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女子遭家暴后用木棒反杀丈夫被判刑七年,难道这不算正当防卫吗?
六旬女子遭家暴后用木棒反杀丈夫被判刑七年,这件事情的主要点就是女子反杀了丈夫,虽然她这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她也算防卫过当了。一,对六十岁的李某来说,她的婚姻生活充满着灰暗,因为丈夫总是不信任她,总以为她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所以丈夫总是家暴她,为了子女她也忍了这么多年,但是换来的却是丈夫更加变本加厉的家暴,今年的三月份,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李某与丈夫又一次起了冲突。李某在堂屋里与大儿子打电话,恰好被丈夫听到了,丈夫认为李小娟在说他的坏话,开始辱骂李某。气愤的丈夫不仅要将李某赶出家门,还掐住了李某的脖子,李某多年来的委屈一涌而上,于是往水里掺了辣椒,这下彻底激怒了丈夫,两人扭打在了一起,最终李某失手打死了丈夫。到最后子女原谅了母亲,所以法院最终只判了她7年。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切勿让自己吃了亏,像这个60岁的老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可是她却因为过失打死丈夫被判了7年,这真的一点也不值,想一想7年时间这么长,老人家在里面怎么受得了。所以面对家暴一定不能自己解决要用合法的途径维权。
男方家暴女方致死真的最多判7年吗?
根据你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家暴致人死亡,指的是在实施家暴的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所以适用虐待罪的相关规定,致人死亡是虐待罪的法定刑升格,虐待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2、家暴过程中,如果男方对女方有杀人的故意的,那么罪名就不是虐待罪,而是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刑。
3、具体的判决需要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讨论,确定男方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建议报警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法律依据: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暴法律如何判刑
需要根据家暴的情节判断。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2.家暴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是虐待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家暴法律如何判刑
家暴情况首先就是违法的,如果家暴造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需要承担治安处罚,一般是罚款或5-10天的拘留;如果家暴造成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实施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为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若认定故意伤害罪,一般会量刑一年以上。同时,受家暴者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赔偿,对家暴导致的人身侵害及精神伤害提起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男子遭遇家暴七年是怎么回事?
很多时候,女子被家暴的事情比男子更多,而男子遭遇家暴却成了新闻头条,大家都认为女性遭家暴是一件很习以为常的事情,所以这是个畸形的社会。春节假期早已结束,不少工地已经开工。可是,肥东县众兴乡的建筑工人王财发,却待在老家迟迟不愿返程务工。据王财发说,一年忙到头,工资是一毛见不着,全被妻子拿走了。结婚七年来,他们家一直是妻子掌管财政大权,平时王财发想找妻子要点零花钱都难。只挣钱不准花钱的日子让王财发感到憋屈,自然也就不愿意再出门挣钱了。今年36岁的王财发是一名建筑工人,常年在合肥市区务工。春节前,王财发就跟妻子商量,回老家肥东县众兴乡看望一下母亲,没想到却遭到了妻子的反对。王财发的父亲去年因病去世,王财发担心母亲一个人在家过年会觉得孤单。正月初二,不顾妻子的反对,王财发搭上亲戚的顺风车,独自回家探望了母亲。原本这些家务事,外人也不方便多说什么,但是一些知道内情的邻居,私底下都为王财发鸣不平。王财发说,其实他进城务工的工资也还可以,一年有4万元钱。可自打结婚以后,所有的工资就都被妻子小梅拿走了。王财发说,他的妻子小梅小时候患过小儿麻痹症,腿脚不太方便,所以在生活中,王财发一直很照顾和谦让妻子。再加上王财发的这份工作是小梅的舅舅介绍的,因此这些年来,王财发的工资一直都是妻子小梅去结算。为了回家探望母亲,王财发在过年期间就与妻子小梅闹起了别扭,也一直没有与其联系。正月初七,小梅的舅舅打电话让王财发回工地上班,他这才回到合肥市区的家中。然而,没想到的是,妻子小梅竟然把家里的门锁换了,将他拒之门外。王财发一赌气,索性再次返回肥东老家,不再去工地上班。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面对如今的窘境,王财发想通过媒体与妻子协商,得到应有的家庭财产支配权。2月17日下午,王财发在北二环附近的一家服装加工作坊,找到了妻子小梅。夫妻俩已经有20天没有见面,一见面小梅就抱怨起来,责怪丈夫不该回老家。小梅向记者表示,她之所以不同意丈夫王财发回老家看望母亲,实在是事出有因。因为老家里的粮补款一直都放在王财发母亲那里,其中有4亩地的粮补款本应属于他们夫妻俩所有,因此她想让王财发把他们夫妻俩的这笔钱从母亲那里拿回来。可王财发却不同意,这才激怒了小梅。看到妻子小梅如此咄咄逼人,王财发有些无可奈何。最后他鼓足勇气说出想要零花钱的想法,却立即遭到了妻子小梅的拒绝。小梅认为,夫妻俩闹别扭说几句气话是正常的,但是王财发突然提出要支配家里的财产,这可是一件大事。因此,小梅给自己的父亲、舅舅分别拨打了电话,认为此事应该在双方长辈都在场的情况下再去协商。针对小梅对丈夫王财发进行经济控制一事,有律师认为,这已经涉嫌家庭暴力。王财发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2000元钱去孝敬自己的母亲,无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是合情合理的。截至发稿前,通过双方亲戚的调解,王财发和妻子小梅已经和好。小梅表示,今后只要是家庭的合理的开支,小梅都会同意。而且,小编觉得丈夫孝敬父母,小梅不仅不该阻拦,还应该无条件支持。毕竟孝敬父母是义务也是传统美德。
我爸有家暴,离家出走七年又回来起诉我妈
你好,证明被家暴需要证据,包括出警记录、报警记录、医学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等。问题关键在于你的母亲是否同意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协商一致,有一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如果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过错行为时,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就都不能请求了。
【法条】《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