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索赔依据包括哪些?
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工程项目变更的情况,虽说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索赔依据包括哪些,有需要的朋友赶快阅读收藏吧!(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建设单位代表和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购买清单、支出记账凭据、收工程款票据、帐目、财务信件。(9)所有的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记帐凭证等需归类保存入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项目变更可以索赔吗
一、关于项目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关于索赔的相关事项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要求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前面所提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规定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前面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索赔程序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索赔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2.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 28 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 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赔理由; (4)实际损失分析; (5)证据资料分析。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 28 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 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 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 会导致合同争议。
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案例分析》难点解答二
「背景」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1.「问题」请画出建设单位开始设备采购之前该项目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图。
「解答」每两个单位的合同关系为1分。
2.「问题」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答」不正确(0.5分),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1分)。
按照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负责设备的采购但不包括安装。并且乙施工单位已经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了安装工作的分包,所以安装工作应该由丙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将安装工作直接交给设备生产厂商的作法是不符合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的。
3.「问题」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1分)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1分)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1分)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1分)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1分)
如果该设备厂不具备承包资格,就达不到安装工作的要求,不能进行安装工作的施工。根据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监理人有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权利,所以设备厂的资格审查可以由监理单位完成。
如果该设备厂具备承包资格,有两种情况:
(1)设备厂作为乙施工单位的分包商,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备厂的供货合同中需要增加安装工作,安装工作的完成由设备厂和乙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因此需要进行供货合同的变更。按照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表现为分包工程的批准;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表现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行使确认权或否决权。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基本程序如下:
(2)设备厂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安装工作由设备厂承担,乙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应减少安装工作的内容,因此需要进行承包合同的变更。
4.「问题」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解答」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0.5分)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1分)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0.5分)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0.5分)并相应顺延工期;(0.5分)检验不合格,(0.5分)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0.5分)工期不予顺延。(0.5分)
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问题」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解答」
(1)不应该,(0.5分)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1分)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索赔的定义,可知索赔的发生必须要有合同,而且只能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丙施工单位的索赔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乙施工单位提出,不能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监督和管理,处理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由题意,包括甲、乙两个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2)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0.5分)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0.5分)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0.5分)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0.5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0.5分)
根据合同结构图,丙单位的索赔只能向乙单位提出,之后乙单位应首先分析原因并依据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判明责任,如果丙单位的索赔要求合理且属于建设单位约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要按照索赔程序向建设单位索赔,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之后按照索赔的程序处理就可以了。具体的情况请参考《合同管理》教材171页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和176页索赔程序。
「复习提示」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题目。只有熟悉实际工作的程序,才能准确作答。
1)监理的工作程序在《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教材中第六章涉及到,必须把教材上的几个程序图读懂,考试时虽然不要求作图,但经常涉及到各个步骤的要求及顺序。
2)索赔的程序必须掌握,特别是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和总分包索赔的管理。
3)作答的时候要注意问题的问法,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写出来,不能只考虑错误的做法或不被批准的情况。
「背景」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初,从当年二月份开始施工。
(1)合同规定
①预付款按合同价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各月平均扣回。
②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
③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20000元。
④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0.15A/A0+0.60B/B0+0.25) 其中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单项上涨小于5%者不予调整,其它情况均不予调整。
(2)工程如期开工后,施工过程中:
①4月份赶上雨季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
②5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
③6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
④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⑤假定以上损失工期均在关键路线上,索赔费用可在当月付款中结清。
(3)该工程实际完成产值见表(各索赔费用不包括在内)。
各月产值表单位:万元
月份 2 3 4 5 6 7
实际产值 1000 1200 1200 1200 800 600
(4)各月实际造价指数见表
各月造价指数
月份 1 2 3 4 5 6 7
人工 110 110 110 115 115 120 110
材料 130 135 135 135 140 130 130
「问题」(1)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
「解答」
工期索赔计算:
事件①机械检修1天是由于承包商原因,故不能索赔。(1分)
事件②公网停电2天属于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可索赔2天;(1分)
事件③返工时间2天属于业主的原因,可索赔2天(1分);停工待图15天属于业主原因,可索赔15天。(1分)
由于以上工作均在关键线路上,故可索赔工期:2+2+15=19天 (0.5分)
费用索赔计算:
事件①防雨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措施,应在合同中已包括,故损失费2万元不能索赔;(1分) 机械修理属于承包商责任,修理费1万元不能索赔;(1分)
事件②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属于业主风险,可以索赔费用3万元;(1分)
事件③返工损失5万元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可以索赔费用5万元;(1分)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可以索赔费用6万元;(1分)
