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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7:07:08编辑:优化君

履约保函到期如何处理

一般保函过期自废。1、一种是免保证金开出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过期自废。2.一种就是交了保证金开出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退回银行,银行再把顾客之前交的保证金还给顾客。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扩展资料:办理程序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银行进行调查、审查;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开立履约保函。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履约保函的优点对承包方或供货方: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业主或买方: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约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履约保函

什么是“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工程担保中,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有何不同?工保网工程担保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向债权人(接受担保的一方)担保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进行赔付或代为履行的法律行为。按照赔付(索赔)条件的有无,保函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有条件是指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无条件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厘清两种保函的应用场景,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而言至关重要。1工程担保中的有条件保函有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违约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则直接与担保人构成利益团体。担保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在担保过程中充分调动所有力量,对履约全周期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出现偏离基础合同条款的状况,担保人会督促债务人规范履约行为,以最大化降低违约风险。就担保内容而言,有条件保函是我国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质量担保的主要形式。就担保主体而言,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更多采用有条件担保模式: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是其立业之本;保险公司虽是金融机构,但得以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的帮助下,完成风险管控与查勘定损工作。这一模式在美国发展得较为成熟:在美国,保险公司和建设工程担保公司承担了90%以上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对应的,美国也普遍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其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的保额均为100%)。该模式促使担保人督促债权人严格履约,对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美国建筑平均寿命达74年,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了良好的质量标杆。2工程担保中的无条件保函无条件保函属于独立保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时,独立保函即成立。因此无条件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效力,其效力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和见索即付的。无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承保风险。因此一般而言,鉴于保函的“见索即付”形式,担保人为规避自身风险,往往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在无条件保函中主要体现为现金质押。就担保内容而言,“见索即付”机制主要应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多见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就担保主体而言,银行业的运作特性决定了其更多采用无条件担保模式:由于银行普遍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经验,为避免因卷入工程合同纠纷而使自身利益和利益受损,是以广泛采用无条件保函形式。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是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即由债权人掌握债务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而保函的真正作用在于时刻提醒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约。3有条件担保VS无条件担保从受益对象来看,有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在投标担保中保护招标人利益、在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中保护业主的利益。无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务人的利益,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保护农民工利益、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中保护施工企业利益。从担保效果来看,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需为债务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帮助其提高履约能力;在债务人未完全履约时,担保人也会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见索即付的特殊性避免了债务人提出各种原因来对抗索赔请求,可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但担保人只负责在担保额度范围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赔偿,并不能保证债务人继续履约。另外从公平性角度而言,有条件保函模式由于有利益关系牵制,相对而言更为公平;无条件保函模式下业主方可以提出不公平索赔要求,对承包商可能造成不利。体现在保单中,两者主要表现为这一差异:无条件保函仅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限,而不要求索赔依据;有条件保函则在保单中载明索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约定材料审核时限以及赔偿金支付时限。当前,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机制缺位的大环境下,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是现实之选。而随着建筑市场接轨国际脚步的加快,以及工程担保主体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将逐渐提高担保综合性,更为因势利导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怎么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注销,从工程担保业务流程上来说,是整个保函担保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保函开立人在保函业务终了后的内部清理程序。以建设工程四项保证金担保保函为例,完成保函注销,即意味着保函开立人(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再对保险受益人(业主、开发商)负有基于相关合同,对保函申请人(承包商)的相应保证担保责任。 保函注销: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
国内传统的保函性质即为从属保函,是作为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只要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人是否赔偿,要经过对被担保人基础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而定,相对比较公平。 独立保函 在合同性质上,独立保函区别于从属保函,虽然它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开立后即具有独立效力。独立保函通常是见索即付性质,即受益人凭保函向开立任索赔时,开立人见就立刻兑现,并不以被担保人的合同实际履约情况为前提。 独立保函注销的标准依据: 依据国际惯例保函可以注销的理由有三个:1. 保函有效期届满(适用于有固定效期的保函);2. 保函项下担保金额余额为零。也就是说,担保人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部担保金额,或者保函的担保金额已经被减至零。3. 受益人已出具解除担保人责任的确认函。 国内从属保函注销的法务要点 一、保函保证期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且保证期应较主合同保函申请人的债务履约期更长。因此,如果主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时间,且保证期时间晚于主债务履约期,保函即可在到期日之后办理注销。 2、当事人约定的保函保证期等于或早于保函申请人债务履约期,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相应的保函注销时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之后。 二、保函效期敞口,即无明确保证期时间,但约定明确的失效事件: 如保函中约定:“有效期至某期工程款结款后一个月”,则应取得相应结款证明证书确认该事项确实发生,并以此证明文件的颁发日期为基础计算保函的到期时间。 三、保函申请人于到期日前要求注销 在建设工程领域,保函分为多种形式,如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保函生效期间,也意味着保函申请人的高额资金或银行授信被占用,因此,当工程提前完工,经常会出现提前申请注销的情况。 此外,具体撤销条件还需要视合同执行情况、保函条款等判定。


