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时间:2024-07-13 16:33:34编辑:优化君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二、分析详情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三、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定:1、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对增值税的影响: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减少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所得税的影响:转出的进项税额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2、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的必须是净损失;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如题所述,如该固定资产是依法取得并计提了相关折旧费用,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相应损失可以作税前扣除,但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财产损失备案资料;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指引推进相关工作,依法进行操作。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资产损失要分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各有不同:正常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正常损失的,包括:天灾、人祸、政治原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力造成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不得扣除。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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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您具体看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里面有明确和详细的要求。您只能按照2万元申报资产损失。您说的税务所只认“营业外支出”而不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您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估计基层税务所的一些人员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计提的,他们存在误区,可以适当解释沟通一下。
企业盘亏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档案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如题所述,如该固定资产是依法取得并计提了相关折旧费用,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相应损失可以作税前扣除,但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财产损失备案资料;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指引推进相关工作,依法进行操作。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资产损失要分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各有不同: 正常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包括:天灾、人祸、政治原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力造成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不得扣除。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 可以 税前扣除 吗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会计问题: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最终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 税务问题:您具体看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里面有明确和详细的要求。您只能按照2万元申报资产损失。您说的税务所只认“营业外支出”而不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您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估计基层税务所的一些人员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计提的,他们存在误区,可以适当解释沟通一下。 企业盘亏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档案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您单位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车辆报废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

车辆报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车辆报废(2张)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是填汇总表还是明细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是填汇总表还是明细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是填明细表 。 损失首先填写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再填写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再填写在表A105000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第33行次。最终填写在表A100000去也所得税年度把水申报表(A类)第15、16行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我想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国税的! 每个地区略有不同,木有通用的表格哦,去当地的国税网站搜寻应该会有所收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怎么写 陈述事实,注意:只有专项申报才可能出鉴证报告。固定资产:分项说明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处置情况、变价收入、处置费用的相关资料、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存货:说明购置原价、存货流转过程置、处置费用的相关资料、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贷款则需要说明贷款形成、损失的过程,重点要说明追索过程。 急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明细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国税发【2009】88号文已经全文废止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里面有部分条款失效。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dcetax./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403ea2e851b9ab04a996beab4a480a30&term=%D7%CA%B2%FA%CB%F0%CA%A7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怎么算的?有一个清单申报明细表,还有一个专项申报明细表? 申请的表格去税务局网站查 每年要提前申报,建议你问问你们税务专管员,如果没提前申报,可能就不能抵扣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怎么填 我看不到你的表,无法给你帮助,你最好把表上传,这样别人回答你的问题也可以有的放矢啊,你说是不是?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一览表(专项申报/清单申报),请问这个表可以在那里下载?急。 总局的25号公告未公布申报表的表样,由各地自行设计。估计好多地方还没设计完成,你可以看看你们当地的省级国税局或地税局网站。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库存商品亏损直接做入未分配利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不用申报? 自己损失,自己处理了,吃点亏罢了,只要没有税前列支,税务局不会管。 因为资产损失属于以申请行政行为。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 请问 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净损失吗? 是的...如果可以的话。 希望能帮助到你!


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扣除所得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可以知道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有些资产虽然损坏,你要减去残值以后的净值做为计提损失的依据。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管理不善损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的存货被盗,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管理不善损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的存货被盗,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数额如何确定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数额的确定需要先由企业提供对应的证据给税务局,由税务局进行评估确认。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哪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资产损失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难点。一些纳税人因不能熟练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资产损失处理归纳如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某商贸企业股东王某和一家餐饮企业股东李某是好朋友,两家企业没有生意往来。2013年该商贸企业为餐饮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保。餐饮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银行起诉申请破产,商贸企业因担保关系被要求偿还银行借款。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的担保损失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某企业总部设在南京,在北京、上海、广州有3个分公司,2013年度广州分公司发生150万元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为此,广州分公司应向广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部;总部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南京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文化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损失可税前扣除。《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明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新华书店2012年1月购进一批音像制品,2014年6月还有价值12万元的音像制品滞销,企业将其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2014年9月,该书店处置滞销音像制品取得收入6.5万元,这笔收入应作为2014年度的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资产损失处理是 企业所得税 处理的难点。一些 纳税 人因不能熟练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资产损失处理归纳如下。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某商贸企业 股东 王某和一家餐饮企业股东李某是好朋友,两家企业没有生意往来。2013年该商贸企业为餐饮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保。餐饮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银行起诉申请破产,商贸企业因担保关系被要求偿还银行借款。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的担保损失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某企业总部设在 南京 ,在 北京 、 上海 、 广州 有3个分 公司 ,2013年度广州分公司发生150万元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为此,广州分公司应向广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部;总部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南京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文化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损失可税前扣除。《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明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新华书店2012年1月购进一批音像制品,2014年6月还有价值12万元的音像制品滞销,企业将其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2014年9月,该书店处置滞销音像制品取得收入6.5万元,这笔收入应作为2014年度的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存货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 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法律客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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