事件④赶工措施费5万元属于承包商的责任,不能索赔;(1分)
故可索赔费用为3+5+6=14万元 (0.5分)
工期延误的索赔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业主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 → 可以索赔
(2)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 → 不可以索赔
(3)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可以索赔
上面所指的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总工期发生延误。
费用索赔:
(1)业主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费用增加 → 可以索赔
(2)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费用增加 → 不可以索赔
(3)客观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 → 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
「问题」(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
「解答」
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20%=1200万元 (0.5分)
起扣点为6000×40%=2400万元 (0.5分)
保修金为6000×5%=300万元(0.5分)
「问题」(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解答」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000×0.9=900万元 (1分)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200×0.9=1080万元 (1分)
累计1200+900+1080=3180万元>起扣点2400万元,因此从下个月开始扣预付款,平均每月扣除1200/4=300万元;(1分)累计已扣保留金22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200-300-(300-1000×10%-1200×10%)=820万元 (1.5分)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涨:(140-110)/110 ×100%=7.69%>5%,应调价。 (0.5分)
调整后价款为:1200×(0.15+0.6× 140/130+0.25)=1200×1.046=1255.38万元(0.5分)
实付:1255.38-300+3=948.38万元 (1分)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 ×100%=9.09%>5% (0.5分)
调整后价款:800×(0.15× 120/110+0.6+0.25)=810.91万元 (0.5分)
实付:810.91-300+11=521.91万元 (1分)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0000=29万元 (0.5分)
实付:600-300+29=329万元 (0.5分)
进度 实际完成 进度款调价 保留金 预付款 索赔款 工期奖罚
总数 6000 实际发生 -300 1200 实际发生 实际发生
开工前 1200
2月 1000 -100
3月 1200 -120 累计>2400
4月 1200 -80 -300
5月 1200 材料调价 -300 3
6月 800 人工调价 -300 11
7月 600 -300 提前
「复习提示」
合同价款的结算是复习重点,要掌握工程合同价格总价的计算;预付款的计算和扣除(起扣点);保留金的计算和扣留、返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索赔款的计算与批准支付;工期奖励与罚款的判定与计算;竣工结算的计算。
「答题技巧」
判断提问内容的主体,是业主支付还是承包商获得,还是工程师批准,尤其是涉及到索赔的问题。计算过程,能先计算出总数的先计算出总数,如题目中的保留金、预付款等。
其次,按照背景条件,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列出一个简单的表格,根据题目中的条件和事件的发生情况逐个标明每种款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时间,以及每种款项发生和支付的时间,这样在计算的时候就不会漏答了。
知识点:招投标
「背景」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问题」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解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1分)
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分)
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分)
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自己给出,则成立合同。
2.「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解答」(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1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1分)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宣读投标人名称,但不宣读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1分)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分),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1分)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1分)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分)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1分)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1分)而本案例为32日。(1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1分)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1分)否则,就是错误的。(1分)
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评标,其结果是推荐一至三人的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确定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复习提示」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中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中标、签约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分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工程变更索赔有什么风险
工程变更索赔的风险管理
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变更与索赔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变更和索赔的成功管理直接有益于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作为一名风险管理者,必须做到:
(1)知道任何一种施工方法或风险转移合同条款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风险;
(2)了解所采用的合同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种类和大小;
(3)考虑好出现风险时进行挽救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1业主的作用
1.1选择恰当的建设管理方式
建设管理方法可以由业主自主选择。通常情况下,业主或项目经理经营管理工程项目是必要的。有的业主对建设工程管理并不精通,他们可以寻找一个总承包能力的机构,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大部分业主愿意参与设计、施工过程,他们可选用传统的建设管理方法。传统的建没管理方法不仅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而且便于对大型工程进行分解。
1.2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
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1.3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预防争议的出现
在业主选择了最适合的承包商后,就要协商、形成施工合同。当考虑到风险和不确定性事件可能发生时,业主往往将风险转移合同条款强加给承包商,而其中某些风险不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在合同中指定的风险,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增加相应的条款。但在投标时,激烈的竞争往往使承包商忽略或低估了合同条款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是根据合同条件提出索赔。但当承包商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估计不足时,承包商可能会因此失去继续施工的能力。
所以在谈判起草合同时,成功地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和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并鼓励承包商提交准确的标书。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必须从初预测争议并为防止、解决争议做准备。
1.4组建争议解决机构
出现争议并不可怕,只要能妥善地进行处理,合同双方仍可愉快地合作。防止争议的技巧包括合作和激励两方面。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争议还不重要或还不大的时候就及时、公平、低廉地解决它。一些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有:
·监理工程师调解:一旦出现争议,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凋解。
·组建争议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出现的争议进行评审,提出解决办法。
·仲裁:对通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最终仲裁处理。
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从工程开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并且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结束为止,它对缩短工期和降低最终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
2承包商的作用
2.1在投标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款,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很多,有些在合同条款中已经列出,有些并未列出。有些风险业主承担了,有些风险业主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承包商。
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转移传统风险的合同条款很多,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职责、能力、义务三者是互相独立的。承包商必须在投标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如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2.2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风险之一。变更条款非常重要,承包商和分包商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增加弥补费用,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因此,承包商必须充分理解典型变更条款的内容及其范围。
