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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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四条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生产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农肥,必须办理农药登记。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先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提出,并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及农药样品。第六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分装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接到农药登记申请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及时进行审查,并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九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证号、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或者农药分装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有效成份、含量、重量(容积)、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禁止个人经营农药。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卫生杀虫剂的经营不适用本章上述条款之规定。第十四条 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准予经营农药的证明文件。
  农药经营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发放的经营农药的证明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在我国,不管经营者是在哪个地区经营农药业务,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才有权力经营农药的,才是属于合法经营,不同的地区,办理该证件的流程也是不相同的,在 辽阳 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有哪些?下面 网 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辽阳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申请,是否受理。 2、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 3、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4、符合法定要求,向申请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 二、辽阳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 教育 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三、辽阳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在辽阳市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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