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寻人启示是属于犯法吗
如果是亲属丢失,没有到警察局申请立案,张贴寻人启事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被寻找的人不是本人亲属,只是因为债务纠纷等,就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擅自发布别人照片,并进行诽谤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害人在遭到诽谤后,可以直接联系发贴人,要求其立即予以删除。发贴人拒不删除的,被害人可以向网站管理方表明身份,说明情况,要求予以删除。发贴人拒不删除,网站管理方经告知也不删除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网站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帖子。对于造成影响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网上擅自发布别人照片,并进行诽谤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害人在遭到诽谤后,可以直接联系发贴人,要求其立即予以删除。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诽谤的,属于违法行为。发贴人拒不删除,网站管理方经告知也不删除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网站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帖子。对于造成影响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贴寻人启事犯法吗
法律分析:张贴寻人启事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被寻找的人不是本人亲属,只是因为债务纠纷等,就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再审开庭,是真冤还是罪有应得?
看完整条新闻,感觉此人是罪有应得。要知道杭州来大姐事件轰动全国,让很多人都怀疑自己亲人无端失踪不是意外,而这次贵州杀妻灭子再开庭,怎么看怎么觉得他是有份参与,否则他为何要承认罪名?总不能说他心灰意冷一心求死吧。01、贵州杀妻灭子并焚尸再开庭,家属为其喊冤10多年。2001年,贵州炼铁厂工人李某前的妻子和儿子不见,他发动亲友都没有找到,而有工友看到李玉前情人孟某红来回背着背箩二号高炉去烧,隐约看到小孩子的手。李某前听到这些话语,顿时感觉不对劲马上就报警,认为孟某红杀自己妻儿。警方高度重视,查看现场之后,没有找到尸体,马上就抓捕孟某红。随后孟某红供述李某前杀人过程,她就是帮忙处理尸体......李某前被警方抓捕之后,他第一次口供跟孟某红对上,李某前被判死刑,孟某红有期徒刑8年。但是让人想不明白是家属一直认为李玉前是无罪,人不是他杀的,一直在上诉。02、无罪理由一:没有找到尸体。这个无罪理由看到真是令人非常无语,尸体都被高温烧了,上哪里找哦,这点根本不能成为他逃脱罪名借口。但凡不是他杀妻灭子,如何做到跟孟某红口供对上呢?这是很诡异?03、无罪理由二:李玉前和情人已经无来往。这个借口就更加好笑,孟某红都帮忙毁尸灭迹,你们关系还不好?不好她会帮你,难道说是她下得手,你替孟某红扛罪吗?这不现实。按照正常逻辑来说,人家诬陷你,你肯定会反驳,你也说不出一朵花儿来,为何偏偏你知道杀人过程?不是你是谁?就如同杭州杀妻案一样,其丈夫表现多么淡定,毁尸之后该干嘛就干嘛,完全不担心自己会被发现。要不是警方拿出证据来,他还坚持妻子就是自己不见,又怎么说?温馨提示: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图片和内容无关。
贵州杀妻灭子案,时隔19年案子再审,当初是否有冤情?
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一直都在申诉,都称犯罪嫌疑人是被冤枉的,而当年案件确实有很多疑点。01、贵州男子杀妻灭子案,时隔19年再审。2020年9月24日时隔19年的贵州男子杀妻灭子案再次开庭受审,这件案件本来早01年时已经宣判了,由于案件疑点重重,加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一直申诉,因此再次受审。据检方指控,事情发生在2001年3月20日凌晨,男子李某(化名)与妻子存在矛盾,原因是李某出轨了,李某回家后先是掐死了自己的妻子,然后怕儿子发出声音,又将儿子用枕头闷死。20日晚上9点,李某找来了自己的情妇孟某(化名),两人肢解了尸体,随后由孟某用背篓将尸体送往炼钢炉内焚化。说明一下李某与孟某都在炼钢厂工作。01年9月10日,该案件第一受审,李某当庭否认自己杀人,称自己是屈打成招的。法院最终宣判李某为死刑,孟某为帮凶判8年。02、疑点重重。当年这件案件确实疑点重重,第一点当时并没有认证物证可以证明李某就是凶手,唯一证明就是李某与孟某的供词,但这恰恰也是疑点之一。第二点李某与孟某的供词并不一样,据李某的律师称两人的供词上存在很多差异,而很多地方存在矛盾,既然有矛盾那么存在一方在说谎。第三点,李某没有杀人动机,李某虽然出轨了,但据李某家人以及朋友称李某妻子原谅了李某,并且李某与孟某在案发前很久都断了联系。第四点,根据现场李某妻子的血迹,李某妻子生前有开放性伤口导致的活动性出血,也就是因为大出血而死,这与李某掐死妻子的说法存在矛盾。第五点,当时被认定为分尸的两把菜刀,并没有磨损的痕迹也没有卷刃,分尸猜到肯定会有磨损与卷刃的。因此这件案子极有可能是一件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