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投的P2P暴雷了,本钱还能拿到吗?
两年前投的P2P暴雷了,本钱还能拿到吗?
有几种情况,这里可作为参考:
1、稍微正规的P2P平台经过国家监管整改后,如果投资者的投资记录都在,P2P公司法人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可以找到的话,在经过法院判决是可以拿到本金的,当然这里只针对那些符合国家监管范围,积极整改的公司,公司账目完整的P2P公司。而那些跑路的P2P公司基本上很难拿回本金。
2、P2P平台暴雷后,公司法人以及相关人员都消失了,那么投资者应该充分的留好手中的证据,尽可能的收集更完整的证据,千万不要把证据遗失,积极的向当地的警方进行报案并且备案,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日后警方侦办的材料。
3、P2P平台在经历过国家的监管后,陆续的在整个投资行业里消失 ,单说国内几个稍微正规的平台已经出现了兑付困难的现象,例如我身边同事的投资过的红岭创投,公司背景还是稍微大一些,但是平台方面依然出现兑付困难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投资者们尽可能的盯紧平台方面的兑付时间,一旦出现兑付不了或者不能兑付的情况就要重视起来,必要时依然是优先选择报警处理。
综上所述,其实P2P平台在暴雷后,大部分投资者拿回本金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毕竟这种现象在前几年衍生了一大批,其中不乏骗局的产生,说白了就是抓住了投资者内心的贪婪性,最终很多投资者蒙受了损失。那么作者这里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日后的理财投资过程中尽量的选择银行,证券以及正规的金融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虽然利率低一些,但是安全可靠,而现阶段我们在选择理财时应该首先考虑的是本金安全,在考虑收益最为可靠一些。如果投资者连本金安全都不用考虑的话那还不如来股市,体验一下股市给投资者们带来的快乐感!
希望更多的投资者在留言区踊跃发言,一起探讨,成长未来!
已经判决的都在10%以下,真要落实不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利就能拿回来,关键追赃缺少法律配合,警力不够。先把前期下车人利息追回来吧,这是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必须出台任何非法集资款都必须追缴的法律才能有追缴的依据,不然都是空话。
两年前投的P2P暴雷了,本钱还能拿到吗?
投资P2P的钱,大多是不可能拿到的,至少,不大可能全部拿到。
要知道,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自1天起,就注定会给罐装得带来灾难。原因就在于,其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游离于金融监管能够看到的灰色地带。凡是从事P2P的,要么是空手套白狼,要么是恐吓诈骗,要么是有了钱后花天酒地,要么是乱投乱放,最终都是不可能有什么好结果的。而每当出现问题时,可能连老板也找不到了。
找不到人,到哪里去追回投资的钱。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能找到人的P2P,或许还能有希望追回一点本钱,其他的,基本就没有可能了。为什么国家要整治P2P,就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确实在带来观念创新的同时,带来的风险也无穷大。整治互联网金融,就是要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到金融统一监管范畴。否则,会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
暴雷的P2P平台,本钱全部能拿回来的很少,但也有些会拿回来。这要看你投的平台的具体情况,资产好的平台,例如“微贷网”,已经立案了,可能会拿得回本金。资产一般的平台,一般拿得回一半左右本金。资产差的平台,例如e租宝,也拿回了百分之三十五本金。
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P2P平台爆雷,投资的钱要怎样才能拿回来?