担保公司出现代偿后,紧接着下一步该怎么做

工程担保的代偿与追偿-工保网工程担保的代偿,是指担保人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过程。工程担保的追偿,是指担保人在代偿(取得债权人资格)后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实现债权(追索债务)的过程。为维护信誉,担保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代偿责任;为保护利益,担保主体也应在代偿后及时行使追偿权利。因此对于工程担保从业人员而言,了解代偿与追偿的条件、方式和安排等至关重要。1工程担保的代偿工程担保合同的成立要求担保人依据索赔书在保证范围和金额内履行代偿义务。当然,受益人的索赔要求需经权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并根据权威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判定书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代偿义务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工程担保合同》有效;2)债务人未能到期履行债务责任;3)代偿申请时间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其履行也应依据索赔书及提供资料严格进行代偿前核查,并在确定代偿方案后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代偿的责任和义务。2005年起开始试行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05]74号)在《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等中对代偿安排做出了规定。不同保函的代偿安排也有所出入,如《业主支付保函(试行)》还明确: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2工程担保的追偿工程担保合同的成立赋予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未来追偿权,而一旦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即《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而言,通过履行保证债务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不仅具备了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而且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的,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利息。也就是《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中规定的,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归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被担保人还应支付担保人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代偿款项的一定比例向担保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且无赠与。追偿权的行使应遵循如下原则: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包括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追索反担保保证人,也可依法起诉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权作为债权请求权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一般至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规范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与追偿,是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当然,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保证工程项目的完工,而不在于出现问题后的代偿与追偿。工程担保主体更应在承接业务后强化保后管理,通过降低代偿几率来保护经济利益,并真正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企业内部承包制的利与弊是什么?

承包制的优点:1、使企业产生一种具有活力的新的经营机制;2、促进政、企分开,为政治改革奠定基础;3、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4、有利于实现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5、实现物质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承包制的缺点:短期行为与长期发展的矛盾;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单一指标的不公平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指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其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包死基数,确包上交是企业的义务,是国家所有权和宏观经济管理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是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和企业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是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动力源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好处是:1、有利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完善内部经营机制,达到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2、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3、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4、有利于控制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承包制的利与弊是什么?

企业内部承包制的利与弊是:1、承包制的优点: (1)使企业产生一种具有活力的新的经营机制; (2)促进政、企分开,为政治改革奠定基础; (3)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4)有利于实现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5)实现物质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 2、承包制的缺点: (1)短期行为与长期发展的矛盾; (2)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3)单一指标的不公平性。补充说明:承包制,又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利益制约为机制,以责任为核心,把责、权、身有机地结合起来,界定两个层次(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独立法人地位的基本经营制度。“承包制”带来了什么:事实上,一线店员的服务水准一直是提高门店销售额的重要手段。对药店来说,终端管理是实现销售额增长的关键,而激励方式是否到位又是终端管理的核 心。苏州礼安公司针对一线店员激励机制的改革,迎合这一零售管理的大趋势,其做法在短期来看不失为一个简单易行的方式:“自主权”的问题得到缓解。由于实行了“业绩指标考核”,把个人利益与 集体利益紧密结合,会主动地促进公司总体销售目标的完成,从而实现了从“为 公司干”到“为自己干”的转变。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费取费标准是什么?

