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外经贸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部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应执行其规定;
(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哪些职能?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务参赞使馆中负责同驻在国外贸部门进行联系和交涉的外交人员,一般由派遣国外贸主管部门派出。其职责是向本国主管部门报告驻在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情况,准备贸易协定的签订工作并监督其执行,签订或协作签订重要的贸易合同。商务参赞通常是使馆商务处负责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对外经济贸易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对外经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经贸系统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国家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州、盟)以及业务量较大的县级对外经贸行政部门。第三条 对外经贸内部审计应从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外贸管理体制,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四条 对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含承担审计工作的机构,下同)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有关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审计署驻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审计局负责组织指导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地(市)两级经贸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六条 经贸部各直属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独立的审计处(室)或专职审计人员,在本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所属的省级分公司,事业单位所属的二级经费预算单位,根据需要设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在本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凡国家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其按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厅长(主任、局长)领导下,对本厅(委、局)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对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和下级经贸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负责对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设在本省(区、市)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 省(区、市)直属经贸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按地方政府规定,设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在本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条 各地(市、州、盟)经贸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规定设内部审计机构,县级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规定,视工作需要,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各地(市、州、盟)经贸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省属经贸企业设在本地区的经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和内容第十一条 对外经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外贸易计划、对外经济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经费预算及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协议的执行及其结果。
(二)进出口业务、国际经济合作业务、利用外资、融资业务、包装储运业务、内销及调拔业务及其他主要业务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项财务收支、外汇收支、援外资金、受援资金、留成资金、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使用情况。
(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国家和企业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其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性及财务基础工作。
(七)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八)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和上级内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的审计事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
一、第九条修改为:“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二、在第十七条后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三、在原第十八条中新增:“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在原第三十五条中新增:“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五、在原第三十六条中新增第二款:“在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过程中,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其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条件,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六、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历史沿革
(1949.11-1952.8)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1952.8-1982.3)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职能: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林海云(代) (1965.9-1970.7)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1982.3-1993.3)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郑拓彬(1985.3-1990.11)李岚清(1990.11-1993.3)。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具体职责为: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1979.8-1982.3)成立: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注册进出口公司全过程和所需资料(供参考) \x0d\x0a一、公司成立 \x0d\x0a1、租好办公室。 \x0d\x0a2、想好公司的名字,到工商局名称核准(市级到市工商局,省级到省工商局),到工商局领表,填表,并按规定准备材料,主要是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简历等,很简单。 \x0d\x0a3、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注册资金打进去。 \x0d\x0a4、找一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x0d\x0a5、拿到验资报告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x0d\x0a6、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及IC卡。 \x0d\x0a7、到国税、地税办理税务证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x0d\x0a公司成立 \x0d\x0a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x0d\x0a1、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提交后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x0d\x0a2、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x0d\x0a3、到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x0d\x0a4、到当地海关备案。 \x0d\x0a5、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核销登记并开立美元帐户。 \x0d\x0a6、盗税局办理退税登记,领取退税证。 \x0d\x0a6、你电子口岸登记,先到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再到工商局审核盖章,再到税务局审核盖章,再到海关领取操作系统、读卡器、IC卡等。再拿IC卡到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办理IC卡备案,到海关备案,到电信局买17999上网卡。 \x0d\x0a7、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申请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注册。 \x0d\x0a8、在网上申请核销单,再到外汇管理局买核销单。 \x0d\x0a9、到海关买报关单。 \x0d\x0a可以开展业务了。 \x0d\x0a\x0d\x0a下面说说其间所需提供的资料: \x0d\x0a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x0d\x0a1、《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x0d\x0a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x0d\x0a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x0d\x0a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x0d\x0a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x0d\x0a6、企业法人、经办人、办税人员和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年检合格的主要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以上人员非本市人口需提供《暂住人口居住证明》 \x0d\x0a7、《专用发票保管措施情况说明〉 \x0d\x0a8、《财务核算办法》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x0d\x0a9、保险柜的发票复印件 \x0d\x0a10、固定电话的安装及交纳话费的发票复印件 \x0d\x0a11、所需其他材料 \x0d\x0a二、海关注册 \x0d\x0a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海关申领) \x0d\x0a2、《营业执照》复印件 \x0d\x0a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x0d\x0a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x0d\x0a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x0d\x0a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x0d\x0a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任书、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x0d\x0a8、财务制度、帐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名单 \x0d\x0a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x0d\x0a10、报关专用章、法人章 \x0d\x0a11、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主管会计师各一份) \x0d\x0a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x0d\x0a1、企业申请书 \x0d\x0a2、《进出口经营资格盛情表》(网上申报并打印) \x0d\x0a3、《营业执照》复印件 \x0d\x0a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x0d\x0a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x0d\x0a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x0d\x0a7、验资报告复印件 \x0d\x0a四、退税登记 \x0d\x0a1、《营业执照》复印件 \x0d\x0a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x0d\x0a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x0d\x0a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x0d\x0a5、《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x0d\x0a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x0d\x0a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x0d\x0a8、《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申请书》 \x0d\x0a9、《公司章程》 \x0d\x0a10、法定代表人急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x0d\x0a11、授权书 \x0d\x0a12、其他材料 \x0d\x0a\x0d\x0a可以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 \x0d\x0a1、什么样的企业能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可以吗? \x0d\x0a答:现在国家对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政策已放开,并无注册资金及年出口额的限制,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进出口权。 \x0d\x0a\x0d\x0a2、进出口权申请怎么办,涉及到几个部门? \x0d\x0a答:首先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续还需涉及到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检疫局、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等大约八个部门。 \x0d\x0a\x0d\x0a3、进出口权申请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x0d\x0a答: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x0d\x0a\x0d\x0a4、办理进出口权需要多长时间? \x0d\x0a答:如果申办企业营业执照没有进出口资格的话,总过程大约需60天左右。但若找我们公司代理的话,可压缩您的办理周期,一般2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 \x0d\x0a\x0d\x0a5、进出口权申请要领几个相关证件? \x0d\x0a答:大约要申领五个证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检证书、自理报关登记证书、海关注册证书、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等。 \x0d\x0a\x0d\x0a6、进出口权申请需要多少工本费用? \x0d\x0a答:官方工本费用大约在1000元左右。 \x0d\x0a\x0d\x0a7、代理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包括哪些服务? \x0d\x0a代理服务内容:包括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到工商税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去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去电子口岸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直至具备进出口权,可以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为止。\x0d\x0a参考资料:msn:[email protected]
怎么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怎么办理进出口权备案?有哪些好处?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如果你想把生意做到国外去,那么进出口权是必须要办理的,否则商品无法通过海关,包括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要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有外贸、进出口这类字眼的,都是需要办理进出口权的,那么进出口权如何办理呢? 什么是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其实就是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申请企业须得到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部门批准,并得到相关审批证书后,公司就有了进出口权。可自主进行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权有什么用处 1、拥有进出口权,企业可以自主报关,进出口商品 2、如果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获得出口退税,这是一笔不小的利润,也是很多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基本目的 3、可以开通外汇账户,自由收支外汇,有利于企业登上国际化舞台 4、可以凭借海关数据申请政府补贴 进出口权是企业自营进出口的基本资质,不涉及产品和行业,原则上没有特殊监管的产品都可以自由进出口。如果进出口产品需要特殊监管、检验检疫、配额批文等,那么需要在有了进出口权后再另行办理对应资质 进出口权有效期多久 进出口权资质没有什么维护工作,仅每年提交工商年报时,需要填写海关数据,如没有,可以零申报 其他证书均无年审要求 进出口权办理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 2、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 3、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中英文(需自行翻译好) 4、法人姓名+手机号码 5、一个能联系上的公司座机 6、提供一个公司邮箱
国资委是什么单位
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正部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资委既不是个行政机构,也不是个普通的事业单位,而是一个国务院的特别事业单位。
国资局和国资委的区别
法律分析:国资局和国资委的行政级别不同。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是正部级,是在国家层面,也在省级和市一级设立国资委。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2、国有资产管理局隶属于财政部,各省市县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归属各地的财政部门分管。主要职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广告业为对外开放服务,保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质量,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类型,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的不同范围,分别予以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
(二)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八)广告管理制度;
(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的报送文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八)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