P2P平台爆雷,投资的钱要拿回来相对来说比较难。1.P2P平台爆雷之后,一定要马上报警;2.自己一定要先在警方这里登记,如果追回部分损失可能会先还给你们;3.一般情况下如果P2P爆雷之后有财产都可以先拿一部分挽回自己的损失。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诈骗方式不断出现,P2P作为新的诈骗方式因为隐蔽性非常强,这导致很多人都上当受骗,上当受骗之后要拿回钱财相对来说也比较困难。P2P平台爆雷,投资的钱要马上拿回来比较难,一旦P2P已经暴露,如果发现他们已经没有办法兑现,这个时候完全可以拿他们的电脑或者办公的一些东西当作抵押,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同时也要第一时间在公安机关登记,如果追回来的钱有可能按照登记的时间先还给你们。一、P2P如果出现爆雷一定要马上报警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不断出现,因为他们的利息比较高,很多投资者完全不知道这是一个圈套,这就导致他们很容易上当受骗。P2P平台爆雷,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这样公安机关才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挽回你的损失。二、如果P2P爆雷之后有财产的公司一定要先拿回一部分挽回损失很多P2P企业爆雷之后,马上人员就逃跑了,他们会留下电脑这些相对比较值钱的东西,这个时候完全可以拿这些东西挽回一些损失,因为P2P要全部追回来非常困难,减少损失其实已经是非常不错的补救方式。P2P平台爆雷,投资的钱要拿回来已经很难,已经暴雷这说明公司已经入不敷出,基本上没有了钱,所以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还是要控制自己的贪婪,否则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P2P落幕,那些曾经做P2P的人都怎么样了
同时落幕的还有和P2P行业一样曾经辉煌的金融白领。曾经这是一群行业的宠儿,觉得自己站在了时代的潮流上,和这个行业一样欣欣向荣。但是随着行业的倒闭,他们如今却被冠上了金融罪犯的名头,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公司高管成阶下囚
之前的P2P公司基本要么是非法集资罪,严重的就是诈骗罪。能全额兑付的基本是少之又少。公司出事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司法人和高层,之前行业景气的时候,这是一群高收入人群,经常各地 旅游 打卡,开着名车出入各种高大上的场所。经常挂在嘴边的就是风控,公司运营如何稳健。但是出事后才知道这是多么的可笑。如今这些高管基本都锒铛入狱,以前各种光鲜的名头都已经没了。大部分既要退佣又要坐牢。职位高的基本都五年以上,基本最好的时间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了。出来后履历上也是有污点的,基本上很难找到好的工作了。我想对他们来说最后悔的事情应该就是做了P2P,不仅要把之前赚的钱都吐出来,还要搭上自己未来的前途。相当于一辈子都被P2P毁了,这个代价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当大的。
基层员工各种卖惨
不得不说,这是一群很无辜的人。他们只是以为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也是因为相信老板相信公司选择了干这么一份工作。基本上也是不知道公司运营的基本情况,但是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一个金融帮凶。实际上大部分的客户经理自己都会在公司里存钱。而且存的也不少,大部分投资里的也是找的亲戚朋友,公司出事往往也让他们背负着亲戚朋友的压力。如果知道公司不安全谁又会让自己的家人往里面投钱呢。
我之前有不少朋友也是在这个行业里做过的,不少也跟我说过公司暴雷的近况。小A是我大学同学,毕业后就去了财富公司。一做就是好几年,公司出事的时候她已经怀孕8个月了,按情况她这种情况是不能辞退的。但是公司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人全部都辞退了,一分劳动赔偿也没有。但是这种情况她也无处申诉,本来是合法的权益反而变成了不合法的诉求。最后她也只能在家好好休息带孩子。因为公司出事把积蓄都投在平台,养家任务自然就落到老公一个人身上,晚上还要去送外卖兼职。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再说说小B,之前业绩很好的绩优人员。当时做这个工作很多员工都有主管或领导挂的单子。一方面主管可以拿高一点的提成,另一方面,业务员可以有业绩。所以算是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但是平台暴雷后退佣退的是业务员个人名下的业绩,但是主管挂的单子也变成了业务员个人的犯罪证据。有的还涉及金钱往来,比如主管把自己的钱投下业务员下面,当时签了借条。结果出事后钱拿不回来,主管要业务员个人赔偿。业务员只愿意等公司赔偿了再给主管。各种复杂的情况都有,利益交错。往往也让人头疼不以。
还有小C,自己因为相信公司,把家里的大额金钱都投到了平台。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介绍了一圈。各种人情都有。公司出事的时候,父亲刚好身体不好病重需要手术,钱在公司里面拿不出来,也不敢跟父亲说。只能默默去借钱给父亲看病。亲戚朋友那边也是各种求情,希望不要影响父亲看病。有的亲戚逼得紧的,就不得不先从信用卡里套现一部分给亲戚先还上。结果就是一身债。亲戚朋友的打击也让他备受煎熬。甚至想到了自杀。
金融就是风险 ,谨慎选择
高收益和高风险同在,这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投资者来说要小心选择理财产品,注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从业者来说也要小心选择平台,因为你选的是你自己的前途,一不小心还有牢狱之灾。
这场举国P2P的狂欢最后变成了最大的笑话,我们投资者和从业者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为这次的金融改革买单,并付出了血淋淋的教训。
P2P骗局是什么?