2.2.1正规变更
业主颁发了“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业主签署,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
2.2.2建设性变更
这种变更或者遵
照业主的口头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
(1)在不完全的或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工程(额外工程)的非正式批准或口头指示。
2.2.3主体变更
在最初合同范围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时,就是“主体变更”。作为一个总体规则,主体变更通常由业主发布变更指令来落实。主体变更不是指单一的变更,而是指极大的偏离原项目的一系列变更。多而频繁的变更并不能认为是主体变更。
2.3工程变更处理
如果业主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时较易处理,当业主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而主体变更将赋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力。
建筑施工合同变更索赔
一、案情介绍
1、签订合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某电建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设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2、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3、结算争议:电建公司与电厂公司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确定包死合同价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概算价下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仲裁过程
1、收集证据:该电厂工程从1999年9月开工,至200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2003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络单、项目部施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录、设备检验及交付使用记录、施工统计报表、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质量验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付款凭证等资料。由于此案是针对整个工程结算进行仲裁,工作量大而繁杂,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及后期的补充工作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5年11月,历时近两年,先后动用了人员有50余人次,全力收集整理开庭证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2、正式向仲裁委申请:2004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2004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初设图纸,整个工程的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证明该施工合同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依此为突破口,主张不应按照原来所签合同价8762万元结算,而应据实结算,并在庭审中始终围绕这一中心点展开举证和辩论。发包方电厂公司坚决主张依照原来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结算额不能突破合同总价8762万元加认可的50万以上工程变更,拒绝据实结算。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阿包方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结算。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限制。
3、仲裁过程中的鉴定:在仲裁之前,发包方就搞过一个单方鉴定,承包方不同意单方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由于双方对于工程结算的主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支持申请人对该工程的造价申请司法鉴定,以求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双方的分歧,结论作为该工程造价的参考或依据,并以鉴定结论作为仲裁裁决的基础。于是,2005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司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103849163.14元。这个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工程变更要怎样索赔
工程变更要怎样索赔
1.工程变更的提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2.工程技术部提出技术方案及施工措施(若需要),并取得工程变更书面资料,工程管理部根据技术部的资料,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
3.合同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部提交一份报价书(包括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其内容应包括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与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意见,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报价结束;与监理工程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索赔程序。
4.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实施后,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按监理及业主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签证新增项目工程量,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由合同管理部编制变更项目申报结算报表。
工程索赔期限是多少天?
工程合同价款的索赔期限是14天,导致工期延误索赔期限是28天。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工程变更索赔有效期是14天。【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索赔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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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
1、熟悉合同:包括招标、投标文件;
2、熟悉现场,要分析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的异同点,寻早造成差异的原因,研究这些原因导致的后果,看有没有索赔的机会;
3、关注招标文件提供的条件及提供的时间,特别是时间,极有可能发生变化,这样你就要根据项目实际开工的那一天推算发包人是否违约;
4、关注监理工程师指令、设计人修改设计通知单,这些指令、通知单很多时候会引起工程变更,工程一旦变更,就有可能带来索赔;
5、注意收集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干扰及施工供电、供水、供风、甲供材料(前提是这些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等资料,这些都有可能带来索赔事件;
6、分析项目实施工程中,发包人出来的质量、安全、环保、水平等管理规定与国家规定的差异性,从法规、技术、质量要求的角度,依据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寻找索赔机会。(注:很多缺乏优秀合同管理人员,又好大喜功的发包人经常会出一些超过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的还要赶工,这些都是索赔的机会);
7、注意索赔的时效性:时间发生,28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此时可以不提供证据材料及最终的费用要求;发出意向书后的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这次要提交索赔证据,并提出费用要求;如果事件一直在持续,要每隔28天,向监理工程提交一份阶段索赔报告;事件影响结束后的56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8、关于证据的收集,前面已经说了很多,很难得一点就是那些需要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签证的证据,个人建议自己拍好照片等,做好表格,已正式的文件发送给监理或发包人,签证单可以不签,但是文件不批复是不可能的,这个是最起码的管理闭合问题,将来自己也有理由去争取。同时不要忘了,给监理和发包人发送索赔备忘录,有了这个东西,他们就不能以合同规定中的“未在时效内提出索赔视为放弃”来忽悠你了。
9、要进行分类分级别管理,建立长期索赔、中期索赔、短期索赔的管理制度,同时不同层级的领导要按级别去牵头索赔,只有全体动员,发挥总部力量,才能完成重大索赔,获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10、索赔要有耐心,重大索赔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最后的结果一般是双方谈出来的。
二、变更:
1、熟悉招标、投标文件;
2、熟悉合同边界条件及合同实施过程;重点要关注重大技术、施工方案的改变原因,是自己为了满足合同目标根据现场情况修改的呢,还是因为现场条件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条件不一致,不得不进行重大施工技术改变;
3、以下情况都可以做变更,除非合同由另行的规定: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特别提醒: 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上述1)~7) 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4、变更计价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5、变更也可能引起工期的变化,要确定是否对关键线路有影响。
6、中标后,承包人首先应研究本合同的执行风险,分析哪些项目应采取主动措施,引导、促成工程变更,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
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索赔处理条件有什么
一、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变更成立的前提条件:
1、原合同内容必须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包括合同项目数量的增减、项目工程量的增减、项目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项目工期的变化、工程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尺寸的变化等等。但是这种变化必须不能影响工程本身的使用性能和安全,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变更必须由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下达指示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无权擅自变更。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变更,同时变更对己方造成了损失或影响。
2、索赔的依据必须充分,不能违反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
3、索赔工作必须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申请。
二、变更与索赔相互间有什么相互关系?
