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暴力讨债团伙

时间:2024-06-18 08:47:31编辑:优化君

高利贷合法吗 网贷没还会上门讨债吗

网上的贷款,基本上利息都按照合法的利率。只是逾期罚款太厉害了但是合法,因为你确认了。小额都不会上门讨债但是一般从几千元滚到十万只要一年时间那个时候就会转给第三方收账公司6/4分成网贷给你几千,净收回6万!关键是你想不到对方出什么招找到你和你的家人。最近这些事经常发生!老人遇到讨债人气不过住院的事情。


高利贷债主上门讨债打人能报警吗?报警有用吗?

高利贷人来讨债一直跟着报警有用的,因为警察的职责就是保证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高利贷方面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自身有能力还的,可以尽快把钱还了,也可以向身边可以信赖的人借,比如:亲戚,同事等等。2、如果签了借据,自身没能力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的本金受法律保护,只要还清本金的利息(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法院会强制执行)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而高利贷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借贷行为,借款人承担的是偿还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也就是同期银行四倍范围内的利息的责任。高利贷人来讨债一直跟着报警有用的,因为警察的职责就是保证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公安相关法律常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实务大全》的主要内容是:为方便广大公安干警掌握前沿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实务大全》对2006年7月前的全国人大常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机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决定、规定、通知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将适应公安实际工作的内容收录编辑成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犯罪是由公安局定罪吗

公安机关没有定罪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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