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犯罪

时间:2024-07-13 23:24:45编辑:优化君

青少年性犯罪概念和特点

核心内容:青少年性犯罪一般指的是与强奸等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青少年性犯罪日趋严重,呈现低龄化、团伙化趋势,且性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手段日趋残忍化。eee
青少年性犯罪是什么
青少年性犯罪是是指青少年为了满足其变态的心理需求和物质上的贪欲以及为填补空虚的心理而实施的以性为内容的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良好风俗的犯罪的总称。具体可以分为暴力性犯罪和其他性犯罪,其中暴力性犯罪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以猥亵或强奸为目的掠取和诱拐,而其他猥亵包括公然猥亵和儿童买春、聚众淫乱、组织淫秽表演等等。
青少年性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团伙性
很多青少年性犯罪具有固定的团伙,在实施性犯罪时有一定的分工,如团伙中有的负责寻求侵害对象,有的负责望风,有的负责联络,甚至还有专门的场所供其进行犯罪活动时使用。还有的则是一些暗娼和有劣迹的男青年联系起来,由男青年拉嫖客,利用个体发廊、出租车等场所进行性犯罪活动。
2、主体文化层次提高
过去,参与性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大多都是无业人员、待业青年,这些青少年在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染上因乱恶习,其中大部分女青年则是由于经济困难而从事卖淫行为。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有些青少年蠢蠢欲动,甚至一些具有固定收入者或大学生,为了摆脱空虚而走向性犯罪。与此相适应,卖淫行列中有固定工作的女性成员也已不少见。这些女性有些是想从单位领导那里捞取好处或为抓住领导的把柄以达到自己调换工作、升职、晋级、提薪的目的,这类卖淫动机决定了他们寻求嫖客的固定性和层次性。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卖淫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在校学生甚至在网上建立以卖淫为目的的个人主页,不难看出,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3、自愿性
过去青少年进行淫乱活动大都是受流氓惯犯、累犯的教唆、逼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风气、黄色文化等的影响,青少年为追求性解放,冲破性束缚,追求个人享乐,从而往往是自愿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蔓延性
由于性对于青少年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再加上青少年好动、喜欢交友等特点,使得性犯罪活动很容易在青少年当中蔓延。
5、成瘾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过程或完成时期,往往具有强烈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而此时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还较弱,因此很多意志力差或易受环境影响、有意放纵自己的青少年很容易走上性犯罪道路。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包括哪些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财产犯罪、性犯罪、反革命犯罪、婚姻家庭犯罪。青少年如果未满十二周岁犯罪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十六周岁,则犯任何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犯罪类型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1)财产犯罪,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其钱财欲望的犯罪。(2)性犯罪,即采取非法手段满足其生理欲望的犯罪。(3)反革命犯罪,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4)婚姻家庭犯罪,指因不能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而导致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摘要: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随着当今社会高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与通讯等传媒的空前发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快速变化,见多识广,早知、早熟、思维变得相当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现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应是天真、烂漫、无邪的,但令我们心酸的是,当今许多青少年却因为各种各样的罪名锒铛入狱或成为少年犯,接受训导,过早地结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时光,他们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给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今社会上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预防现代青少年的犯罪。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二)、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四)、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教育问题、家庭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相互协调,才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活做广,真正取得实效。
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按摩院,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不按照规定,随意让青少年进入,都诱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强化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
我们一贯要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青少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对青少年进行保护,并不是要千篇一律、一味的采取轻缓的态度,在适用强制措施中,也并不是要一味的实施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方法。要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就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实施抢劫等犯罪的青少年,并不是因为没有钱花,而纯粹是为了刺激,为了找乐子,而他们实施抢劫的手段多样,持械、入室等等,而完全不避讳摄像头,有的甚至在缓刑期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不肯吃苦,贪图享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深。
(二)全社会提高预防犯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打击犯罪本身不是目的,加强预防才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最有效地手段。只有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三)强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维权工作的实效
坚持青少年维权的工作,以法制教育基地为驻点,以学校教育为主线,定期组织检察官到学校作法制宣传讲座。结合已经办理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警示青少年要学会取舍,辨别是非,以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念,从而快捷地获得法律信息和知识。


