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15:17:54编辑:优化君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2.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照中央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1类12款01项“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1类15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新增)。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国家支持新能源的政策

法律分析:节约优先。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努力构建节能型生产消费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模式转变,加快构建节能型国家和节约型社会。立足国内。立足国内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着力增强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完善能源储备应急体系,合理控制对外依存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多元发展。着力提高清洁低碳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比重,大力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积极实施能源科学替代,加快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护环境。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积极培育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能源发展模式。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增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国际合作。大力拓展能源国际合作范围、渠道和方式,提升能源“走出去”和“引进来”水平,推动建立国际能源新秩序,努力实现合作共赢。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和区域能源发展,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尽快消除能源贫困,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用能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国家对新能源的政策

法律分析: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文件指出,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规定: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投资建设承建主体转变仅涉及产权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各投资主体应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2021年是光伏享有补贴的最后一年,分布式光伏领域呈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新增并网容量共计548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7.9万千瓦。2022年光伏不再享有国家补贴,但还有地方补贴。具体各地政策列举如下,仅供参考。一、广州黄埔区、开发区: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二、陕西西安: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什么是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

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1.疫苗犯罪行为从重追究刑责多地发生“问题疫苗”案件,牵动广大家长的心。疫苗管理法,针对疫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设计。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责任。疫苗生产环节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比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疫苗流通环节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预防接种环节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2.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公众对海外“代购”药品的关切。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作出了回应。新版药品管理法就假药劣药的范围作出重新界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仍要处罚。专家认为,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此外,对于新兴的网络销售处方药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药品配送也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处罚到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4.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阻挠用户“携号转网”备受关注的携号转网服务已在全国正式运行,工信部出台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也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规定列举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九类违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等。5.六部法律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这意味着中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迈出新步伐,营商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优化。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决定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4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4月份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施行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7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从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施行。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此外,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体现了继承创新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二是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集成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举措;三是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四是预留发展空间,适应综合保税区双循环发展实际需求;五是强调协同治理,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3月31日。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4月1日施行。《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理顺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了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新版《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改后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发布  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光伏发电国家政策补贴

自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明确分布式光伏补贴0.42元/千瓦时(含税)政策后,户用光伏连续 5年享受了0.42元连补20年的的政策支持。 时间来到2017年12月19日,分布式光伏度电补贴首次下调0.05元至0.37元/千瓦时。 因2017年光伏新增装机53.06GW,市场空前火爆,转年的2018年5月31日,“5.31光伏新政”下发将分布式光伏补贴再次下调0.05元至0.32元/千瓦时。国家对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标杆电价,2022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根据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光伏发电的补贴

2020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全称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政策表明: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0.4元、0.49元等。光伏发电国家有补贴吗?补贴标准是多少?有补贴。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干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扶贫一年补贴多少根据最新的政策2018年光伏扶贫(不超过0.5MW),补贴维持2017年的标准,分布式维持0.42元/kwh。2020年光伏补贴多少?答案是暂不确定。由于发改委价格司第二次征求意见之后,暂定户用补贴0.08元/千瓦时,参会各方基本没有反对意见。大家认为户用补贴0.08元/千瓦时是大概率的结果。有很多人问到:国家能源局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早在2019年12月底就发下来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补贴电价?我们先了解财政部、发改委价格司和国家能源局三个主管部门,到底如何分工的:1、财政部(管补贴的钱有多少),确定本年度光伏项目补贴金额的计划。2020年,财政部一共给了15亿补贴的总盘子,其中5亿户用,剩下的10个亿用作工商业和地面竞价项目。2、发改委价格司(管补贴价格政策制定),确定每年的补贴强度。现在只有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时,户用光伏补贴0.18元/kWh,工商业光伏0.1元/kWh为上限参与全国竞价。3、国家能源局(管怎么花钱和制定规则),一般来说,国家能源局在收到财政部给的总补贴盘子,发改委价格司给的补贴强度政策,综合后制定年度的管理方案。国家能源局在解读中表示:为了方便后续项目的及时开展,避免因价格政策未出台影响2020年整体光伏发电工作开展进度,先行下发相关管理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电费的基金及附加费是什么

您好,尊敬的用户。电费的基金及附加费是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摘要】
电费的基金及附加费是什么【提问】
您好,尊敬的用户。电费的基金及附加费是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回答】
所有的电力消费者,包括工商业企业以及城乡居民电价里,都包含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每度电价里,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5种“附加费”。该费用标准是: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各省标准不一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5分钱。【回答】


电费为什么含基金及附加

您好,这些是带政府收的哦。电价中的附加费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属于供电企业代政府征收。【摘要】
电费为什么含基金及附加【提问】
您好,这些是带政府收的哦。电价中的附加费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属于供电企业代政府征收。【回答】
中国的水费和电费中2113都包含有5261附加费:1、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指根据用户用电4102容量(1653或需量)和基本电价计收的电费。2、目录电度电费目录电度电费指根据用户耗用电量和目录电度电价计收的电费。3、代收基金及附加费代收基金及附加包括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4、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的高低,按一定比例减少或增加的电费

附加费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回答】
以上是我的所有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心][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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