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 )
【答案】:A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为什么规定有组织排放必须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规定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是要求监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监管和建设污染物排放的时候,不能超过这个浓度,规定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是防止企业通过加大风量等措施,降低浓度,但污染物排放量却没有降低下来,其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是因为在这个浓度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
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卫生防护距离公式
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是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结合预测结果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按GB/T13201-91中有关方法计算,即: 式中: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卫生防护距离,m; R—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计算系数。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拟建工程面源污染主要是罐区贮存的液氯和在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产生的。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1996和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时,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第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者少污染、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境保护科学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管理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三)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实行监督。
(六)对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交通、渔政部门,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科技、能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开展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和污染综合防治,优先给予支持和保证。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将完成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保护目标和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环境监测资格审查制定,加强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排污收费、处理污染纠纷等的依据。
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资格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认可后,也可作为评价环境质量、排污收费、处理污染纠纷等的依据。
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防治体系。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支持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督促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及手机微(短)信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节能减排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的调整相结合。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第十二条 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基础标准的含义? 环境样品标准的含义? 方法标准的含义?
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
环境基础标准,我国制定的六类环境标准之一,是指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我国已颁布的环境基础标准有:
(1)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83)
(2)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40-83)
环境样品标准这个应该是指对标准物质的标准吧(也可以叫做标准样品),样品标准这个完全没听说过,标准样品标准,是针对标准样品的标准。所谓的标准指的是用以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能够确定一项或多项特性值的物质或材料。
环境方法标准一般是指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有一定的标准,对环境监测的方法以及一些具体操作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环境基础标准的含义? 环境样品标准的含义? 方法标准的含义?
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
环境基础标准,我国制定的六类环境标准之一,是指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我国已颁布的环境基础标准有:
(1)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83)
(2)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40-83)
环境样品标准这个应该是指对标准物质的标准吧(也可以叫做标准样品),样品标准这个完全没听说过,标准样品标准,是针对标准样品的标准。所谓的标准指的是用以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能够确定一项或多项特性值的物质或材料。
环境方法标准一般是指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有一定的标准,对环境监测的方法以及一些具体操作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项目因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未能环保竣工验收,等解决该问题的时候,环评批复和监测数据都已过期,该怎么办?
你好,原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求,环保部门通常会做出“限期整改,待项目满足相关要求后再组织验收”的决定。
你项目现已经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问题,也就是说该项目肯定通过调整项目布局、优化生产工艺、规模控制、污染防治措施调整、环保搬迁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取得的结果。这种建设项目因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环评法明确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原监测数据已不能作为验收依据,你项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重新对项目的污染源、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数据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待资料齐备后重新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2、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4、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5、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6、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7、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8、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9、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10、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_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_1. 2. 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_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2 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 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3.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