法律分析:P2P(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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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运营,标题的技巧?
一、对比反差(1)数值反差:前提相同,但结果不同,其中的过程及原因引人好奇,勾起粉丝的探知欲望,当然这些探知欲望背后承载了粉丝的痛点——”为何自己的工资涨幅不如别人快“。(2)结果反差:身份上的反差,无论是从成功到失败或者是失败到成功,极端反差会使人们有恐慌心理,从而想要避免失败,而想要点开你的文章进行学习。比优秀和比惨,比惨更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对比反差法是基于对用户心理出发的起标题方法,反差越大,体验出来的效果更好,但是需要基于事实,避免过分夸大,消耗粉丝的信任。二、话题结合(1)蹭话题热点:总会有一些话题的阅读量一直在线,屡试不爽。例如关于薪资、马云、阿里巴巴、微信等都经常是热门话题,还有一些是微博热点或者百度实时热榜等的话题结合。(2)名人效应:标题命名的时候关联权威人士,质疑、认可,何种态度都可以,效果跟权威人士或者是名人本身的特征相关。例如“英诺天使李竹:技术创业时代来了,更多清华人从CTO转向CEO”等,关注行业投资者从而跟随行业信息,不仅表明文章内容,而且也体现出文章的含金量,好标题自然吸引粉丝点击。三、挖掘内容卖点(1)设定场景:在这个方面肯定是要提到文案大师——杜蕾斯。杜蕾斯文案最擅长进行让人想象连篇的文案,每一次都是简洁的文案,却能够让粉丝联想出更多的内涵,”无声胜有声“。在圣诞节中,利用自家产品和绿色背景简单联系圣诞树,一张海报“平安夜,树立一整夜”就联系了圣诞节场景,巧妙得令人感叹。(2)感官冲击:这个特点更多是美食自媒体了,在美食自媒体大V“日食记”起标题时也会选择各种撩拨粉丝五官的手法,像“屋外越冷,屋里这碗麻辣烫越好吃!"、"躲远点,我要爆浆了”,天气冷就该吃麻辣烫辣的满脸通红,辣得暖心窝,芝士爆浆三明治爆浆的瞬间就让人食欲大增,加上美食图更是让人喜爱到不行。四、创造新名词最近最火热的是“新世相”所创造的“佛系”,所创造的名词出现了刷屏现象,也会使得文章的传播率增高,有可能是小V变大V。望采纳 ~
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模式有哪些,注意哪些事项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包转让模式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包转让模式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P2P暴雷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其实目前的P2P没有一个正规的平台,所有平台都没有备案,没有受到监管的认可。同时,平台不分大小,都有可能暴雷。
P2P暴雷的原因
P2P暴雷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
1. P2P平台自身问题。 P2P实质是借贷撮合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做成了一个集募资与放贷的类银行机构,资金池、期限错配等问题普遍存在,自融、虚假标的等违法非法集资行为也大量存在,这些都为P2P的暴雷埋下了隐患。一旦资金流吃紧出现兑付问题,就会造成出借人的恐慌情绪进而引发挤兑,那么P2P就会爆掉。
2. 监管缺失。 正是由于监管的缺失,才使得P2P行业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也没有合适的行业规范和有权威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严格监管。直到P2P大量暴雷引发群众性事件才引来强监管,但此前埋下的雷已经成为一颗颗定时炸弹,想要拆除很难,操作不当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事件。
选择小平台的原因
最主要原因是小平台给出的 收益 回报很高,而很多出借人根本没有相关能力去辨别平台的问题,比如标的底层资产如何、是否有期限错配等;甚至有些出借人知道平台有问题,也抵制不住高收益的诱惑,总觉得自己能出坑,会有下一波人来接盘,等真正暴雷的时候已经晚了。
p2p平台暴雷怎么办
p2p平台暴雷,首先应该发挥集体力量,组团理性协商。P2P平台一旦暴雷,牵涉人数多,单个个体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因此,投资人可联手组团,这样既能分摊维权成本,而且能够扩大舆论影响力,获得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
同时,组团还可以共同探讨维权事宜,并选举相关代表进行协商。如果平台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而其自身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可以让平台方尽可能用现有的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赔偿,如果最终能协商解决,各方万般欢喜。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采取组团形式维权务必要理性,“横幅围堵”“游行示威”等方式容易引起负面影响,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可能致使自身身陷囹圄,从而导致“人财两空”。
其次发现问题提前布局,善用各类投诉渠道。一旦发现P2P平台存在问题,投资人应当迅速行动进行投诉,尽量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就目前而言,主流的投诉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官方渠道,如一些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网站等;
(2)行业自律组织渠道,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中央和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往往会承担部分的投诉处理或转报职能;
(3)寻求社会媒体或者记者等曝光与协助;
(4)某些非官方投诉渠道,如新浪推出的“黑猫投诉”等。
你知道银豆网的后续是什么吗?
