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

时间:2024-07-15 07:01:15编辑:优化君

如何保护自己在资本市场投资的权益?

法律分析:资本市场投资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尽量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同时,要注意信息披露和合法合规性,避免参与违法活动。如果遭遇投资损失,可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途径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1.《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三条:“证券投资者因证券交易造成投资损失的,有权请求证券交易相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中小企业风险投资运作应注意的问题

从企业层面来看:
(1)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利用资源优势,进行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升级,形成具有独特创意和高成长性的项目,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必要论证,这是吸引VC的关键;
(2)进行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管理团队,明晰产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运作更高效、更规范、更透明;
(3)培育以创新和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创新,树立品牌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团结奋进的创业团队;
(4)在具体实施阶段,撰写高质量的商业计划书,真实评估项目成长性、营利性、市场状况预测、生产营销计划等,是投融资双方对项目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
(5)与投资者合作阶段,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原则,主动协助风险投资管理和退出,维护合法权益,建立友好关系,形成吸引投资者的良性循环。
从政府层面看:
(1)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又如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制度、企业运作方面的法规,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加大对中小企业风险融资的政策优惠,减少对其融资的政策性歧视,如对VC进行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风险投资基金,降低投资风险;
(3)建立中小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加大资金、人力、基础设施扶持,大力倡导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同时建立高效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4)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决策、咨询服务机构,建立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之间有效沟通的纽带,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中小企业如何控制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又称营业风险,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供、产、销各个环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所导致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产生企业价值的变动。还有一种说法是企业由于战略选择、产品价格、销售手段等经营决策引起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利用经营杠杆而导致息前税前利润变动形成的风险叫做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时刻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就比较弱,必须防患于未然,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和衡量。尤其是在目前经济环境变化较大,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提高在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就更加重要。了解企业存在或者潜在的经营风险有哪些,加强风险管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中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一环。经营风险的基本分类 从会计学角度看,经营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财务损失。从企业内部可以分为:一、资金风险主要指企业管理者以企业损益表等为参照,将账面上的数据利润与现金流混为一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管理出现假象,忽略实际资金状况,影响企业对自身盈利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的判断,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力和竞争力。二、领导风险若企业领导者无法根据企业发展状态制定与时俱进的管理策略,建立新的管理体制,无论企业进步还是倒退都采用“一刀切”、一成不变的管理方式,或迟或早,问题都会出现。三、授权风险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管理者一定面临权利下放的问题,如何下放?下放到什么程度?“扁平化管理”与“垂直管理”,二选一?下属能否担此大任及如何协调与处理各管理部门的权利?四、经营不难,持续经营很难尤其是在初始管理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管理职责时,谁来继续经营企业、控制权如何分配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以及持续经营。就其形成的原因与结果来看,可分为:一、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区别是风险所致的结果不同。纯粹风险所致的结果只有两种,一是遭损,二是无损。如企业经营中的运输风险,财产风险,职工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所致的结果就有盈利、保本或亏损三种。如证券投资风险,外汇交易风险,营销风险等。二、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区别是风险形成的原因不同。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们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动态风险则是由于经济或社会结构的变动所致。前者如地震、海难事件等,后者如汇率变动,税制改革,能源危机等等。如何应对这些经营风险?一、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在风险来临时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二、建立企业风险控制系统,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内部风险意识,做好风险分类管理和定位,从而规避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投资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系列风险三、回避风险,即对于风险较大的人、物、业务予以回避。如在融资业务中,对资信可靠度低的对象不予受理,在营销活动中,对缺乏市场调查、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营销计划,予以拒绝等。不管是发展成熟的大中型企业,还是正在发展中的小微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经营风险,明白风险的重要性,认识自身面临的风险问题,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避免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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