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内阁
法国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直接任免总理,再由总理提名部长人选,由总统批准。一般来说总统负责外部事务和军事,总理负责内政,但没有明显的权利界限,总统主持召开内阁会议,所以法国内阁在体制上不会对总统造成制约,而法国议会有一定制约作用,但不大。总统可以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非常时期总统可实行独裁权。而议会立法权已经被总统夺过去一部分,只剩余监督权,所以即使法国总统在体制上受到的制约要远小于首相和美国总统。
中国内阁是什么意思
其实中国的内阁和西方的内阁是一个意思,所谓内阁就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最高长官和各部部长等高级官员组成,就向现在中国的国务院。中国内阁和西方内阁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内阁是向皇帝负责,而西方的内阁是向议会负责,这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封建君主专制,所以内阁只是皇帝控制国家的工具,近代西方国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内阁代表议会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议会”,就是通过有选举权的公民按一定比例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有权代表全体国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同时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
法国的议会和内阁有什么关系
法国的议会和内阁的关系如下:法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提名任命,但必须通过议会表决。法国总理主要的职责是主持内政的日常运作,并负责国家的防务和保证法律的实施,集体对议会全权负责。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监督内阁行政,并对内阁所作行政政策拥有决定权和否决权,内阁总理通常在国会议员中选择。扩展资料:法国实行的半总统制政体,亦或称之为双首长制。总统可以说掌握国防、外交等实际权力,具体内政权力由其任命的国务总理(为了平衡利益往往选择与自身不同政党国会议员,已形成惯例)负责。国务总理需要对议会负责,但是总统却不受议会立法和权力监督,而且还有权解散议会。这样一来总统就是国家的实际的权力核心,内阁处于弱势地位,而议会的实际权力也不高。半总统制的本身是为了避免议会党政导致政局不稳而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其虽然稳定,但是却容易造成强人专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总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议会
法国公布新内阁是怎么回事?
法国公布新内阁指:法国总统府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公布了新一届内阁成员名单。新内阁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18名部长和4名国务秘书。新任法国总统马克龙日前任命右派政党共和党成员爱德华·菲利普为政府总理并负责组阁,马克龙曾承诺将吸纳不同政治派别及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治理,新内阁的组成较明显地体现了马克龙跨越党派之分的主张。扩展资料:法国新内阁的成员组成:1、内政部长、外交部长分别由左派社会党人热拉尔·科隆和让—伊夫·勒德里昂担任。2、经济部长由右派共和党人布鲁诺·勒梅尔担任。3、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分别由中间党派民主运动党主席弗朗索瓦·贝鲁以及该党成员茜尔维·古拉尔担任。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国公布新内阁名单
法国1875年宪法规定内阁对议会负责?为什么是对议会负责?
麦克马洪这个强势总统被挫败。为此,他被迫在给众议院的信中对宪法做了新的解释,“1875年宪法建立了议会制的共和国”,“内阁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此后法国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也名存实亡。在以后的整个第三共和国期间,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再也没有被行使过。伴随着一系列政治事件和宪法修正案,法国总统的权力逐渐转由内阁执行,而内阁只对议会负责,“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确立起来。1875年宪法的三个单行法案没有对内阁会议的组成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总理的职称,宪法未作规定,它在形式上只是总统的属官。扩展资料: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关系法》,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有立法提案权,是军队总司令。总统可以任免一切文武官员,可以经参议院同意,解散众议院,可以推迟八个月召开众议院的会议,对议会通过的法案也有一个月的延迟权。法国确立了共和制,说明经过工业革命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力量大大增强了,这是决定性因素。但与此同时,法国的议会制共和制经历了一个由非典型向典型化发展的过程,这正说明了当时法国封建势力仍然强大,共和派被迫与保皇派妥协的历史背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875年宪法
法国1875年宪法主要内容特点?
