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县校园死亡事件

时间:2024-06-20 22:54:18编辑:优化君

网友是如何看待学生宿舍楼外死亡事件的?

近日,四川泸县校园死亡事件,已经成为全国舆论的风口浪尖。媒体记者抵达泸县调查, 发现这起原本可以正常进入司法渠道的个案,逐渐演变为当前的群体聚集、警力封路、舆情汹涌。谣言四起,而当地却没拿出澄清谣言的事实。让大家深深忧虑,老百姓对未知的恐惧要持续多久?这一案件又有什么难以公布的苦衷?这些问题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做出明确回答。针对事件,网友怎么看待呢?网民“我就是小小何同志”在泸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泸县”愤怒留言:“你们都没有尸检,就排除了他杀了?你们现在又说静待结果!前后矛盾!”网民“要改名了呵呵”质疑:“高空坠亡只是死亡原因,什么时候可以作为证据排除他杀了?难道没有因人为外力导致坠亡的可能性?死者如果自杀请问遗书在哪?如果有校园暴力请问那几个校霸审问了吗?警方如此敷衍判案能平民愤?”理由从最初“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变为“无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记者感觉,从“有”变“无”,一字之差,当地的责任就轻了很多。

什么原因造成了学生在宿舍楼外死亡?

4月1日,泸州泸县太伏中学一学生赵某死亡事件发生,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也出现了许多谣言。4月3日,泸县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泸县发布”发布《泸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称:4月1日,泸县太伏中学一学生赵某死亡事件发生,个别网民不经查证,肆意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编造发布 “五名学生打死同学,其中一人已自杀”、“孩子已经离开,全身被打得淤青死血,手脚被打断”等等不实信息,造谣生事,煽动群众聚集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查实唐某、李某、姚某、郑某等人网上造谣、传谣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将对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四川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初级中学初二学生赵海(化名)4月1日上午6时许被人发现死在宿舍楼外。泸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赵海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现场网友拍摄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身上疑似盖有衣物,民警在现场拉起警戒线维持秩序;另有一段网友提供的视频显示,赵海的背部有淤青,双腿呈扭曲状。赵海的母亲游女士4月3日上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赵海14岁,是家中的独子。前年进入太伏中学,在校住读,寝室位于宿舍楼5楼。其学习成绩中等,很听话。平时跟儿子通电话或聊QQ时,未发现其有轻生的念头。她称,3月25日晚,赵海在QQ上更新了一条说说,内容为“/生气”,她怀疑儿子的死或与此有关。太伏镇初级中学工作人员3日称,赵海所在的寝室是8人间。每晚9点10分学生下课后至10点,会有年级老师和生活老师分别查寝。该工作人员透露,事发前一晚,赵海身体不舒服,还发了烧,生活老师曾询问他要不要给家人打电话,被赵海拒绝。事发当日凌晨2点左右,生活老师还曾前往赵海的寝室查看,未发现异常。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校方正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今年四川哪些专科学校有法律专业?

最好的专科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建筑学院),系国家示范高职高专院校,隶属于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第一所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四川第一所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高职高专院校,首批全国就业经验典型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在内的大学,四川仅此一所),最低录取线在三本线附近。就业单位以国企为主,也有私企、政府单位、教育单位等。



2012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等学校名单_高职高专部分_四川省(52所)

◎公办高职高专院校(38所)

■校名■隶属单位■地理位置■首次单独招生时间

◆专科第一批次(12所)◇

·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6所)
①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八年四月
②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八年四月
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九年四月
④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九年四月
⑤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 二○一○年四月
⑥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国家级骨干高职高专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1所)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市 专科第一批次 二○一一年四月

·普通高职高专院校(5所)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汶川县 无此项资格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绵阳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绵阳市 无此项资格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元市 无此项资格 (2012年新设)

◆专科第二批次◇
·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6所)
①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八年四月
②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八年四月
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九年四月
④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德阳市 二○○九年四月
⑤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 二○一○年四月
⑥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国家级骨干高职高专院校(4所)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攀枝花市 二○一一年四月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一年四月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宜宾市 二○一一年四月

·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5所)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二○一二年五月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成都市 二○一二年五月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市 二○一二年五月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遂宁市 二○一二年五月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市 无此项资格

·普通高职高专院校(17所)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自贡市 无此项资格 (2012年新设)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德阳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广元市 无此项资格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安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内江市 无此项资格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南充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市 无此项资格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乐山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眉山市 无此项资格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达州市 无此项资格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市 无此项资格

◎民办高职高专院校(14所)

■校名■地理位置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成都市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成都市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德阳市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成都市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泸州市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成都市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市(2012年新设)
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 成都市(2012年新设)


法律问题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这个案子涉及到民法(包括继承法,婚姻法等等,,,)、民事诉讼法。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奴隶制法律
1)夏 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律,神权色彩浓厚
2)商 主要源于夏法,又发展了夏法,刑法发达
3)西周 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的高度全盛时期,神权色彩渐为隐退,出现了最早的民本与慎刑思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全面发展。
4)春秋 奴隶制法律走向衰落,出现两大学术流派法家与儒家。第一批成文法公布
封建制法律
1)战国 法家思想占主要地位
2)秦朝 法家思想进一步完善,同时将重刑思想推向及至
3)汉朝 初期采用黄老思想,西汉中期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汉承秦制,儒家思想渗透法律春秋决狱、引经注律
4)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法律在此有延续性,并有重大突破。
5)隋唐 中国封建法律的全盛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立法技术高度完善“儒法合流”,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6)宋朝 程朱理学,严刑“存天理,灭人欲”,法律走向残酷,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出现。
7)元朝 民族分治“属人主义”
8)明朝 立法:继承程朱理学,法律进一步残酷化,出现廷杖制度。司法:会审制度形成,从唐朝出现,合议制代替独任职,九卿圆审
9)承袭明制
中国近代法律——西学东渐,中西合壁(法律移植)
1)清末变法修律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中华法系解体。立宪,修律,诸法合体
2)南京临时政府 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三权分立宪法性文件,体现男女平等、除旧革新的法令文件
3)北洋军阀 继续推进法律的近代化
4)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49 完整的实现了西方法律在中国的移植。六法全书的颁布继承于法国,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现在台湾适用。
5)革命根据地1927-49 没有借鉴西方,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提倡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泸州遗产案

