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购案是走私罪吗
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空姐代购案是否是走私罪
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空姐代购案的案件背景
从2008年夏天开始,李晓航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子乔。由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晓航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受审时李晓航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褚子乔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此前,褚子乔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空姐代购的空姐代购案
李晓航判决结果,在网上引发了极大关注。不少网友感慨,“原来网上代购是偷税的”、“代购点化妆品就判了11年,太吓人了。”在微博举办的一个网络调查中,截至昨日下午6时左右,有超过2.3万网友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判这么重”,而支持这一判决的只有894人。 网络上对这名离职空姐抱同情者居多,一些人认为法院对她判刑太重,更有人认为她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有网民说“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肖锦阳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这位前空姐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主观上是故意偷逃税款,而且客观上作出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已经符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坦言,超标商品不申报,就是涉嫌走私,如被查获要按照规定处罚补缴税款,如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化整为零”就不违法了?既然邮购和自带都有免税额,因此大部分海外代购都选择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将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商品拆分成多份,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携带入境。昨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咨询一家化妆品代购店的店主,对方就表示她们都是学生做生意,每次去香港带两三千元的产品回来不会被查,也没遇到过什么问题。对此,海关方面强调,我国对入境的商品区别为物品和货品两个概念,海外代购混淆了这两个概念。“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入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而肖锦阳也表示,上述代购店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走私,虽然单次的金额比较小,但如果被查处时要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后果同样可能很严重。 此案将一向低调的代购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网上代购涉嫌走私,随时可能成为国内相关部门的打击对象,让这些从业者感到惶恐不安,不少海外代购商家萌生退意。对此有专家建议,尽快对网上海外代购立法予以完善。人民网据此新闻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372票)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631票)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58.8%的网友(1481票)表示“建议,完善法律法规,让网上代购有法可依”。虽然反对判刑以及建议完善法律法规的占绝大多数,但淘宝网上已经有一些海外代购商家萌生退意。海外代购再受重挫“前空姐代购获刑”只是今年相关部门加强海外代购行业监管力度的信号之一。 2012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对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手续。只有通过对方国家邮政企业,交由中国邮政在内地投递的包裹可以使用。据了解,代购物品的主要入境途径有常规货物运输、私人包裹邮递、个人携带通关等,之前多是通过转运公司走EMS清关多批次入境。新规一下子让绝大部分转运型海外物流公司在国内的业务中断。另外,所有境外快递企业须使用EMS清关,这意味着代购人通过第三方海外转运公司进行托运的包裹,很多须按照贸易货物通关,需要被检查补缴税。直接导致代购物品的价格上升,转运快递公司也重新调整价格,有的涨幅在50%以上,代购商品的价格优势大受影响。海关新政的颁布让海外代购进入到了一个低谷期,目前刚刚有了明显回升。据业内人士介绍,一方面是当初离开的卖家部分已经回归,而另一方面是曾经被海关新政卡死进货渠道的商户找到了新的方法。但此次“前空姐代购获刑”却让刚刚缓过来的海外代购一下被打回了原形,目前已有部分商家关门歇业。业内人士表示,2012年4月颁布的海关新政已经让使用跨境包裹进货的商家无利可图,如果按照“获刑11年”的判罚标准得以推广,“人肉快递”的模式也将无法使用,为了有利可图,可能会迫使更多的商家铤而走险,转向走私渠道。引发行业危机面临洗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1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65亿元,同比增长120.83%,预计今年飙升至480亿元。目前,化妆品、奶粉、箱包占据代购商品三强,紧随其后的是服装、电子产品等。除了海外代购的商品价格便宜外,也有对产品品质的青睐。近年来,不断有国内婴幼儿奶粉曝出安全事故,这导致稍有消费能力的家长都会选择外资品牌。业内专家表示,国内的市场不能完全满足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加上互联网这样的新技术兴起,网购日益发达,人们联络更加方便,这才有了代购迅速成长的土壤。政府部门应正视百姓的需求,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但对正当需求,应想办法满足,出台相应政策,不要“杀鸡儆猴”。而众多海外代购卖家如今正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如果提高售价,将进口税转嫁给消费者,将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提价,那赚取的利润还不够缴纳税款,甚至还会让部分商家铤而走险,“此次事件或将成为一个契机,让海外代购进行一次洗牌”。消费者也纷纷呼吁,尽快对海外代购立法予以完善,以便让更多人能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真正施行国内国外同价。 网易、搜悦等媒体称;将李晓航案称为中国网络代购市场的一记警钟,毫不为过。有同是海外代购淘宝店家的网民感叹,若李晓航获刑,电子商务市场中数以万计的海外代购店主岂非都要进监狱? 从法律文本上看,这一问题的答案还真是肯定的。不独李案,今年2月,上海也有两名淘宝店主因海外代购而获刑。这类案件并不多见的原因,并不是立法缺失,而是执法的滞后。海外代购业的兴盛,实则也与这种“选择性执法”的盛行紧密相关。 基于海外代购市场的刚性需求,代购这一怪胎并不会因李案而终结。这一影响性案例在为代购行业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为税收制度的合理调整与侦查制度的严格执法提了个醒。
