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节育环有几天法定休假
【法律意见】取环假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相应的规定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女职工取环的休息问题,如果需要休息,让医院开具病假单,凭病假单向单位请病假,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1984]卫妇字第1号)中的“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一节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在手术后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扩展资料
1、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节育环有几天法定假
1天。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婚假: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休假3天;女职工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节育环:休息1天;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节育环是一种放置在子宫腔内的避孕装置,由于初期使用的装置多是环状的,通常叫节育环,又称宫内节育器,简称节育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是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州市独生子女费每月几号发放
法律客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2月起将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区财政解决,为规范该保健费发放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从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必须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与服务,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按时查环查孕,并与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在花都区内而不在同一镇(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四、父母一方户口不在花都区内的,只发给户口在我区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六、一方有工作单位而另一方属城镇无业居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八、父母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十、城镇无业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应立即终止发放该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并负责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一、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街)计生办负责发放(具体领取时间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区财政实报实销。镇(街)计生办需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的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应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后报区财政局拨款;十二、镇(街)计生办要认真做好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统计、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如在发放过程中发现工作失职的,追究失职人员及分管计生工作领导的责任;十三、本规定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2005年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2005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2007年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规定
一、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从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必须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与服务,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按时查环查孕,并与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在花都区内而不在同一镇(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四、父母一方户口不在花都区内的,只发给户口在我区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六、一方有工作单位而另一方属城镇无业居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八、父母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负责发给;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城镇无业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应立即终止发放该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并负责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十一、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街)计生办负责发放(具体领取时间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区财政实报实销。镇(街)计生办需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的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应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后报区财政局拨款;
十二、镇(街)计生办要认真做好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统计、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如在发放过程中发现工作失职的,追究失职人员及分管计生工作领导的责任。
广东省育儿假最新规定2021
一、 广东新增育儿假: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年享有10天育儿假12月1日上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年享有10天育儿假。二、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为目前怀孕或有三个孩子的人释放了最大的政策善意。2021年5月31日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期间生育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图/全媒体记者陈秋明摄羊城晚报虐童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为确保三孩政策落实,条例加强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三、 条例增加了育儿假,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不满三周岁的,每年享受10日育儿假。节假日的人工费用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条例强调,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抚养和教育负担,在就业服务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四、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间、实行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五、 政府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就业受到分娩影响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此外,条例明确对违反托幼服务相关标准规范、虐待婴幼儿的托幼机构进行处罚。托幼机构违反托幼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儿所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 托儿所、幼儿园虐待婴幼儿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保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在此次法律修订中,广东优化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倡导适龄婚育,落实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残疾、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七、 同时取消再生育审批,全面推行出生登记制度,强调登记服务的便利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广东也注重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户籍夫妻,应当给予五对优待金。一、对职工和城镇居民,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孩子14岁生日止,每月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广东育儿假最新规定2020
广东育儿假最新规定2020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具体如下:1、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2、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3、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第十条 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一条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四条 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结婚也可以入户广州吗?
外地人和广州人结婚可以落户广州吗?基本上是可以的外地人和广州人结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但总的来说,外地人跟广州人结婚后想入户广州,无非就是通过配偶投靠的方式结婚登记的广州投靠入户条件如下投靠入户根据广州市投靠入户的相关法律条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1、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清楚明白以上条件的朋友就可以开始看向这里开始着手准备相关的资料来申请投靠入户广州了一:申请基本材料1、《入户申请表》(申办人);2、结婚证(申办人或被投靠人);3、居民身份证(申办人和被投靠人);4、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和被投靠人);5、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和被投靠人);二:特殊情况申请材料1、属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是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还需审核申办人或被投靠人的以下材料(只审查其中一项即可)①毕业证以及学历认证材料(《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②《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③《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书面材料。2、属于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的需要审查以下证件审核产权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要审查身份证明①《入户申请表》;②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提供)。4、证件是国外签发的情况证件如果是由国外签发的情况的话,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流程(建议收藏)一、网上自主申报途径想通过自主网上申报的朋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向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1、可上网搜索广州金盾网进行网上的网页填报。2、可以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在业务咨询平台页面上进行填报二、自主申报流程1、在网上完成申报申请后,会进入网上预审核的阶段,在网上的人工审核完成后,就会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报人预审结果以及下一步需要具体操作的事项。2、下一步申报人需要带上申办资料到现场进行办理,交由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核实。3、现场核实通过后会交由公安机关审核,在审查通过后同样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报人具体的审核结果。4、公安审查无误后就会给申报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很重要),这份文件会统一由EMS统一代送到申办人手上。5,最后就是落户登记,这里可以选择本人到现场进行登记,也可以选择EMS免到场办理。到现场需要在网上进行预约办理。现场办理地点查询通道入口现场办理的地点由于所在的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有所差异,而且同一个区域的办理地点也同样会有很多。所以在这里给大家办理地点的查询通道
结婚入户广州需要什么条件?
投靠配偶入户条件: 配偶有广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入广州市: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夫妻同时符合男方满60周岁、女方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投靠配偶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申请人); 2、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4、结婚证(申请人或被投靠人) 5、其他材料 (1)属申办条件第3项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以下材料之一: ①博士毕业证及博士学历认证材料 ②博士学位证书及学位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博士后相关认证材料;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书面材料。 (2)属入家庭户,还需提供入户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或宅基地证)。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 ①《入户申请表》; ②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提供)。 (4)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第十五条 实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第十六条 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