分水方案中下游的用水指标(124亿m3/年).上述说明,人为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的大幅度增加,使得下游径流量锐减,以利津站年均入海径流量为例:50年代492亿m3;60年代是509亿m3;70年代是311亿m3;80年代是287亿m3;1990-1995年为159亿m3,黄河径流锐减,令人忧虑.沿黄地区工农业大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使黄河可供水量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需水量,这是造成黄河断流的又一重要原因.

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浪费 当前,黄河水资源一方面是严重缺乏,一方面又浪费严重.黄河水资源90%以上是用于农业灌溉,万亩以上灌区多建于50-60年代,较晚的也是70年代所建,灌区工程老化失修,渠道衬砌差,跑、冒、渗、漏严重,工程不配套,灌水方法落后,多用漫、串灌方式,耗水定额高,用水严重浪费.据初步推算,仅渠系引水和灌溉工程不配套,灌溉方法落后,全河每年就造成引黄用水100-120亿m3的严重浪费.
造成上述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低水费政策.目前,黄河水费低廉,唤不起人们的节水意识,水资源价格严重的贬低、扭曲和冻结,有害于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合理开发利用,有害于水资源的总量平衡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

水库调节能力低,管理调度不统一 目前,黄河干流已建成龙羊峡、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三盛公、天桥、三门峡等8座枢纽工程,调节库容约300亿m3,这些工程的运用为黄河治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这些枢纽工程中仅有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3座水库有调节能力,其它水库调节能力很小.有调节能力的3座水库主要集中在上游河段,中、下游仅有三门峡水库,由于泥沙淤积严重,该水库汛期只能低水头运用,水库灌溉库容仅有14亿m3,很难满足下游用水要求.
再是,1972年以来,每年入海水量平均290亿m3,其中非汛期入海水量为105亿m3.1987年枯水年份(花园口实测径流量为228亿m3)入海年水量还有108亿m3,其中非汛期入海57亿m3.一方面是下游严重缺水,一方面是大量的黄河水排入大海,出现了黄河断流与弃水并存的局面.这突出反映了黄河现有水库调节能力低,致使大量水资源流失,得不到充分利用.如果提高了水库的调节能力,并使下游河道逐年淤积抬高的严重局面得到缓解,就能够把汛期多余的水调节到非汛期,特别是调节到农灌用水高峰的3-6月份,不仅可以缓解下游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黄河断流.
黄河水资源管理调度不统一,多头管水,也是造成下游水资源紧缺的原因之一.黄河干流已建成的8座枢纽工程,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各自按照自定的运行方式进行调度,追求目标各异.1987年虽然有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区可供水量的分配方案,但只是多年平均分配指标,至于什么时候引水,引多少水,没有具体的规定.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力机构指挥用水,遇到枯水年或季节,很容易出现上、中、下游争水的局面。

从上述断流的原因可知,要解决黄河断流问题,重点在于解决枯水季节来水少用水多的矛盾,其原则有四:一是增加来水量;二是减少用水量;三是调整用水时间;四是强化水体质量保护。


黄河几时断流过、断流时间最长的是那一年

黄河自然断流始于1972年,主要发生在下游的山东河段。在1972~1996年的25年间,有19年出现河干断流,平均4年3次断流。1987年后几乎连年出现断流,其断流时间不断提前,断流范围不断扩大,断流频次、历时不断增加。1995年,地处河口段的利津水文站,断流历时长达122天,断流河长上延至河南开封市以下的陈桥村附近,长度达683km,占黄河下游(花园口以下)河道长度的80%以上。1996年,地处济南市郊的泺口水文站于2月14日就开始断流;利津水文站该年先后断流7次,历时达136天。1997年,断流达226天,为历时最长的断流。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
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
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 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做了哪些方面的措施,以整治环境污染问题

主要措施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扩展资料: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1、环境污染与癌症大量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污染是导致癌症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是癌症综合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对植物危害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3、天气气候影响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②增加大气降水量: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③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④对全球气候的影响:2010以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4、酸雨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5、一氧化碳(CO)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境污染

上一篇:俄潜艇监视美韩军演

下一篇:番禺教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