空姐代购的法律规定
超出5000元就应报关根据海关的现行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的部分应按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率缴税。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淘宝网上存在大量的代购网店。对此淘宝网方面对羊城晚报表示:淘宝网呼吁从事海外代购的商家,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合法经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严格地说,代购偷逃关税肯定都是违法的。按照海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大规模的、职业化的、大额的走私,只要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应定罪量刑规格和标准,这样的判罚也不为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律师解释,依据我国刑法,由于此案多次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判了10年以上的刑期。但郝春莉也认为,该案毕竟是一种较特殊的走私犯罪形式,事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律认定上有疑难之处,在定罪量刑时应当更加审慎。“这个案子(李晓航案)可能有量刑过重的嫌疑。”中科院教授、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认为,从电子商务发展来看,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目前每年的贸易额可能会达到100亿美元左右。吕本富说,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比如消费者想买一双NIKE最新款的运动鞋,但国内没有卖,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满足消费需求,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目前很多网上代购店是采用收购的方式,让零散的游客捎带规定额度以内的商品,集中起来销售,这样做应该说是合法的。他认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建议尽快完善。郝春莉认为,网上代购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这个案件给众多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但相关部门也应当正视这种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法规文件,让网上代购经营有法可依,而不是在摸索中经营并可能付出类似的惨重代价。
淘宝上空姐代购是真的吗
淘宝上的空姐代购无法确定真实性,消费者需谨慎选择。【摘要】
淘宝上空姐代购是真的吗【提问】
淘宝上的空姐代购无法确定真实性,消费者需谨慎选择。【回答】
您能补充下吗,我有点不太理解【提问】
目前淘宝上所谓的“空姐代购”,并没有被证明有实际的存在性。该销售模式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但是并没有被正式认证。空姐代购的“代购”行为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存在法律、税务等问题,需要交关税并且申报。同时,如果有这一行业存在的话,空姐们也不会有那么多空闲时间和精力在淘宝上收单处理。因此,消费者在淘宝上购买商品时,应该慎重选择卖家,不要相信虚假或者不合法的营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答】
空姐代购骗局严重吗
空姐代购时如果按规定缴税的,不构成走私罪;如果代购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空姐代购案判案法官是谁
空姐代购案社会事件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中文名空姐代购案人物李晓航案件背景案件进展案件评论案件影响TA说案件背景从2008年夏天开始,李晓航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子乔。由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晓航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视频截图受审时李晓航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褚子乔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此前,褚子乔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1]案件进展提起公诉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一审审理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发回重审本案二审期间采用了书面审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对此做出了二审裁定,并送达了该份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晓航被法院当庭收监;判处褚子乔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石海东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3](注:发回重审判决原因分析请翻阅参考资料:[4])“偷逃税款113万余元”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8万余元偷逃税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5]提出上诉空姐家人:判决过重会提上诉对于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的判决,李晓航的家人仍表示,判决过重,会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李晓航律师认为,8万余元的偷逃税款,判处3年有期徒刑,“判决不合理,这是顶格做出判决”。[1]二审终审裁定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晓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晓航、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6]案件评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认为,从离职空姐李晓航的案情来看,虽然她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但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2]李晓航一审提出上诉后,因案件涉及较为普遍的海外代购行为,引发舆论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李晓航不过是为了谋生逃点税,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7]案件影响这起淘宝店主海外代购第一案受到了淘宝网创始人马云的关注,马云曾多次表示想来法院旁听此案,但最终未能成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