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义务维权

时间:2024-06-21 07:30:40编辑:优化君

老年人消费如何维权 法律援助律师来支招

  当老年人遭受消费侵权时,通过以下维权方式及做好注意事项,即可轻松维权。
  1、老年人消费轻松维权的方式
  (1)支付宝一键投诉
  在2018年,当老年人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质量或者效果不好,可以直接登录支付宝搜索12315官方小程序一键投诉。
  (2)拨打12315热线投诉
  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电话投诉商家或商品,反映情况。
  (3)向消费者委员会举报投诉
  老年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商品或者商家的投诉或者举报,让消费者委员会进行调解。
  2、老年人消费轻松维权的注意事项
  (1)保存好消费凭证
  老年人无论是在实体店铺,还是在网络、电视等渠道购买商品,付款时都应当向卖家索要购物发票或者购物收据等消费凭证,并需要妥善保存消费凭证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2)记录商家信息和保留推销广告单
  若商家上门推销或电话推销产品,老年人要购买并付款时,商家没有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时,老年人可以详细询问并记录商品、商家的具体信息,并保留推销广告单,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
  (3)对商品进行拍照、录像
  当发现购买商品不符合标准或有其他异常情况,老年人可以立即对商品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商品情况,用于维权。
  3、老年人消费维权难的原因
  (1)证据意识薄弱
  老年人购买商品时通常不会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即使拿了发票等消费凭证也不会保留下来。当发现被骗时,提供不了发票等证据证明购买商品,且无法提供商家的信息导致无法成功维权。
  (2)轻信推销
  老年人热衷于参加养生保健的免费讲座或活动,商家趁机推销各类昂贵保健品,宣称吃了该保健品就能无病痛、长寿等,还以买多送多、先试后买、低价促销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
  最后,老年人消费要维权,谨记要做好保存消费凭证、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录音录像等。消费维权可通过支付宝或电话或向消协等方式投诉举报。
  遇到消费难维权的问题,老年人或其子女都可在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该法规定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落实该法的规定,司法部与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虐待老人老人该如何维权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节。

  对遗弃家庭成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判决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想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具体的我再查查
  虐待罪


  一、概念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如何看待老人的行为?围绕话题发表议论要求写明观点理由和结论80字

如何看待老人的行为?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我认为老人的任何行为都会可以被宽容,因为他们一辈子更不容易。一个人从年幼到成长,最终变得年老,他经历了很多荆棘坎坷。在人生的最快乐时光,她把自己的青春奉献了给孩子和给国家,甚至不惜牺牲一切。也许每个人都有年老的一天,也许每个人都有一些让人看不惯的老人行为。总之将心比心,面对老人的必须行为,我认为我们应该能接受。

老年维权找谁?

第一,当地村委或者居委会,第二,派出所【摘要】
老年维权找谁?【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女几出嫁二十多年,现五十二岁,经常打骂父日子,总为过去的一些家庭问题逼问父母,优其是找母亲回答,答的随意便推打,扔东西曾打伤母亲父亲。这二月回父毌亲一直住父毌亲不回,百分之九十五的时间靠七十六岁毌亲做饭洗碗等家务,并指责。受不了的父毌只得在外流落,有病住院或住朋友处。有家难归。该向谁申诉解决?【提问】
第一,当地村委或者居委会,第二,派出所【回答】


常见的需要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常见的老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如下:1、遗弃虐待老人。2、因继承遗产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3、侵吞老人的房屋产权。4、再婚老人的配偶一方去世后引发的财产继承和老人赡养问题。5、老人的赡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季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常见的需要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都有哪些?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涉及老年人法律维权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等财产领域以及遗弃、虐待等人身权领域。
1、遗弃虐待老人
有的子女以赡养为借口,大肆攫取老人财产,或者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以赡养、照料老人生活为名,在购买房屋产权、户口迁入、更改户主等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因继承遗产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
比如,老年人的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需要依法处理或者带走自己财产时,往往会受到子女、亲友或者其他家族人口的阻拦,不让老人处理或者带走遗产,这样会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间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侵吞老人的房屋产权
有的子女不思老人赡养,巧取豪夺老人财产,其行为让人发指,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然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不该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有的还因为房产纠纷引发了再婚纠纷及赡养纠纷等。
4、再婚老人的配偶一方去世后引发的财产继承和老人赡养问题
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加之原双方子女的干涉等,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和再婚老人的财产纠纷。
5、老人的赡养问题
有的老人子女不孝,不思老人赡养,老人无依无靠、衣食得不到解决。尤其是独居老人,虽然衣食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却饱受精神养老问题的困扰。众所周知,由于受生活压力影响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年轻人习惯上把“养老”理解为是对老人物质与经济上的给予,他们认为只要在物质与经济上供给了就行,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进行感情交流,使得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老年人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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