工程保险费就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间需要实施工程保险的费用,其中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也会根据工程的类别而有所区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怎么算的?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等民用建筑的取费标准一般占建筑工程费的2‰—4‰;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其他建筑的取费标准一般占建筑工程费的3‰—6‰;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等安装工程的取费标准占建筑工程费的3‰—6‰。具体来说,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计算: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③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工程保险费率是多少?那么工程保险的具体费率是多少呢?您可参照以下费率: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住宅大楼1.4-1.8综合性大楼1.6-2.2商场、办公大楼1.7-2.2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道路2.6-3码头3-3.5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程设计责任险属于什么险,怎么取费

什么是设计责任保险?解读设计责任保险特征与保险责任-工保网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即在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工程设计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或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兴起于21世纪初,是对当时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设计风险保障漏洞,有效的保险保障补充。彼时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特征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因保险标的不同,主要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设计的工程(包括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的追溯期内完成设计的工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新投保的追溯期为零,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可达15年。年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该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来确定。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单项工程投保是指以工程设计的单个项目为投保标的,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自完成施工图设计之日起,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与该项目工程的总造价相同,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最常不超过8年。相较于年保方式,单项工程投保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投保条件,更具灵活性,可以使保障更充分更全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费率。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保险责任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物质及第三者责任损失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先约定的诉讼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3.必要的合理费用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诉讼费用与第一项赔偿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当出现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4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6火灾、爆炸;7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8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9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10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11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职业范围业务;12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13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14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15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16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和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17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18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19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20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21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2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而且不只是在职业责任险领域,其最长可达15年的保险期限,也令其成为在工程质量险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一员。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不少地方将其作为一项“强制”险要求,如将投保与资质年检挂钩,或作为设计投标的前置条件等。▎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电子保单如何投保

电子保单投保流程如下:1、将所需资料通过代理人或者经纪人递交至人保柜面;2、等待人保核保部门的核保结果;3、核保通过以后会从投保人的银行卡扣费;4、承保后由保险公司制作保险合同;5、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将保险合同递交给投保人并向其讲解合同内容,投保人签回执,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交回至保险公司。 投保所需资料如下:1、人保寿险投保单;2、人身投保提示;3、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保人银行卡复印件;5、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要未成年人告知;6、若被保险人为4岁以下儿童,需提供出生证明;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线上投保只给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区别在哪?可靠吗?

虽然传统的纸质保单很容易储存,但拿到它们感到轻松。事实上,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保单更容易保存。通常,电子保单会在成功参与保险后发送到被保险人的指定邮箱,基本上可以永久存储。保险公司还将上传保单数据库。即使被保险人找不到电子保单,以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后轻松恢复。也有朋友担心收到假保单怎么办?因为索赔需要出示保单,所以保单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如何检验真伪?首先需要逐一确认保单号、生效时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个人信息等关键内容,检查保单印章是否清晰。此外,您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或直接致电客户服务,并提供保单号码来确认它是否真实,以区分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保单不需要自己签名,也不需要将签名放入检查清单。一般来说,保险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明确说明、及时签发保单证书、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协议内容、非法原因不得终止保险合同和赔偿。虽然电子保险改变了保险交易的方式,但它并没有免除保险人的义务,也没有改变保险人的义务程度。特别是在电子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特别注意履行明确的解释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电子保单保险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电子保单签名欺诈、保险业务人员在线操作、保险代理人激活电子保单等问题。这也警告保险公司做好电子保险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在线承保、批改、保全、保全、退保、索赔和投诉处理的全过程服务体系。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回访,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确保客户及时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承保模式,提高识别筛选能力,加强承保风险控制。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有同样的效果。只要电子保单存在电子邮件中,你就可以随时打印,纸质保单,丢失到保险公司补充。电子保单更环保,客户一张纸,中国有多少保险客户,真的是浪费。

反担保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什么是反担保保函

法律分析:反担保保函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者区别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包括:①信用保险投保人一般是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义务人;②信用保险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③信用保险的保险人一般在赔付之后,通过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保证保险的保险人除此之外,也可以在义务人投保时要求其提供反向担保发生赔付后,运用反向担保条件来减少自己的损失;④保证保险部分险种承保条件非常严格,合同将承保风险限定于客观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普遍承保义务人故意违约的风险;⑤实务中,信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专门的“保密条款”,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没有类似条款。二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与确实保证两类。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是保险人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拒保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种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三、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扩展资料: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参考资料:保证保险百度百科 信用保险百度百科

简述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⑴、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权利人,权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被保证人为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⑵、保险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属于担保行为,保险人出借的仅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不承担实质性风险;而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实质性风险,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只是获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由于保险人采取反担保;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保险人承担的是实实在在的风险。⑷、保险费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被保证人所交付的费用是一种担保手续费,是对保险公司出具信用的一种报酬;而信用保险属于保险,因此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是将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主要用于建立赔偿基金。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与确实保证两类。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是保险人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拒保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种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三、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扩展资料:1、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2、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3、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参考资料:信用保险百度百科 保证保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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