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那里有传销?
这些就是在河北廊坊市北尖塔,南尖塔一带玩不在职的传销成员, 陆敏娟,陆流梅(陆俊玲),刘伍全,李凤敬(李凤),刘伍能,周彩云,陈东升,姚福龙,姚龙英,陆炳恩,陆炳旺,李耀丽,李艳琼,杨小芳,陈玉梅,陈星星,韦忠,黄华雪等等,目前这些玩不在职的传销成员部分已经转移到了天津郊区。有认识的或者是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等关系的一定警惕她们。她们已被洗脑只认识金钱而已,什么亲戚,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同学,同事等等都不是。她们脑子里认识的只有钞票。
廊坊传销窝点有哪些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营)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廊坊霸州盐水河北道里面传销窝点众多死灰复燃当查处”的问题。9月18日,廊坊市公安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霸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7日开始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集中清查工作,采取五项措施,争取以集中清查为契机,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彻底清除霸州的传销之害。截止到现在,在该区域共打掉传销窝点12个,清查传销人员195人。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在河北廊坊霸州盐水河北道里面的“余河巷、闰河巷、秋河巷”等附近的巷子里有许多传销窝点,去年你们说这里已经清查过,但现在那里的传销死灰复燃,这是为什么呢?希望你们尽快处理! 廊坊市公安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网上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群众反映盐水河北道附近传销窝点众多的情况,霸州市公安局对此地进行清查。随后,经侦大队组织精干警力联合辖区派出所对涉及的盐水河北道周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彻底清查。 同时,为了彻底清除传销之害,霸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7日开始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集中清查工作,采取五项措施,争取以集中清查为契机,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彻底清除霸州的传销之害。 截止到现在,经过连续两周的工作,在该区域共打掉传销窝点12个,清查传销人员195人。 最后,感谢您对廊坊公安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我发现有人搞传销怎么举报
发现了传销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及12315申诉举报电话举报。
网络传销和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的双胞胎。传销的组织者,以互联网作为平台,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平台”、“网络直销”等时髦旗号,谎称“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等,利用人们存在的致富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并通过网上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将所谓“致富”信息通过传销的手法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本质还是传销。
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欺骗性、隐蔽性,传播性强,无障碍性等特点。工商部门严厉打击传销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危机隐患、维护社会道德伦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如果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请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及12315申诉举报电话举报。
华莱健黑茶到底是不是传销组织
这个不能这么问的,茶叶只是产品,主要看运作的模式符合传销的定义不?如何符合了那就是传销模式,不过都是借着这个茶叶用传销的模式罢了,我们专业人士能劝返脱离!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最后确认一下,华莱健黑茶是不是传销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