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可以转成在编人员么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可以转成在编人员。但是要经过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目前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扩展资料: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编人员
我的档案怎么在福建省公务员局
059187540939。公务员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指导中心的电话。
你不要焦急,今年福建生源的省外毕业生都是把档案派到公务员局的,这是统一的。然后你要去你家所在市的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其实也就是在你的报到证上面盖个待就业的章。
然后过段日子你再咨询下公务员局,看你的档案到底在哪里了,然后在具体咨询他们应该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可以转成在编人员么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这一问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转正的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必须经过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才可以转正,并落实相应的编制的,其他没有任何途径落编制的,而且自去年起,部分县市区开始着手清理自2012年开始未进过相关考试就落实编制的问题,清退了大批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哦~【摘要】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可以转成在编人员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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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这一问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转正的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必须经过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才可以转正,并落实相应的编制的,其他没有任何途径落编制的,而且自去年起,部分县市区开始着手清理自2012年开始未进过相关考试就落实编制的问题,清退了大批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哦~【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统一集中、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机关应当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省直单位土地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八)负责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机关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综合事务的工作指导;
(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部门预算收入和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各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统筹安排。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信息
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建平(正厅级):负责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处、财务管理处、服务管理处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济通: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处、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省西湖宾馆、福州西湖大酒店、省机关服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武新生:协助局长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车辆管理处、保卫处、机关党委会、纪检监察室工作、省直单位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为登不上的原因可能有:网站正在升级或出现错误,建议打电话咨询下。你的网络不稳定,建议刷新页面,重新检查网络设置或重启电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职数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促进就业服务工作,拟订并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成员
局长、党组书记:刘育生刘育生,男,汉族,籍贯福建安溪,1960年9月出生,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委员。主管工作:主持全局工作,并分管人事教育处、规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处。副局长、党组成员:蔡顺驰蔡顺驰,男,汉族,籍贯福建安溪,1962年12月出生,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建荣陈建荣,男,汉族,籍贯福建厦门,1962年7月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分管部门:法制处、劳动工资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钦辉李钦辉,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籍贯福建惠安, 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主任技师,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市总工会副主席。分管部门:城乡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副局长、党组成员:吴学香吴学香,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籍贯江苏南通, 1972年12月入伍,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办公室、职业培训处、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厦门技师学院(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就业训练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局长、党组成员:林权水林权水,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籍贯福建华安, 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副巡视员、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洪向新洪向新,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籍贯福建同安, 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技师升级到高级技师后工资是否上调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技师升级到高级技师后工资是否上调,关键看用人单位是否聘用高级技师。就是说,考上了或升上了高级技师,是一回事,而单位聘用高级技师是另一回事。只有单位聘用了高级技师职称,其工资才能上调10%左右。工资上调时间是从单位正式聘用职称时间算起,而非考上或升上时间。还有,单位能否聘用职称,还跟单位的岗位编制有关。岗位编制有职数的,一般是可以聘用职称的,而单位岗位没有编制职数的,一般不能聘用编制外的职称。因为,编制外的职称,即没有职数,没有职数就没有财政支持。所以,在事业单位中,想考或想晋升职称的,必须首先了解单位岗位编制职数,以及取得单位人事部门的认可和指导。盲目去考职称的,一般是无法聘用的。
2012年退休教师涨工资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具体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有三大类: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免费领取考试资料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党校和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具体单位
参公事业编有哪些单位
事业编制单位:教育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农林牧水事业单位。1、教育事业单位:包括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单位等。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综合科学研究单位单位等。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新闻传播单位、报社、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编辑单位、其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等。4、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包括电台广播单位、电视台(站)、影视制作单位、放映单位、其它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等。5、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卫生保健防治单位、卫生检验单位、血液事业单位、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等。6、文化事业单位:包括艺术事业单位、群众文艺事业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单位(如文物保护站、博物馆、纪念馆等)、其它文化事业单位等。7、农林牧水事业单位:水利工程队、防汛调度中心、水库管理局等事业单位等。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主观:漳州 社保卡 查询余额,漳州 社保 个人查询漳州社保网上查询 漳州市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查询 说明:查询密码默认为 身份证 号后6位。数据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漳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 说明:查询密码默认为身份证号后6位 漳州市医保账户查询: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社会保障号进行查询 [漳州社保查询数据由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漳州社保电话查询 漳州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96-2027884),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漳州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漳州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市政府大院24号楼 电话:0596-2027884 传真:0596-2030917 网址:0596-2031127 传真:0596-2031129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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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县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要】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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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县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回答】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回答】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回答】
(九)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县级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回答】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回答】
(十五)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回答】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
丰县劳动监察大队职责:(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丰县人力资源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全县人事代理和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办理全县人才流动的有关事宜;办理聘用制干部的调动手续;代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根据委托代理人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工作身份认定、转正定职、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考研人员政审、工龄计算,代办职称、执业资格考评,代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聘用合同鉴证等。(二)负责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拟定和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有关工作;办理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不定期向毕业生发布信息,进行毕业生择业指导;负责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负责就业计划的制定、上报,毕业生派遣、违约、缓派、改派工作管理;做好赴外地招聘人才的各项具体工作;承办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人才资源工作;负责全县自费出国留学业务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申请的审核及呈报工作。(三)负责全县人才流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各类人才市场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引进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负责全县人才信息库和人才市场网站的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供需的各种信息服务工作,审批人才招聘广告;指导、监督各类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负责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人才测评机构的资质认定,以及注册登记及证书发放;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丰县医疗保险管理处职责:(一)负责全县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伤,生育保险以及离休干部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二)组织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审核缴费基数,征缴预算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和终止。(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营、结算、支出、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五)负责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业务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六)及时向上级提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医保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七)参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宣传工作,处理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职责:(一)在县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一切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工作思想,努力做到“依法、求实、高效、廉洁、服务”。(三)积极宣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方针、政策,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四)负责全县保费汇集、存储、运营和养老金的拨付,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及社会保程度。(五)办理投保人员转保、退保手续,核算养老金支付标准。(六)加强对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的管理,定期对镇农保干部进行培训、指导、检查。(七)做好各种表、单、证、卡、册的缮制、复核、签发及各种卡、帐的建立、登记。(八)及时将保险费的收付、积存和运营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定期向投保人公布有关情况。(九)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和机构经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丰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职能:丰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具有组织实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指导、协调、督察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二)核定缴费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及保值增值;(四)审核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待遇;(五)对缴费单位履行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及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检查;(六)建立、管理和审核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七)办理参保职工因故死亡后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退;(八)办理参保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职责: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下设7个科室:综合股、信息股、支付股、退管股、基金管理股、审计稽核股、业务股。具体职能为:(一)按照上级制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和标准,负责具体实施经办工作;(二)组织实施全县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结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和变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三)严格按政策规定计算、审核和支付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组织实施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五)建立、维护全县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保证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完整准确。(六)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职能:(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运用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二)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基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各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发证和管理。(三)指导各镇和企业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实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做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发证、管理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县职业介绍工作,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和规范职业中介规则。审批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开展为劳动者的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聘)进行登记等各项工作。(五)组织实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业保险制度。做好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编制工作;做好失业职工的登记管理工作。(六)组织实施全县就业前的培训,建立面向市场、多形式,多层次、覆盖城乡、方法灵活的就业培训机制。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就业培训工作的数据。(七)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开展质量管理产品评优、企业升级工作。做好劳服企业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吸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能力。(八)管理就业经费。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镇、各有关单位就业经费和预算外收入的使用、管理及财务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