内容:
1.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
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议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内政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3.法国议会享有真正的、独立的权力,它虽受总统的制约但与总统是并立的机构。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国共和政体最终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议会又对宪法做了修改和补充,从此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特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共和派掌握实权;2.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3.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4.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国1875年宪法的背景是什么。要简明扼要
1、18世纪的法国是典型的封建国家,封建势力十分强大。2、1789年战争爆发,废除君主制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的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3、1875年,国民议会以一票微弱的多数。通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最终确立政体。扩展资料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开端,法国制宪运动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历史交替而从未中断过,几乎每次政治制度的转型都定然会掀起一阵制宪热潮。从法国历史上动荡不宁、反复多变的制宪运动,大体可以看出,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并不能完全根据宪法激进与否来判断其进步性。被1793年宪法确认的普选制,到1848年才付诸实施,宪法精神太超前,不仅难以实现,反而会引起混乱,进而削弱宪法本身的稳定性。1792年宣布的共和政体,到1875年才得到最终确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宪法
法国的法律由谁制定 ?是总统,内阁,议会中的那个
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
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
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 政 府
第二十条
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
条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
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议 会
第二十四条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
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 [
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
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
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 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 ——国防的总的组织; ——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教育; ——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
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 以立法形式规定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可以在征求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予以修改。本宪法施行后制定的此项文件,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但宪法委员会宣告根据前款规定该文件是属于条例性质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制定。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未能在授权法所规定的日期以前将请求追认的法律草案提交议会时,该法令即属无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属于立法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 法律草案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审议,并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的秘书厅。关于财政的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十条
议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案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结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即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发现建议案或者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者与根据第三十八条所给予的授权相反时,政府可以反对认为不能受理。 如果政府和有关的议院议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宪法委员会根据两者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八日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关于法律草案的讨论,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就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 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通过的文本后,应就送达的文本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应根据政府或者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送交为此目的特别设置的委员会审查。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请求,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即送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此种常设委员会在每一议院中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
议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提出修正案的权利。 辩论开始后,政府可以反对审查事先未曾提交委员会的一切修正案。 如果政府这样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保存政府提出的或者接受的修正案,就讨论中的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单一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便通过同一文本。 如果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不一致,法律草案或建议案在每一议院二读后未能通过时,或者如果政府已经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未能通过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 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可以由政府提交议会两院通过。任何修正案除非获得政府同意,都是不能受理的。 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该文本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通过时,政府可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之后,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可以重新审议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或者自己最后通过的并且必要时由参议院所通过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
第四十六条
由宪法赋予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应依照下述条件通过和修改。 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在提出后十五日的期间届满时,才能够由首先收到该案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 可以适用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但如果议会两院对文本缺乏一致意见时,文本只可以在国民议会最后一读中以其议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 关于参议院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同一的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其符合宪法才可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财政法律草案。 如果国民议会在此项草案提出后四十日的期限内在第一读中未作出决议时,政府应把它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作出。此后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如果议会在七十日的期限内未作出决议时,该草案的规定可以以法令付诸实施。 如果关于确定一个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未能在适当的、使它能够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的时间提出时,政府可以紧急请求议会授权征税,并且以命令拨付关于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 在议会闭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中断。 审议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上,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 每周应留一次会议,优先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十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受理。此项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四十八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不信任案只有获得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可以就一项文本的表决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其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的不信任案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否则该文本应视为已经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赞同其总政策声明。
第五十条
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第五十一条
为了能够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要时议会的常会或者特别会议可以自行延期闭会。
法国,德国总统是否可以任命内阁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然后,一些国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1)总统制。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它不在于国家是否有总统。例如,意大利设有总统,但是在意大利,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总理。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而是内阁制。
总统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议会的议员也是定期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是,总统与议会是相互独立的,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虽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个人决策,但是议会最后通过的议案,总统必须执行。
总统制始于美国。在1787年,美国在制定国家宪法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选举来确定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具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总统可以指定人员担任政府公职和组成内阁,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总统领导内阁,但内阁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重大事务由总统个人决定。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国会有立法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但国会可以再以2/3多数通过后,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要得到国会的认可,同时国会还有权根据法律对总统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宪犯法行为进行弹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认可方能担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无效。
总统制是当前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除美国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尼、埃及等国。
(2)内阁制。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不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不尽相同,其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大同小异,依其主要特点可分属于二者中的某一类。但是,也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如法国就是这样。法国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权力核心。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由于上述职权的划分,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
法国有没有内阁呢,德国有没有,这些不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内阁与政府是什么关系
法、德两国都有内阁。法国与德国不同,法国是半总统制的政体,内阁只是政府
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政府权力由总统行使;德国的内阁则就是政府,内阁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统只是类似英女皇一样的国家元首。
德国1918年以前设有内阁,普鲁士国王和首相分别兼任帝国皇帝和宰相。首相的权力则来源于德皇,但并是没什么权力,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首相,俾斯麦推行现实主义的政治,着手以武力统一德国的计划。经过对丹麦战争(1864)、普奥战争(1866)和普法战争(1870—1871),1871年1月18日,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统一后的德国继续推行俾斯麦的现实主义政治达30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