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婚姻的名词解释
婚姻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婚姻来造句?下面是我为你整理婚姻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
婚姻的意思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
婚姻的真正本质
摘自曹菁 《爱情信仰论》 婚姻的真正本质是管控男女关系的机制,婚姻与爱情,生活,家庭,生育都没有必然的关系。婚姻指向的是管控型伦理,爱情指向的是自愿型伦理。在古代几乎全世界都在搞包办婚姻,这是在强调婚姻伦理管控型伦理主导男女关系的一切。长期以来受古代伦理的影响,爱情伦理被去掉,变成“恋爱为婚姻做准备”,其逻辑就是爱情只是一种选择准备的过程,一定要等到结婚才能有神圣性。其实只要你们愿意,爱情本身就能产生神圣性。
当你去看古代经典以及基督教《圣经》,发现里面基本上都是包办婚姻的描写,没有恋爱的描写。古代基督教基本上是包办婚姻,后来基督教的变通“恋爱为婚姻做准备”,这个思想影响了全世界,但在这个思想里不承认爱情能产生神圣性,只是一种选择过程。 今天所谓的婚姻宣誓其实是一种爱情宣誓,这种爱情宣誓在婚姻没有产生之前也可以宣誓,一样可以产生神圣性。如果婚姻真正的本质是管控,那么包办婚姻可能就是婚姻本来的真实面目。包办婚姻结束以后,婚姻的管控力就削弱了大部分。 而“包办婚姻”这一词,是后来的人发明出来的,古代人可能认为婚姻本来就是包办的。
许多人认为是有了爱情而进入了婚姻,但真相是因为有了管控而进入了婚姻。
这里有两个简单的证据,第一,没有相爱的人也可以结婚。第二,相爱的人可以没有结婚
婚姻造句欣赏
一、这一对同床异梦的夫妻,没有人看好他们的婚姻还能维系下去。
二、原来都知道我的婚姻状况,都知道不的色厉内荏。
三、封建社会里,由父母一手包办的婚姻,造成了无数悲剧。
四、世间最不幸的婚姻,不是不相爱的结合,而是兰因絮果的悲剧。
五、爷爷奶奶的婚姻是包办婚姻。
六、因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爷爷当年意在言外地走出家门,到延安参加了革命。
七、当今社会上,有不少青年人把才子佳人当作理想的婚姻模式,这未免有些偏狭。
八、对于他的婚姻状况,他总是支吾其词,不愿正面回答。
九、在婚姻上,男女敢于冲破门第之见,私奔他乡,可谓惊世骇俗之举。
十、这对夫妻分居已久,婚姻早就有名无实了。
十一、你们的婚姻可以跟兰得尔斯的那一对媲美。
十二、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中,婚姻关系的最高境界是白头偕老。
十三、杰克终于向玛丽提出了他们的婚姻问题。
十四、祝姐姐、姐夫婚姻美满,白头偕老。也作“白头到老”。
十五、你的婚姻问题,我爱莫能助,只有靠你自己去解决。
十六、新中国法律规定,不允许父母包办婚姻,更别说指腹为婚了。
十七、婚姻介绍所”是现代社会的月下老人,帮助人们结成伴侣共同生活。
十八、我本以为婚姻应该是相伴终生、白头偕老。
十九、门当户对,品行相近,年龄相仿,是最完美的婚姻。
二十、他有一段美满的婚姻。
二十一、虽说覆水难收,难道他们俩的婚姻真的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吗?
二十二、婚姻法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十三、一段婚姻破镜重圆会需要很长时间。
二十四、如今世异时移了,那种包办婚姻的习俗已经过时了。
二十五、对于既成事实的婚姻,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解决。
二十六、如今,家长不能再以门当户对为由而粗 *** 涉儿女的婚姻自由。
二十七、你这种棒打鸳鸯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
二十八、在新社会,男女平等,在婚姻问题上,妇女过去所处的“嫁狗逐狗”的附庸地位已经彻底变了。
二十九、这是个美满的婚姻,两口子很快就如胶似漆。
婚姻造句精选
一、女人的婚姻就是一场心理暗战,是不断战胜自己的过程,也是不断向自己妥协的过程。
二、对爱情不必勉强,对婚姻则要负责。罗兰
三、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卢梭
四、婚姻不是你买的彩票,就算没有中奖也不能一扔了之。
五、你最后选定了要一起走下去,并真的在同行的过程中相扶相持、白头到老的那个人,未必是这世上最好、最优秀的那个人,却一定是最适合你的那个人。往往,婚姻中,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叶萱
六、婚姻,对于不愿付出的人来说是坟墓,对于懂得爱的含义的人来说是爱的乐园。
七、不管多大多老,不管家人朋友怎么催,都不要随便对待婚姻不是打牌,重新洗牌要付出巨大代价。
八、婚姻的惟一伟大之处,在于惟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
九、不要对我说永远,爱情不会永远浪漫;不要对我说完美,完美婚姻世间罕见。现实生活平凡简单,一日三餐无限回圈。不离不弃只需情感,相濡以沫不靠誓言!
十、一个忧郁的女人背后必然有一段不幸的爱;一个憔悴的男人的背后必然有一桩不幸的婚姻。
十一、承担义务是幸福而长久的婚姻关系的基础。
十二、离婚率高至少反映了好坏不同的两点:好的一点是人们的观念已经趁向人性化,不在封建思想而禁捆自己,坏的一点是对与婚姻的轻率,没想好结什么婚?
