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务员考试出现了违纪行为,会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河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怎么处理?
众所周知,公务员考试是一种非常公平和严肃的考试,所以关于考试的各个环节也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广大报考人员认真遵守,否则轻则影响报考,重则会受到处罚。今天,上岸鸭小编就以河南公务员考试为例,给大家讲讲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都有哪些,会产生什么后果。公务员考试对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等都有着各自的规定,考生的违纪行为也分很多种。比如在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笔试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等。首先小编来给大家讲讲报名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通常,报名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提交虚假的报名信息或证明材料、伪造报名材料、恶意注册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而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上述行为的考生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笔试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大家应该都比较清楚,主要包括携带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时间进场离场、擅自毁坏试卷等轻度违规违纪行为,对具有这类行为的考生,会给予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罚。对于故意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偷听偷看他人答案、携带作弊工具或其他通讯设备等情节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会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处罚。对于使用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明参加考试、串通或组织多人作弊、替考或雇人替考、恶意侵入考试系统等情节非常恶劣的行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处罚。以上就是关于“河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怎么处理?”的信息,欢迎大家关注上岸鸭官网。各省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规定。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