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招标网介绍?
安徽合肥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项目。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督员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评标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应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干扰评标过程。第五条 项目评标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 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采用电子评标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二) 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三)项目负责人介绍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四)监督员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监督员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五)评委会民主推举评委会组长,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六) 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代表(如有)、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介绍本项目前期的有关情况。(七) 项目负责人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评审,每位评委须对所有应审核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第六条 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评委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监督员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督查处予以处理。第七条 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一)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二)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但书面说明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后经评审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委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废标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三)初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初审结果汇总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详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评委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相互协商。(二)评委打分完毕后应签字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汇总,所有评委及监督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详评打分表和汇总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重新打分。(三)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四)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评委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由监督员督促评委及时纠正。第九条 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采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评委会不再对剩下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及详评。(二)建设工程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第十条 评标组长负责拟定(或指定他人拟定)评审纪要,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委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不签字视为默认评审结果。评委签字完毕后,监督员最后在评审纪要上签字。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除开、评标室电脑中的项目评标记录,同时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下清理评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监督员应完整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至市招管局督查处。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进行。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县(市)招标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安徽合肥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安徽合肥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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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同鉴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合同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鉴证,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对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内容审核、疑问解答、登记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合同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依法合规、高效公正地开展。第四条 合同鉴证应审核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第五条 合同鉴证工作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担保;(四)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五)外地建安企业中标的,应审核在我市注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文件。第七条 施工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招标人、中标人、工期、造价、项目经理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三)合同价款与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条款、索赔、争议、保修书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四)各种担保缴纳是否正确;(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签订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六)是否已缴纳印花税;(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章 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八条 办理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三)履约保证金收据或者履约保函;(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三)合同双方与中标通知书的委托人、中标人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争议处理等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五)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六)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缴纳是否正确;(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章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十条 办理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产权转让(招租)公告;(三)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四)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应审核内容包括:(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等;(九)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 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分期付款的为首付交易价款,并对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交易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如中标人有须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特殊事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的,按《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办理。第十七条 通过鉴证的,予以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第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电子系统,建立合同鉴证电子档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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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进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或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澄清或修改文件等。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接收到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确定详细、完善的招标需求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交由招标人确认后提交审查和备案。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招标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一)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完成后,交科室负责人初审,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二)重大项目,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定。(三)特别重大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四)招标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第五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应将分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提交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备案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8】40号)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包括:(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重大项目。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包括:(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二)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特别重大项目。第八条 招标公告的审查要点: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标段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招标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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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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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公开招标项目业绩公示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特大项目中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项目是指:(一)建设工程类概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二)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四)概算(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前款的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第四条 项目需要公示业绩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会同招标人提出,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同意,报市招管局领导批准。第五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告知投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类似业绩进行公示。第六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公示业绩要求的相应内容。第七条 业绩公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不泄露中标人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其他投标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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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 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四)干预交易活动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的。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招标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安徽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交易范围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五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第七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