银豆网经营的业务是P2P,这也是一种低投入高回报的方式。很多人一开始就被这种方式给欺骗了,但是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最后他们的资金却提不出来了。很多受害人都进行了报案,那银豆网现在的后续如何呢?一、 P2P平台爆雷当初银豆网发布了停止运营的公告时,实际控股人李永刚失去了联系,资金无法兑现,第2天银豆网也停止了运营,平台停止了任何股票的发售,所有的线上交易都无法进行操作了。据银豆网官方数据显示银豆网从发布到停止交易,总共的资金流水达到了106.35亿元,其中没有给用客户兑现的资金达到了43.81亿元。这也表明银豆网出现了爆雷,实际控股人跑路了,客户的资金打了水漂,无法提现。其实在当初P2P平台出现了多次爆雷,但是仍然有投资者相信,这个小编也是不能理解。二、银豆网的客户该怎么办呢?一旦遇到P2P平台爆雷的现象,投资者该怎么办呢?从银豆网发出停止运营的公告以来,很多投资者都在询问他们今后该怎么办,你们的资金怎么提现出来?有很多激动的人会去银豆网的公司抢夺他们的办公设备,其实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效果的,一旦平台跑路,可以先去探清虚实,看投资人究竟在不在公司。第二点要做的就是进行报案,准备相应的证据,比如说交易流水、提款困难的截图,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可以开启民事诉讼,把银豆网的财产进行封锁。最后一点一定要理性维权,不能发生冲突事件。三、银豆网的后续当时银豆网爆雷,很多投资者就进行了报案,警察也迅速的反应过来,把银豆网外逃的实际控股人捉捕归案。在警察的努力之下,很多投资者的资金提现出来了一部分,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提现,因为银豆网已经破产了,资金也不充裕。
如何评价银豆网?
引言:现在随着人们对生活越来越有追求,很多人不满当前的现状,都会选择对企业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然后来改变当时的经济状况,但是在进行这一项操作的时候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的。一、什么是银豆网很多人在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都了解过银豆网,但是人就有很多新手不懂什么是银豆网,为了避免自己踩坑,所以都对其进行了学习。然而银豆网是由国内首家研发,专注于企业直投,债权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于2013年成立。二、银豆网的评判银豆网最初名字叫债权交易网,2014年正式改名为银豆网,银豆网于2018年停止了运营,由于实际运营人李永刚失联,资金无法进行流通运转,所以银豆网这一平台停止了发标,并且所有线上支付交易都无法再进行。而且于2018年银豆网涉嫌非法集资被进行调查, 因此很多用户都遭受到了欺骗,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银豆网这一系列的操作造成了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的局面,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并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被执行人则会收到牢狱之灾。三、明辨是非很多人都想通过投资来改善当前的生活情况,因此把全部的家当都用来投资,但是投资本来就是一场赌博,如果没有选择好正确的投资企业,有可能造成倾家荡产的危害,所以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要了解清楚投资状况,不可以盲目的跟着去投资,并且在投资的时候要确保所投资的网站或者平台不会有跑路的风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寻找警方寻求帮助以减少资金的损失。
p2p平台的钱还能回来吗?
法律主观:1.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做财产保全。由于P2P平台的借款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在起诉时,平台因为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不能代替债权人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协助债权人起诉。2.判决生效后,老赖仍不还款,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书后,若借款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将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借款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那么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注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以让法院更及时有效的执行借款人的财产。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