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观念作祟故意为之?
仅凭报道,我们无从判断肇事司机的实际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是转化成了故意),更不能妄论他的行为性质是交通事故或故意杀人。一切都得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去查证和得出结论。
仅就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而言,“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就缺乏普遍性。法律专家早已做过比较和分析,按目前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最低赔偿金额为三万多元。正常情况下,大约95%的交通事故,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而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就专门将保额用于车祸赔偿,加之车主又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即使遇到意外致人终身残疾的“撞伤赔付高于撞死”的极端情形,也可通过保险赔付。所以,单从经济赔偿角度得出“撞伤不如撞死”的判断,恐怕没有充足根据。
事实上,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不算道义账、法律账。人生难免出现某些“意外”,驾车风险本来就应纳入“预估”范围,哪怕再小心谨慎,碰擦之类的事依然难免,偶有失误导致事故,也难以完全避免。这时,直面现实、及时施救、主动安抚和积极赔付,就不仅是出于肇事者的道义,更是一种责任。而妥善履行责任,不仅可给他人以物质、精神上理应获得的慰藉和补偿,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使自己获得道义上的解脱,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一些人因为逃责心切,或者轻信“撞伤不如撞死”的社会传言,贸然选择违法行事,则可能为此付出一生都无法挽回的沉重代价。
驾车不慎致人死伤,最重也是民事赔偿责任,若肇事后逃逸,性质就会突变,可能构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犯罪;如因逃逸再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则最重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倘若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碾压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造成死亡的,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裁决。
也许,在我们日常生活和繁忙的交通行驶中,总还会有悲剧发生。但悲剧一经发生,最需要去做的始终是真诚、积极的“修复”,而不是去扩大和制造新的悲剧。“撞伤不如撞死”是个误区和陷阱――这绝对不是老生常谈的说教,而是一种理性判断和经验总结。
有些司机为什么认为撞伤不如撞死?
不久前,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据《燕赵都市报》)
因为人们认为,从法律上看将人撞死的赔偿似乎要低于将人撞伤的赔偿。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计算,致人伤害的赔偿种类比致人死亡的赔偿种类复杂,而且致人伤害的赔偿数额还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于是,抱着侥幸逃脱刑事责任的心理,干脆要么将人撞死,要么驾车逃逸,弃伤者于不顾。
这条新闻勾起了笔者对许多判例的回忆:某地出现过一条命不如一条腿“值钱”的判例(《大众日报》2006年1月9日),某地有一条人命不如一条狗命值钱的极端案例(《上海法制报》2003年3月26日),以及许多矿难、工伤事故中的怪象等等。诸多论者将矛头指向了这些案例背后荒谬的法律,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的惩轻避重,误导人们作出泯灭人性的极端举动。许多评论者对此大声疾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
我们理解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理性和经验。虽然法律条文洋洋万言,但是,它最终还是一个有一条红线贯穿的完整体系。只有完整全面地把握了这个体系,才能真正把握每一条法律条款的深刻内涵,也才能真正通过法律实施达致社会正义。可是,当下很多守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却在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以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他们拿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去指责法律的正义性。
其实,法律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就拿“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来说,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的情况下还可能比撞死人赔得多,但是,这些法律条文不能脱离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考虑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原则。如此判断的话,就决不会出现“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荒唐事情。
当然,我国很多法律都谈不上完备,甚至是有漏洞的。有漏洞怎么办?照办?那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在哪里?正义在哪里?这就要求我们恪守“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条法律谚语,“心中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和生活现实之间,最终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这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之态度。
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应探究法律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实,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法律条文是僵化的,靠它很难应付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法理和法律精神则是灵动的,具有相当的普遍适用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仅按法律条文来办事,会做出很多荒唐的判决,甚至会发现有许多法律空白地带。毕竟,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也有它的先天不足,但如果我们能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我们就不会感到束手无策,更不会在扭曲了法律本意后指责法律本身是扭曲的
为什么会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
1、从赔付方面来说:死亡赔偿金一般60-70万差不多了,而伤残赔偿金虽然少点,但是后续治疗的费用也需要责任人承担,那就是个天文数字了。
2、一般出现这种想法的群体大多数是货车司机,很可能公司会有这方面的支持倾向(不可明说),毕竟货车保险的赔付额还是很大的。
3、但是如果只是撞残,而没有死,后面补了,那就性质变了,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了。而且想事后造成撞死的现场难度很大。
谁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今天一个人开车,好像听到一个声音在说撞死他们,我马上靠边停车了,不敢再开了
你好题主,排除你有幻听问题以后,这只能是你可能疲劳驾驶了,或者近期有什么事情让你很焦虑,思想有压力,出现了暂时性焦虑综合征。这种情况如果比较严重,请到医院就诊,早发现早治疗。如果症状轻微,请多休息,一定注意保证睡眠时间,同时要保证合理膳食,锻炼身体,只有体质健康才能少生病。至于意向的什么鬼怪的事都是假的,别自己吓自己了。
被车撞后,我们能得到最高的赔付是多少?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汽车撞伤人,车有保险,怎么赔付?赔付多少?
开车撞伤了人,理赔是在保额内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需车主承担,其他由保险公司赔偿。
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三者险保额后,费用由你承担。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保险定义: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 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我是车主,雇了一个司机司机开车撞死人。车主赔付不起怎么办?
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一、如果司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你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则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连带赔偿责任: 1、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2、其中一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三、交通事故,一般保险公司也是赔偿人之一。 四、如果你不能主动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虽经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可以15以下的拘留或罚款; 2、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3、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5、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6、搜查; 7、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 8、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1、限制出境; 12、加入黑名单,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你的违法行为; 13、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曝光; 14、如果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侮辱等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