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涉港决定

时间:2024-06-17 15:15:22编辑:优化君

为什么说香港国安法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因为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决定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和法定义务。香港国家安全立法惩治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港独”分子和暴力分子,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全国人大的决定体现了法治原则,是为了维护香港广大市民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连日来,澳门社会各界人士对全国人大的立法行动坚决拥护,好评如潮,对澳门的繁荣稳定感到自豪,表示要倍加珍惜澳门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居住在澳门的一些外籍人士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是对香港法治底线被一再挑战的有力回应。这就是人心所向。澳门回归以来,广大澳门同胞发自内心拥护“一国两制”,认同“一国两制”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保持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基础,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作为一个对外交流频繁、对外依存度高的国际自由港,澳门在不断筑牢“一国”根基的同时,充分收获了“两制”之利。扩展资料: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背靠祖国、面向世界,有着许多有利发展条件和独特竞争优势。只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筑牢国家安全防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集中精力谋发展,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香港明天一定会更好。

2020年五月哪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分析: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法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国两制多少年不变

问题一:香港澳门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两国 *** 所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 承诺执行“一国两制”政策,在50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将不会在香港实施,香港将享受到除外交和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
以后的事情就不好预测了。

问题二:一国两制多少年不变 应该是50年不变

问题三:香港一国两制要几年结束 香港一国两制就是50年不变, 即是2047年6月30日结束, 之後的安排还未出来.

问题四:“一国两制”将保持多少年不变 一国两制将保持50年不变.故答案为:50年.

问题五:为什么说一国两制是长期不变的方针? 1。为了稳定这些地区的人心,减少他们的疑虑,使他们踏实的感受到我们政策的连续性,可靠性。
2。一国两制不是个人的主张,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方针,是法律。
3。提出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是同中国需要五六十年才能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目标联系起来的,期间,港奥台地区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如果到下一个五十年这个政策见效,就更没有理由变了。
4。根本原因是大陆的社会制度不变,这是一国两制的主体。

问题六:一国两制香港五十年不变 后两者比较有可能

问题七:当时收香港说坚持一国两制多少年不变来着? 50年

问题八:一国两制还有多少年结束?? *** 说一国两制,最少50年不变
所以,澳门,最少1999-2049
香港最少1997-2047保持原有制度


全国人大审议草案都有哪些

本全议项重要议程审议立修案草案十二届全首代表审议律草案华商报记者根据公报道梳理发现自2003十届全议至今13由全议审议律草案共7部 我全民代表全委 行使家立权根据宪全权修改宪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家机构其基本律由于全每召闭期间立工作由委完 审议立修案草案十二届全两第代表层面审议部律草案 前十届全曾2004二议审议宪修案草案2005三议审议反裂家草案2007五议审议物权草案、企业所税草案;十届全曾于2010三议审议选举修案草案2012五议审议刑事诉讼修案草案 述些律草案列入议程前般先由全委进行反复审议修改再由全委提请全议审议 列入议议程律案首先由全体议听取提案关于律案说明由各代表团全体议或者组议审议并由律委员关专门委员审议律委员根据各代表团关专门委员审议意见律案进行统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审议结报告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印发议并修改律草案提请表


有谁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细则吗?需要了解了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分别制定了这两个法律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数量急剧增多,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三是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称“三非”)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在总结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并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在草案审查过程中,我们努力把握并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一是统筹考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在制度设计上既要能够满足管理的需要,使不该进的人进不来、需要管的人管得住,也要防止给正常往来的人员带来不便;二是处理好草案与护照法、海关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到重点突出、避免冲突。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90条,主要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遣返和处罚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调整范围。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护照法,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关护照申领的内容纳入该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护照申领以外的内容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适用本法(第二条)。本法施行后,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第九十条)。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例如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维和、护航、舰队访问等),军事人员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为此,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三)关于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

  一是出境入境证件的管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是专门的通行证件。护照法对公民申领护照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公民申领相关通行证件作了规定。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第八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第九条)。

  二是出境入境管理。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第十条)。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第十一条)。

  (四)完善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

  为了加强签证管理,草案对现行法律有关签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邀请行为。外国人申请签证,有的需要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为了防止出具虚假邀请函骗取签证,草案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第七十一条)。

  二是明确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草案通过明确不予签发签证情形,为签证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提供制度保证。草案规定,外国人有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证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第二十条)

  三是规范签证延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签证可以延期,但是对延期的期限没有限定,草案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四是完善口岸签证。口岸签证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确立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口岸签证定位不符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为此,草案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应当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五)关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是出境入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划分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草案以180日作为停留和居留的界线。草案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第三十六条)。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二是永久居留制度。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草案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

  此外,我国于1982年加入了难民地位公约,为了履行有关国际义务,草案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第四十五条)

  (六)解决“三非”问题的措施。

  “三非”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三非”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签证签发质量、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就业入手,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上,需要体现引进高端人才、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的政策取向。草案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第四十条第一款)。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第四十条第二款)。草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二是明确了对非法就业的界定。草案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外国人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工商、外事等部门认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了核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实践中,被查获的“三非”人员往往不讲真实姓名、没有合法证件,核查其身份需要相应的调查手段和必要的调查时间,为此,草案规定,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对“三非”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第六十一条)。


《反外国制裁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呢?

引言:有时候在听新闻的时候,经常能够听到美国以及欧洲国家会对一些国家进行制裁,通常会使用经济制裁的方式来让那些国家低头,可是这样的手段有时候是并不合理的,我国已经签发了《反外国制裁法》,那么《反外国制裁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呢?一、颁布时间实际上《反外国制裁法》》是很多人都呼吁制定的法律,而这一法律也在2021年6月10日的时候正式签发了,有了这个法律就可以说明当我国受到了一些敌对势力的制裁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依法来进行反制裁,而且是合法合规的,这样的一些情况下,由于这个法律的制定,还可以设立相关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如此一来,如果一旦受到了制裁,就能够迅速的执行相关的策略,而且能够应对的更加有效。二、重大意义冻结他人在美国的账户,以此来增加自己的威慑力,但是从来都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反抗,如今有了法律的制定其实是在对外放出信号,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管好自己的事情,不要插足他国的事情。而且这也是我国经济实力增强的一个表现,这一个法律的制定也是众望所归的。三、值得关注的信息实际上有很多外国人进入中国不是抱着友好的目的的,所以说在碰到这样的人时,肯定是不希望他们再做出一些有害于国家的事情,那么他的入境护照肯定是不能用的,不光自己的入境护照不能用,家人的入境护照也不能用,它所在公司也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一些国外人对中国做出了不好的事情,那么也别想在中国赚钱做生意,其实这是有极大威慑力的,有一些人来中国就是为了赚钱,如果不能让他们赚钱的话,肯定是有很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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