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国土测绘院、地质科学研究院、国土空间规划院、林业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交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均属于济南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
济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分为综合类、教育类、卫生类三大类。
济南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济南事业单位招聘教育类笔试内容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基础知识,2020年天桥区、章丘区的教师招聘中,笔试内容还涉及到学科专业知识;
济南事业单位招聘卫生类笔试内容一般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知识。
济南市事业单位有哪些?
政府,市委,市府,办事处,国地税 公检法 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先不多说了,想必你也知道。以下有的属于全额拨款,有的属于自证自吃,有的差额拨款,但是下面单位都有事业编制。
济南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市直机关幼儿园
济南市委机关印刷所
济南舜耕山庄
济南市直机关党员电化教育中心
济南市干部驾驶培训中心
济南市信访教育所
济南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
济南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济南市团校
济南市青少年宫
济南市科学技术馆
济南市科技活动中心
济南市文学艺术交流培训中心
济南市按摩医院
济南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招待所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济南市信息中心
济南市民兵训练中心
济南五峰阁宾馆
济南双喜苑宾馆(济南宾馆)
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
济南七星台宾馆 济南市政府机关印刷所 济南四季村宾馆
济南市工程咨询院 济南市计划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信息市场
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济南市纺织技工学校 《济南经济》编辑部
济南市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石油化工技工学校
济南市纺织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纺织设计室 济南市半导体元件实验所
济南市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济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
济南广播电视大学 山东省实验中学 济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济南第一中学 济南第二中学 山东省实验中学东校
济南回民中学 济南第十五中学 济南第三中学
济南第七中学 济南第十八中学 济南舜耕中学
济南第九中学 济南第三十四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济南第十一中学 济南市南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
济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 济南幼儿师范学校
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第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外国语学校 济南特殊教育中心 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 济南市教学研究室 济南中学生歌舞团
济南教师之家 济南市教育局教学仪器供应站 济南第五十九中学筹建处
济南市电化教育馆(济南教育电视台)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济南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济南市地震局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济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济南市公安局幼儿园 济南人民警察职业培训学院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济南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
济南慈善总会办公室
济南市社区服务中心 济南拔丝镀锌厂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
济南市过往军人接待站 济南市殡仪馆 济南市精神病院
济南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济南市回民殡葬服务站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劳动服务开发中心
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济南市高级技工学校
济南市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 济南市规划局槐荫分局
济南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
济南市规划局市中分局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济南市规划局天桥分局
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 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济南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
济南市路灯管理处 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 济南市水质净化一厂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动物园管理处
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名泉保护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趵突泉公园管理处
济南千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济南市植物园管理处 济南市林场 济南市园林花卉苗木中心
济南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济南市花卉苗木开发中心(济南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园林苗圃
济南市雕塑创作室 济南市城肥清运管理一处 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无害化处理厂
济南市城肥清运管理二处
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 济南市环境卫生科研所 济南市渣土管理处
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 济南市环境监理总站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分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110指挥中心 济南市信息化培训中心 济南市环境信息中心
济南市交通局技工学校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处 济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济南市平阴田山电灌管理处 济南市农业监察大队
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济南东湖供水工程建设筹建处 济南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中心
济南市农村能源实验站
济南市淡水养殖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济南泉星种业集团)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农业学校 济南市商业技工学校 济南市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济南市国有苗圃 济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
济南市第一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食品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曲艺团 济南市歌舞剧院
济南市杂技团 济南市图书馆 济南市吕剧院
济南市文物店 济南市考古研究所 济南市儿童艺术剧院
济南市文化局房产管理修建公司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济南市健康教育所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济南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济南市中医医院
济南市儿童医院 济南市民族医院 济南医院
济南市委机关门诊部 济南市政府机关门诊部 济南市干部休养所门诊部
济南市口腔医院 济南市急救中心 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
济南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中心血站 济南卫生学校
济南市卫生局信息化服务中心 济南皇亭体育馆 济南市皇亭体育小学
济南射击培训活动中心 济南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 济南市体育训练基地
济南市体育运动学校 济南电视台 济南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济南武术馆 济南市安全科学技术中心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济南人民广播电台 济南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济南市旅游行业培训中心
济南出版社 济南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粮食技工学校 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人民防空通信站
济南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济南市城市房产住宅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经四路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人防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 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建财务审查管理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学校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档案馆 济南高新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总公司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 济南出口加工区发展中心 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齐鲁机电产业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开发区科贸城建设管理中心
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 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学院发展中心 金桥社区服务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促进中心 济南市环境评估中心
山东金桥生产力促进中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济南市农业信息中心 济南市气象台 济南市气象局
济南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济南市畜禽良种繁育中心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 济南市财经学校
济南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市规划局历城分局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济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济南社会科学院 济南工艺美术学校 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农业节水推广中心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文书档案、督查、信息、后勤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热线工作。(二)发展规划处综合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政审批窗口工作;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工作的检查、考核;编制科技、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指导重要技术项目引进和技术创新;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三)政策法规处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订、申报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工作。(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养护、改造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五)市政设施建设处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市政设施建设与改造;审核市政设施项目预决算;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市政行业定额管理。(六)市政设施管理处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七)路政管理处负责市区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编制市区道路照明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参与市管道路、桥涵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协调市政工程设施抢修。(八)供排水管理处编制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城市供排水监测;管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负责供水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九)燃气管理处编制城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燃气特许经营者的监管。(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管理;负责公共交通、客运出租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对公共交通、客运出租特许经营者监管。(十一)经营指导处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招标、招募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及道路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招募和拍卖;负责城市市政设施保养维护的招标、发包;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十二)安全监察处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的拟定、落实、考核;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供热管理办公室(副局级)编制集中供热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供热行业建设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协调热电联产及行业协作;负责集中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对供热特许经营者监管。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怎么样
项目多,加班多,待遇不错。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市政行业甲级、建筑甲级、风景园林甲级、城镇燃气专业甲级、公路及城市防洪专业乙级、城乡规划乙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施工图审查一类、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二级、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资质的大型市政设计单位。业务范围涵盖大中型城市道路、桥梁、公路、给水、排水、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建筑、城乡规划、景观园林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等领域。济南市政设计院始建于1948年,在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设计院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设计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壮大的道路,在多年的市场打拼中创立了“济南市政设计”品牌。2004年完成体制和机制转换后,设计院真正成为了市场主体,迸发出更大的朝气与活力,专业领域和市场地域不断拓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拥有新疆、青岛、合肥、徐州等多家分院及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图审查、园林施工、城乡交通研究、房地产开发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逐步摸索出一条向设计前后延伸,高端引领专业提升、市场拓展和技术创新,咨询、设计、工程管理三位一体集团化发展之路,稳步向国际通行的设计咨询公司迈进。顺应一体化发展需要,2012年5月,济南市政设计院正式集团化运作,成立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 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第三章 供水水质管理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六条 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对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保持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不得无故间断供水。供水管道发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抢修供水设施时,抢修人员可以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建(构)筑物后,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并予以修复或补偿,违法建(构)筑物除外。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凡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第二十二条 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因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改变用水性质后价格的二倍计收改变用水性质期间的水费。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 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第三章 供水水质管理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六条 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对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质每月至少化验一次,保持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标准供水。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水表计量准确,不得无故间断供水。供水管道发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抢修供水设施时,抢修人员可以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建(构)筑物后,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并予以修复或补偿,违法建(构)筑物除外。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凡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第二十二条 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因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改变用水性质后价格的二倍计收改变用水性质期间的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