青少年犯罪情况调研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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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的黄金时代,是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是决定一个人有无作为的关健时刻,具有精力充沛、记忆清晰、思维敏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思维片面、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行为偏激等弱点,引导不好,容易养成不良习惯,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十分必要。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共计199所,其中教师进修学校1所、职业高级中学1所、高级中学1所、完全中学2所、普通中学11所、完全完小140所、教学点36个、幼儿园7所。有在编职工3251名,学生71713名。有法制副校长136名,其中公安民警91人、检察院检察官1人、法院法官1人、司法干警5人、村党总支书记3人、村委会主任1人、村委会治安员34人。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
  (一)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盗窃烟、玩具、食品、化妆品、摩托车等侵财类案件和殴打他人为主的伤害类案件上。侵财类案件中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贪利型”,大多以侵占他人钱财为目的,得逞后伙同他人共同挥霍、享乐。伤害类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报复型”,大多因日常琐事产生不和,出于报复,殴打他人。
  (二)犯罪方式多为团伙化,共同犯罪较为突出。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表现为迷茫、空虚、自卑,对社会认识不足,加之体力较弱,为了寻求“自我保护”和讲“哥们义气”,往往相互纠合,拉帮结派,凭借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有恃无恐,实施犯罪。
  (三)犯罪低龄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三、犯罪原因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内容。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一是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另一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二是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三是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青少年心理受严重伤害。四是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五是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够,与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一是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二是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三是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年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教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青少年(特别是学困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配备心理学教师进行心理辅导,引导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社会各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创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针对社会上的负面环境影响,应当加强网吧、出租屋、小书摊、棋牌室等这些地方的查处打击力度。从严管理,让这些场所的经营人员,合法经营。同时各单位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学困生结对帮扶,对他们生活上予以关心、学业上予以辅导、心理上予以引导,全社会创造出关爱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性犯罪有哪些表现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

一、概念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青少年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我国采纳的是狭义青少年犯罪。
二、特点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某人、猎奇新事物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有以下这些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三、类型
青少年犯罪有哪些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过去五年,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摘要】
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过去五年,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回答】
有各省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数量吗【提问】
那没有 犯罪数据都是公安司法系统的,再加上未成年犯罪都是受保护 开庭都是不允许公开的【回答】
有具体年份对应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吗?【提问】
没有 都是按几年算的【回答】
还有有关留守儿童或者农村留守儿童其他的犯罪数据吗【提问】
[嫌弃]你要的这些数据,根本搞不到,你叫警察都不一定搞得到【回答】
根本没有这个权利 ,全国的数据只有国家部门才有【回答】
一个城市的警察 你叫他查 都查不到 根本没有这个权限【回答】
能查到的 都是国家发布出来的【回答】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快车推荐:青少年网络犯罪青少年毒品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原因及预防。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法律主观:1、 青少年犯罪 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青少年性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
2、共同犯罪人数增多,并且多为偶合性共同犯罪
3、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4、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
5、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差,警惕性不高
目前,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而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通过对河南省济源市两级法院近两年来所办理的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未成年人性犯罪案占此类案件的近10%。
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够强的影响等原因,青少年的犯罪年龄较以往相比有所提前。二是共同犯罪人数增多,并且多为偶合性共同犯罪。三是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四是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流动人口子女也占有一定比例。五是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差,警惕性不高。
导致青少年性犯罪有多种原因,从主观原因来看,青少年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对性充满好奇,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就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另外,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自私自利、钱权至上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从客观原因看,首先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青少年将来就业难度加大,使得一部分青少年走上歧途;其次影视和网络对暴力、性的不正当宣传,导致青少年道德意识的不断滑坡;社会治安管理不严密的大环境也为青少年性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一些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顾及子女;离异家庭增多,在这样家庭中生活的青少年很容易产生恐惧、焦虑的心理,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学校忽视素质教育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在教学方面,对青少年性知识缺乏必要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
对青少年性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性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针对青少年法律知识不足的薄弱点,学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专门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也可以推行从政法机关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老师和家长应用适当的方式向青少年讲述有关性的知识,满足青少年的好奇心,解除它的神秘感。
第二,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给予有力的打击。一方面,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不放弃,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回访等形式观察失足青少年的改造行为,也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给予帮助,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进行有力的打击,对于犯罪场所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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