  ——以“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为例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是否存在司法的合理性问题,之所以要问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带有普适性,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在任何语境中都是真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的初步判断是肯定的,这样一个判断主要通过对个案的的分析得来的。

  “泸州遗产继承纠纷案”及其内在的司法合理性问题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3]

  该案件判决的过程及之后,都受到了当地百姓及全国学界与媒体的广泛关注。学界中有很多学者通过不同的视角对该案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分析。但是,引发我兴趣的则主要在于一点:在有关该案的看法中,当地民众与学界呈现出较为对立的看法,而且几乎是一边倒的:大部分法学界人士都对该案提出了质疑[4],而大部分当地民众则对该案判决表示了支持。[5]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对立?如何来解读这样一种截然对立的现象?在事过几年之后再旧事重提,虽不免有“马后炮”“事后诸葛”之嫌,好在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判断谁对谁错,只是想就事情本身作为一件知识事件作一种社会学的考察,而这样一种时间上距离的拉开,反倒能使我们以一种更为理性、更心平气和的态度来看待这一事件。

  那么,在案件审判过程及审判之后法学界与社会公众的讨论中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态势,而在讨论各方又是倚仗什么样的理由和资源呢?我根据当时各方的讨论,做出了以下的概括:

  对法院判决的态度 理由 代表文章 双方的人数及力量对比

  对法院意见表示质疑 1、 法院违反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以及特殊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立法法规定;

  2、 法院的判决侵害了死者的财产权和意思自治;

  3、死者遗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陈岑:“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王怡:“法治评论:脆弱的财产权”

  韩新华、金涛:“论概括条款及其具体化” 在法学界当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质疑法院意见一方无疑是占多数的

  对法院意见表示同意 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存在,认为《继承法》上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与《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出现冲突从而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法官的行为只是在履行其法官裁量权而已。 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

  表一:法学界看待“泸州案”的不同观点[6]

  对法院判决的态度 理由 双方的人数及力量对比

  对法院意见表示质疑其一,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遗赠人可以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二,“ 二奶”仅是社会上对一类人的称呼,并不证明否定其民事主体的地位,既承认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二奶”当然有权接受遗赠。这是私法上平等原则的体现。其三,从社会功能而言,在当今中国,首先应当确立的是权利本位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动摇旧有的封建观念,以其与另外的人同居为由就认定其作出遗赠的动机非法,是非法干涉私人自治的行为,背离了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社会功能 根据网上讨论情况,双方应该是势均力敌的

  对法院意见表示同意 1、 不能将财产判给二奶,其理由是黄有彬处理财产不应损害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黄永彬的这种遗赠行为是在公然包“二奶”之后作出的,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种挑战。

  2、 1500人的掌声说明法官基于法律的裁判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相吻合了,也可以理解为情与法的和谐及公序良俗与法律的一致

  表二:网上公众对该案的不同观点[7]

  通过表一和表二的整理及结合其他一些调查,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对立:

  其一: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受教育层次较高的阶层之中,他们在论辩的过程当中所倚仗的资源主要是法学资源,而不是其他资源[8].而在法学界当中对法院判决持反对意见的为多数,到了文化层次较高公众群体中这种多数地位逐渐被稀释,而到了普通大众群体当中,对法院持赞同意见的则占据了主要地位。而普通大众中所依据的判断标准则更主要的是一个道德上的直觉。[9]假如说法学内部的自洽给予我们法律的确定性,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解读为法律的可接受性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在本案当中,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可接受性之间出现了紧张关系。

  其二:而从两个表中的质疑方的观点,我么可以发现其更多是从法学的内部视角来寻求自己的正当性资源的,而从同意一方来看,则更多的是从法学的外部视角来寻求正当性资源的。

  这样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哈贝马斯的司法合理性问题:一种偶然地产生的法律的运用,如何才能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部论证,从而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呢?[10]但在中国本案所凸现出来的司法合理性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随着时间的逝去,本案所带来的讨论也渐渐离我们远去,但是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解决(也许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它会在我们的生活中以不同的案件形式不断地提出。最近出现的“智障少女切除子宫案”或多或少是该问题的凸现。


四川泸州一医院发生次氯酸钠洒漏事件情况如何?

2017年11月17日11时许,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全科医院保洁人员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不慎将消毒液(又叫次氯酸钠)洒漏,产生刺激性气味,导致该院部分病人及员工感觉不适。事件发生后,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区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区消防、卫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实施警戒并开展侦查,及时疏散医院病人、员工及周边群众,现场得到有效控制。12时5分现场处置完毕,无人员伤亡。目前,住院病员全部转移,不适群众全部送医观察。13时18分泸州市安监局、泸州市环监站对泸州酒城全科医院及周边开展氯气应急监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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