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 不冤

时间:2024-06-18 16:43:16编辑:优化君

张志超案原办案人员怎么处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志超案原办案人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志超案当年到底是谁做的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区宿舍部清洁工李振梅(男,五十多岁)在打扫教学楼三楼一间洗漱间时,发现一具女尸,遂报警。经公安确认,该女尸为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该校高一学生张智超强奸杀人。2月13日凌晨,张智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日,他被刑事拘留。26日,他被逮捕。张智超不满16岁。


张志超案当年到底是谁做的?

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志超案真凶未找出,只是宣布张志超无罪释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扩展资料:张志超系临沂市临沭县人,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过该校部分学生的证词,临沭警方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志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随后被刑拘、批捕。2006年3月,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让母亲请律师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罪!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宣判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志超“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山东张志超案被最高法指令再审吗?

案发13年后,时年16岁的山东中学生张志超涉奸杀同学一案有新进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已指令对这一案件再审。今日(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山东张志超一案的再审决定书。其内容显示,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原审被告人王广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张志超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16岁这一年,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山东临沂中院经审理认定,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也即尸体被发现前一个月,张志超在临沭二中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害女生,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其脖子上,在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志超及其母一直坚持申诉。今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证实,张志超一案目前已有最高法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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