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第二条 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条商品。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第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第十条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解读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知多少?
解读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知多少?前言: 对限制进出口货物实施许可证管理,作为国家对外贸易管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履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和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海关作为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落实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政策,是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一、许可证管理规定(一)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者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签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1”。适用范围: 1.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数量限制进口货物。 2. 目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2类,分别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说明、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管理要点: 1. 以任何形式进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持(凭)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关境内的,企业持(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物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需要验核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名称应与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3.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关一证”管理,即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关区报关。 5. 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备注栏内要求注明字样。其中: (1)“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报关使用。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但不能超过12次。次数是指同一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如此类推12次后,即使该证尚有余量也不能再使用。 6. 进口许可证编号填报在“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7. 进口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5%。其中非“一批一证”的,每批进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进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年6月8日,C公司委托H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高周波塑胶熔接机(旧)”,申报数量30台,申报税号为8515809090(需提供进口许可证),申报总价123000美元。 H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许可证件,违法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年8月10日,C公司补充提供了相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C公司作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Tips:逃证走私、无证到货与申报不实。 如企业进口属于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故意将其伪报为不需要许可证的货物,则涉嫌构成逃证走私,达到起刑点,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进口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在进口申报环节如实申报,如不能提供进口需要的证件,则构成无证到货。 如企业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税则号列等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则涉嫌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办法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有原油和成品油。适用范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应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货物,都应当给予许可。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前包括: 1. 植物油、烟草、煤等。 2. 汽车、飞机、移动通讯产品等。 3.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管理要点:1. 免领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试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大宗、散装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其中成品油原油化肥钢材在3%以内。 (6)海关特殊监管区如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监管场所从境外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范围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2. 有效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3.使用:分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1)“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报关。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分批次累计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6次。 (3)非“一批一证”的,每批进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进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内计算。 (5)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写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7/O/V)在编号栏填写许可证号。 (6)国家对自动进口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和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三)出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者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4”。加工贸易为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y”。适用范围: 1.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 凡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码改变的,需按原来海关编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即依旧需要许可证管理)管理要点: 1.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名称应与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2.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关一证”管理,即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关区报关。 3.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1)“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报关使用。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最多不能超过12次。次数是指同一航次运输工具运载的同批货物,如此类推12次后,即使该证尚有余量也不能再使用。 4. 出口许可证编号填报在“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5.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6. 出口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5%。其中非“一批一证”的,每批出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出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3%,部分实行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工业品溢装同样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3%。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 年 8 月 14 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钼棒一票,申报商品编号8102950000,总价值 8600 美元。经现场核查,上述货物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分析: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二、许可证管理现场作业常见问题解决方案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报关单会因为许可证原因而在电子审单环节被退单? 当申报的报关单所附的许可证无法使用或进出口应证商品在报关单上未申报许可证号时,电子审单环节将报关单做自动退单处理,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1)进出口应证商品申报时没有填报许可证号。 (2)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超期。 (3)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结案。 (4)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作废。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导语: 报检单位首次报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 报检员 证",凭证报检。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冶金轧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 (一)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产品范围是列入法检范围的玩具产品。 (二)申请程序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能证明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三)审核及许可 1、玩具质量许可的模式为:型式试验十企业审核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 对首次申请注册的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考核。 对已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可换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 2、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于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申请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 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4、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获证企业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 5、获证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相关产品。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一)申请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重点)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人身生命健康或者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药品;、食品、动植物产品准予注册,其他进口商品发给《安全标志》或者证书。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工作。进口人用药品、食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卫生部及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口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饲料监察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劳动部及其指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办理;进口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船舶检验局及其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办理(以上机构简称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其他涉及“安全”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的商检机构办理。第四条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目录》实施前六个月公布。公布《目录》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目录》前会商国家商检局。第五条 已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不准进口。第六条 获得质量许可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必须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能确保生产符合要求的商品。
有关的“安全”法规、标准和对生产厂的考核要求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章 获得质量许可的程序第七条 外贸经营和收、用货单位申请办理《目录》内商品进口手续前,应告知国外厂商或者代理人必须申请办理并获得进口商品《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后才能签订进口贸易合同。第八条 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向我国首次出口《目录》内商品时,必须按商品的型号规格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预付申请的样品检验费和生产检验条件考核费。第九条 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按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负责检验和审查。经检验和初审合格后,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准备接受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作考核审查并说明考核审查的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考核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签发证书签注有效期限并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或者准予注册。第十一条 对申请样品检验不合格或者对生产厂的生产检验条件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第十二条 使用进口商品《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有效期限,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另行规定,超过有效期限的,必须重新申请。第三章 日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目录》内商品到货时,由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责令退货,或者销毁。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商品,商检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不接受报验。第十四条 到货的《目录》内商品必须与申请的样品相符,经检验两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销注册。吊销《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销注册的商品,由国家商检局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
企业进口货物,必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么?
是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份(加盖公章)。3、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6、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7、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8、电子卡操作人员、报关负责人、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9、海关备案需要预留的公章模板(A4白纸加盖公章、法人章)。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带上上述资料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即可。扩展资料好处:1、有了进出口权,企业可以自主报关,进出口商品。至于具体商品要不要办理其他资质和批文,要看海关的管制规定,例如有些商品要办理《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有些商品需要办理批文,有些需要获取配额,但进出口权都是首先需要办理的,这是基本资质;2、如果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出口退税,是一比不小的利润,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基本目的;3、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还可以开通外汇账户,可以自由收支外汇,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更多,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外贸商机。此外企业自营进出口省去了找代理公司进出口的环节和费用,而且货款直接到本公司外汇帐户的,省心放心不说,还可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4、目前有很多电商企业,在各个专业平台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推广,平台要求接入企业拥有“进出口权”或相应资质才能接纳;5、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数据留在企业自己的海关数据库里,有了这些数据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各种政府补贴;6、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可参加各类国际展会,且享受境外参展高额补贴(甚至全额补助)。现在国家、省、市、区甚至镇街都有关于境外参展的补贴,基本上企业参加每一个境外展也都可以申请补贴,申请前提是企业要有进出口经营权,个别补贴需要有一笔进出口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许可证
怎样办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1、向发证机构提出出口许可证申请;2、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出口批准文件、出口合同等材料;3、经发证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出口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出口备案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办理海关进出口备案流程:1、领取相应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2、到工商局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并在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报关专用章。3、到相应的海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领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4、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5、到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获得上网权,并取得IC卡。6、申请外汇账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流程:1、去所在区的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去所属区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3、去检验检疫局做备案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4、去海关所属的中国电子口岸做审批。5、去北京市外汇局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还承各类公司注册、注销、变更。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工商变更、专项审批、工商税务疑难解锁,等代理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1、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以及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则发证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材料或证书签发许可证。2、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申请进出口权的所需资料有哪些申请进出口权的所需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国税副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6、公司章程;7、公司公章、及刻、章卡。
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以及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经过行政机关受理并审查,在一定期限内发放许可证。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以及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三,审核通过,则发证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材料或证书签发许可证。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