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安徽人口计生条例实施指导意见出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人口计划生育一直都是咱们所关注的,现在国家大力倡导生三胎,但是许多夫妻因为工作压力,社会经济压力,对于生孩子的事情一直都没有提上日程。安徽省人口计生条例实施指导意见出炉。对于现在家庭来说,一对夫妻生三个孩子的确压力有点大,养育一个孩子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都是非常多的,更何况需要养三个孩子呢!为了缓解许多夫妻之间的压力,安徽省人口计生条例实施指导意见出炉。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现在我国的出生率在不停的降低,即使是三胎政策出台之后,许多年轻人是不敢冒险生孩子。安徽省人口计生条例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夫妻已经有三个子女了,但是其中一子女持有残疾证或者是患有某些疾病夫妻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的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样的计划条例更加具有人性化!夫妻育儿家可以分次食用。国家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产假一共有158天。原则上是连续使用,但是其中不包括法定假期日,男方是有护理假的,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享受30天的护理假,可以一次休完假也可以分开休。夫妻育儿假,幼儿假期,夫妻每年都含有10天育儿假,在当年享受不可以转接到下一年可以分次使用,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日和休息日。越来越具有人性化。安徽这样的指导意见更加具有人性化,而且是鼓励更多的家庭生三胎,许多人要奋斗家庭,但是又要奋斗事业,难免顾不过来,相关政策已经在积极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努力给许多家庭营造一个更好的育儿环境和育儿条件!
2022年安徽陪产假新政策
【法律分析】陪产假,又称护理假。男方在女方生产期间,可申请陪产假,这个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安徽省男方申请陪产假,需要带上自己的结婚证、身份证、产妇入院生产的医生证明,就可以申请配偶生产陪护假,独生子女证是孩子出生后才能办理的,申请陪护假要求提供独生子女证不合理。男方在休陪产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正常发放。陪产假工资支付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后,由社保中心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配偶生育时间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023年安徽陪产假多少天
2023年安徽陪产假的天数如下: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0.5个月;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0.5个月;6、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1个月;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8、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婚假和产假的工资的算法如下:1、职工休婚假期间,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若是用人单位有为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职场女性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若是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相差部分则由企业补上;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里的工资应为月工资标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请问安徽单独二胎什么时候施行
安徽2014年1月23日起允许“单独”
二胎 已怀孕或生育者可补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中,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单独两孩”政策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那就是今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于今日全文公布。这也就意味着,从今日起,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放开。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也使得我省成为浙江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条例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在政策措施方面加以衔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告诉记者,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通过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作规定。据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规的决定中也未作出表述,亦是通过有关实施方案加以规定。
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专访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
之前怀孕可补办“生育证”
申请“二孩”将停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针对符合条件的夫妇,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怎么申请?独生子女如何认定等问题,记者专访了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韦大伟。星级记者俞宝强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
记者:单独二孩政策如何在我省实施?如何申请?
高俊文: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我省6种情形可视独生子女
记者:父母离异,再重组家庭,原本的“独生子女”也许就失去了“单独二孩”的资格,我省独生子女如何认定?有没有一个标准?
高俊文: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而我省,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之前怀孕可补办“生育证”
记者: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韦大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为了妥善处理决定修改前的一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做规定。
安徽单独二胎什么时候实施
从今天(23号)开始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昨日上午(2014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中,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单独两孩”政策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那就是今日(2014年1月23日)。
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安徽省产假最新规定2022
一、2022年安徽产假158天还是2181、2022年安徽产假158天,不是218。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总产假为158天。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总产假为158天。基础产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独生子女假,就是158天。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二、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安徽产假2023年新规定是多少天
安徽产假最新政策规定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的其他规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2、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