从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变更是索赔的基础条件,首先必须有变更,索赔才能有依据和基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能取得索赔,在索赔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变更是在合同规定中允许索赔的变更。同时,索赔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在取得索赔的同时,必须注意减少甚至杜绝对方向己方的索赔。
三、变更索赔的要点有哪些?
1、项目部应培养全员的变更索赔意识项目全体人员,尤其是项目部管理人员都应有变更索赔意识,随时将变更索赔放在脑海中。特别是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索赔意识必须要强,因为这些人员对施工现场最为了解,最能发现哪里发生了变更,哪里有索赔的可能。这样,就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索赔变更机会,就会避免应当提出的索赔不提出,或过期提出,导致损失得不到补偿。同时也会积极主动想办法,结合工地实际巧妙变更。
2、为变更索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项目部要抓好外部关系的建立,处理好各方关系。很多项目部很重视和现场业主、监理搞好关系,但往往忽视了和设计、当地政府和施工单位等的关系。在变更索赔的过程中,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设计是一个项目的龙头,所有的变更也必须得到设计的认可才能进行施工。同时,由于我们项目辐射的面非常广,各地的施工条件、施工惯例相差非常大,而且各地都有自己在工程上的一些规定,注意搞好和当地政府以及施工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获取更多的信息,创造出有利的变更索赔条件。
3、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合同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程度越来越高,业主在拟定合同时均有律师把关,合同也越来越严密和完整。而且,目前大部分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为规避自身的风险,明确规定很多情况下不能变更,这对变更索赔工作极为不利。但是再严密的合同也会有疏漏、差错,也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合同,及早发现合同中的疏漏、差错或模糊不清之处,进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变更索赔方案,力争创造出变更索赔机会。
4、充分重视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详实的资料、充分的依据是索赔成功的基础。要想使索赔获得成功,就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真实、详细、完整的支持性资料。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条款、备忘录、会议纪要、设计图纸和修改通知、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示单、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往来文函都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而工程量签证单、基层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工程照片、现场录像、业主供应材料的出入库单据、承包商自购材料和仪器的发票等都是重要的索赔资料。
5、注意索赔谈判的技巧索赔谈判一轮就成功的较少,一般要两轮或多轮谈判。在基础准备充分的基础上,请求上级领导来知道谈判。在正式谈判前,组织谈判的人员内部开会,研究和统一谈判思路和谈判策略,确定有潜力可挖的项目必须坚持不放弃,确定适当时可以放弃的项目,对谈判可能要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估计谈判时业主、监理会提出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措施应对等。在谈判过程中首先要尊重对方,谈判要由易到难,从简单问题入手,从业主关心的问题入手,从业主感兴趣的问题开始谈。分层次分批次的谈,本轮解决不了的可留在下一轮谈。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适当让步,使双方都要有得有失,采取折中的办法解决问题。谈判中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经受得住挫折。绝不能首先退出谈判。对分歧意见,应互相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协的办法。
如何对工程索赔进行管理
1.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
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
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一、工期索赔比例计算法
工期索赔的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就是承包商没有能力或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没有按时交付,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而业主有权利向承包商索要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工期延误索赔,简称工期索赔。而工期索赔不仅仅只出现在建设工程上面,在家庭装修或者建筑物的装修上面也会出现。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3、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以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误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二、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哪些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处理流程如下:
1、报案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索赔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1.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