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吊车事故

时间:2024-06-25 06:18:39编辑:优化君

汽车吊车主要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发生起重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由于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最多,据有关统计,大约占事故总数的60.5%;操作不当的事故占总起数的8.5%;无证操作导致的事故占总起数的8%;其他是由于缺乏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造成的。从主观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来看,由主观原因导致的事故占大多数。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5%-90%的安全事故都是因操作者的差错造成的,包括违章作业、无证操作、操作不当、检修不良、管理不善、指挥不当等,而因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只占少部分,大约占总起数的10%-15%。概括来讲,汽车吊车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实施吊车设计、制造、尤其是使用修理和维护单位的领导对吊车机械安全使用重视不够是最根本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吊车具体操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重效益轻安全;机械长期带病工作得不到解决;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行事,盲目指挥和违规操作2.吊车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和吊车机械安装、拆卸人员综合素质差,缺乏严格的管理、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制度。3.吊车设计、制造存在缺陷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行车吊常见事故有哪些

常见起重危害包括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 滑车碰人、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 事故。 常见起重伤害事故原因包括使用应报废的钢丝绳;重物重量不明或超过额定 起重量;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混乱;作业区内有人逗留;作业场所地面 不平整、支撑不稳定、配重不平衡;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失灵。


吊车事故责任划分

法律分析:看是什么类型事故,产生事故的原因及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才能判定事故的责任方和责任大小。一、如果只是花钱租来吊车,单位职工或雇佣的临时人员进行吊装,发生事故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车带人一起“雇”来,实际上是加工承揽关系,责任应当由吊车所有方承担。二、如果受伤的人是单位的,无论谁的责任造成死亡,受伤人员都属于工伤,都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是对方雇佣的,则有对方承担工伤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吊车吊装事故责任划分

法律分析:一、如果只是花钱租来吊车,单位职工或雇佣的临时人员进行吊装,发生事故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车带人一起“雇”来,实际上是加工承揽关系,责任应当由吊车所有方承担。二、如果受伤的人是单位的,无论谁的责任造成死亡,受伤人员都属于工伤,都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是对方雇佣的,则有对方承担工伤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吊车意外砸死人判什么刑

法律分析:工地施工过程中吊车意外砸死人的,是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造成工人死亡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三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吊车致人死亡事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得看是安全责任事故还是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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