十三、婚姻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所在,它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也是需要遵循社会规则的,夫妻独立,相互尊重,共同履行家庭责任,才能拥有和谐稳定的婚姻生活。
十四、只有爱情没有婚姻会像泡沫一样容易破灭;只有婚姻没有爱情也会像白开水一样容易让人厌倦。
十五、婚姻是一场赌博,男的赌自由,女的赌幸福。
十六、一切悲剧皆因死亡而结束,一切喜剧皆因婚姻而告终。
十七、它跟主人的关系,像是传统而古板的婚姻关系,没有一丝一毫分居、离婚的念头,从一而终。狗不懂背叛、欺骗与怀疑。
十八、婚姻都会“跑神”,但主要是看你会不会付诸行动,有没有自制。
十九、女人在爱情中挣扎;男人在婚姻中挣扎;第三者在外遇中挣扎。
二十、女人习惯把赌注押在爱情上;男人习惯把赌注押在婚姻上。
二十一、女人啊,在婚姻中一定要抓住实实在在的东西!
二十二、一个失败的婚姻,就是一场悲剧;结束一场悲剧,等于开始一场喜剧。琼瑶
二十三、包办友谊与包办婚姻一样,是一种好心的侵犯。
二十四、婚姻是青春的结束,人生的开始。
二十五、幸福婚姻的前题是:各自努力去满足对方的需要。但是完全满足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应该学会明智地承认现实。
二十六、一个人在适当的时期可以染上爱情,就像传染上麻疹一样,然后也会像麻疹病人一样,靠一贴牛油和蜂蜜的合剂,在婚姻的怀抱里舒舒服服地渡过难关,从此不再传染上。约翰·高尔斯华绥
二十七、婚姻是不可捉摸在于:一个乐观的男人加上一个乐观的女人,有时等于两个悲观主义者。
二十八、婚姻是一项投资爱情相当于注册资金,结婚证相当于营业执照,婚礼相当于开业典礼。至于收益如何,那要看甲乙双方的合作情况了。
二十九、婚姻是两个人精神的结合,目的就是要共同克服人世的一切艰难、困苦。
对婚姻家庭法的认识
法律主观:特征: 1、适用范围广,涉及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 2、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 义务,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 3、具有强行性规范,不得进行重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而婚姻家庭法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区别二、两者从立法技术等形式不相同。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区别三、两者的价值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价值在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四、导向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国当前实际,但绝不是机械、消极地迎合现实,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实际情况,既尊重当前的客观实际,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客观实际看成是运动发展的,尤其要预测和把握客观实际的发展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也就是说,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民族婚姻的情况决定,所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区别五、两者的特点不相同。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而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特色。尤其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法律分析:婚姻相关的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相关的法律的特征: (1)普遍性。婚姻家庭的法律的适用范围特别广,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伦理性。婚姻家庭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婚姻家庭的法律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怎样去学习婚姻法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想学习婚姻法的内容
婚姻法内容是什么《婚姻法》(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
法学是现在比较热门的专业,每年都有大批在职人员报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据调查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报考人数每年都在上涨。那么,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在职研究生教育网的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想要通过法学在职研修课程班的学习,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的人员,需参加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只有通过该考试,论文答辩合格的,才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第一步:提交申请第二步: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第三步:课程学习课程考试第四步:全国统考第五步:论文答辩第六步:学位授予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是,一定首先参加院校的研修班,等待院校颁发《申硕资格卡》后才有资格进行全国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主要包含外语水平和专业综合水平测试,外语水平考试总共包含多个语种,考试难度不是很高,而且只要求考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就算合格。该考试是可以免试入学的,也就是说可以先入学,后考试,提高学员的入学率。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考研政策不清晰?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
对于想要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员来说,中国政法大学是最好的选择。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青睐,每年报考的人数都在增长。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网的老师就为我们介绍一下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想要通过法学在职研修课程班的学习,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的人员,需参加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只有通过该考试,论文答辩合格的,才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第一步:提交申请第二步: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第三步:课程学习课程考试第四步:全国统考第五步:论文答辩第六步:学位授予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是,一定首先参加院校的研修班,等待院校颁发《申硕资格卡》后才有资格进行全国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主要包含外语水平和专业综合水平测试,外语水平考试总共包含多个语种,考试难度不是很高,而且只要求考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就算合格。该考试是可以免试入学的,也就是说可以先入学,后考试,提高学员的入学率。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考研政策不清晰?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特点有哪些
亲亲下午好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特点有以下五个:一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是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三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指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债务的清偿情况与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如何行使继承权相结合,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扩展资料: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于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4)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四是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一项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照顾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五是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继承法》第15条对此做了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能相互体谅、谦让,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与家庭和睦的目标。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主观: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法律客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部内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有以下新规定:总则方面,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结婚方面,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部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宪法,包括婚姻法吗?
《宪法》是基本法或叫母法,《婚姻法》是实体法或部门法,两者不是一个层级,前者为母法,后者为子法。
但《宪法》中也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家庭婚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妇女的平等权,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和同男子同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即婚姻、家庭、儿童受国际保护,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家庭婚姻关系与家庭婚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婚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难,更完整。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而婚姻家庭法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区别二、两者从立法技术等形式不相同。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区别三、两者的价值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价值在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四、导向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国当前实际,但绝不是机械、消极地迎合现实,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实际情况,既尊重当前的客观实际,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客观实际看成是运动发展的,尤其要预测和把握客观实际的发展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也就是说,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民族婚姻的情况决定,所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区别五、两者的特点不相同。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而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特色。尤其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扩展资料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8题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 A.并列的法律部门 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 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校名师权威解析: 教材第42页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