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酒后嫖娼,强行轮流与某女子发生关系,你怎么看
三名男子酒后嫖娼,300元和失足女包夜,强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失足女觉得自己吃了亏选择报警,结果四人一同被抓,连带着失足女工作的按摩店也被端了。近日,这件事引来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还调侃着失足女为扫黄打非做了“贡献”。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这天,三名外出务工的老乡异地相见了,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激动的三人一起聚了一聚,在一番吃喝之后,三个人都略显醉意,此时,其中一人突然提议要一起出去找乐子。这大晚上的找什么乐子,自然不言而喻。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后,三人去了一家按摩店,以300元的价格带了一位失足女出来包夜。就这样,失足女跟着男子一起到了宾馆,到了之后才知道自己即将要服务的是三个人。自己却只收了一个人的费用却要服务三个人,失足女觉得很亏,于是让他们商量价钱的事情。但失足女人都在眼前了,三人是不会放过这个机会的,于是便进行了强行轮流与其发生关系,失足女眼看敌不过三个大男人,此时她只能放弃挣扎。到了第二天早上,失足女左想右想,还是觉得自己吃了亏,非常气愤,便一气之下打电话报了警,很快三名犯罪嫌疑人和这名失足女被当场抓获,连带着失足女工作的按摩店也被端了。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有人说这不就是很明显的嫖娼和强奸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我们都知道,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事实上,在上述案例中,失足女到达宾馆后,看到三名男子都在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而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她只能放弃挣扎,三名男子就这样与其发生了关系,这很明显违背了失足女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了强奸罪。同时,三男子违背失足的意志,强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并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妇女意愿,轮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三名职工与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此案已在警方得到确认,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一般来说,做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隐秘,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暴露出来的呢? 据知情者透露,该女子开始是与一名男子相约,后来,与女子相约的男子又喊来了同单位的另外三个人,后与女子产生矛盾,女子选择报警,此事便公开化。有记者与涉事三名男子单位取得联系,得知这三人,不是一个科室,相关科室领导表示目前还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单位的领导则认为,这三人,并非单位的公职人员,只是工人,而且发生这种事情,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那么“轮流发生性关系”和“轮奸”,以及“聚众淫乱”有什么区别? 大家都知道的“李天一案”,警方就第一次用了“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概念用语,在这一次商丘事件中,这一用语再一次出现。应该说,轮奸,也属于“轮流发生性关系”,但是性质却不完全一样。前者,是双方自愿,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后者,则是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触犯法律。商丘发生的这件事情,如何判定性质?这还需要根据女方的意愿和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定性。 如果经调查,女方确属自愿,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没有强行违背女性的自主意愿。但是,虽然女方自愿,如果事情是发生在同一个环境里,比如几人轮流与同一女子在同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就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这次事件,最终被定性为聚众淫乱,那么一开始和女人约会的男子,无疑就是首犯,因为是他打电话召集了其他三人。而其他人胆敢参与,也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了,当然,这些人是不是“多次参加”,还需要警方调查后才能知晓。 对于其他三人,也不排除偶犯,如果是偶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参与聚众淫乱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并非女子自愿,而是通过胁迫或者是暴力方式,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多人参与,则构成轮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如果最后定性为轮奸罪,则会得到最严厉的判罚。 当然,最后的结果,还要等待警方最后的调查结果才能定性,如果这三名男子构成犯罪,他们必定会受到法律惩处。
三名男子酒后招嫖,强行轮流与其发生关系,后来怎样?
不论是单身还是已婚,嫖娼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还触犯了法律,甚至有可能被传染疾病,伤身不利己。可有的人总是听不进社会的规劝,非要触碰禁区,把吃喝嫖赌这几件事沾个遍,比如接下来要说到的这三名男子,他们酒后嫖娼,花300元和失足女包夜,强行轮流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求助,这4个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当晚3名男子约在一起吃饭聊天,因为大家很久没有见面,这次不免聊得久了些,喝得酒也多了些。酒饱饭足后有人提议找个失足女玩玩,毕竟各位都是单身,没有家庭的约束,就想好好的放纵一下自己。但因为3人都没有钱,就打算骗一个失足女来陪睡。他们从网络上成功约到了一名失足女,对方喊价300元,双方很快成交,失足女立马赶往3名男子的房间。等房门打开失足女才发现自己上了当,300元是一个人的价格,结果房间里坐了3个男人。失足女希望对方加价,不然自己会吃亏,但这3名男子不肯,还堵着房门不让失足女离开,没办法,失足女自认理亏,于是当晚她被迫和3名男子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失足女突然缓过神来,觉得自己不能这样认栽,于是她报了警,说有3名男子强奸了自己。警察把3名男子抓来警局,了解了事情的具体经过,原来这4个人涉嫌卖淫嫖娼,在价格上出了分歧,失足女想要教训一下这3名男子,结果把自己搭上了。警察也是哭笑不得,第一次见到有人主动把自己送上门来。不过网友们猜测,当晚4人之间是不是的确发生了不愉快?失足女是不是受到了伤害?不然她为什么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她是真的傻吗?说不定这3名男子的确采取了暴力手段来伤害失足女,只是怎么去界定他们的行为,还得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判断。4人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是真实的,有没有涉及强奸还得再进行研究。总而言之,几个人谁都不是好人,各有所图,如果当晚3名男子加了价,说不定失足女就不会报警,他们所有人都会逍遥法外,大家说对吗?黄赌毒是社会的毒药,所有人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做事做人,希望涉案的4人能够尽快改过自新,不要再犯。
河北三名女子强奸年轻男子,导致其丧失性功能,她们会受到什么处罚?
三名女子的处罚结果是什么?我们要知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来看,强奸罪主要指男性侵犯女性,对象主要为妇女,这也就表示当女性侵犯男性的时候,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三名女子对年轻男子进行侵犯,他们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这三人却以暴力或者是胁迫的方式来猥亵他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除此之外,三人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三个人将会被判处三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三名女子强奸年轻男子的事件经过这件事情发生在河北,19岁的杨某在高中毕业之后想要找一份工作,经过朋友介绍,在城里一家洗浴会所做服务生,她虽然年纪还尚小,但是他却是一个老实的孩子,长相也非常的清秀,他认为今年自己的高考成绩并不优异,所以他打算一边工作一边复习功课,参加来年的高考。却没想到自己在工作的时候会所里面来了三位打扮非常时尚对你好对,都做了一个。长相也非常漂亮的,40岁左右的女性,这三位女性表示要一间包间,并且要杨某给他们服务,杨某作为服务生,面对这样的情况自然要以顾客的意思为主,在进入包间之后为他们倒茶点烟,时间一长,他便和其中的一名女性张某成为了朋友。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接到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邀请他去县城的一家饭馆吃饭,杨某赴约之后发现上次去会所的两名女性也在。年轻的他还不知道,这是三位女人给他设的一个局,他们在饭馆当中喝酒,没过多长时间,周某就有些喝醉了。趁着杨某上厕所的时候,三名女人在杨某喝的酒杯里面下了药,杨某喝了酒之后,药性开始慢慢显现出来,三名女人又表示一起打牌,而杨某则表示自己身上没带钱,张某则表示你赢了我们给你钱,你输了就要满足我们。无可奈何之下,杨某只能够答应4人来到麻将馆之后,由于杨某药性发作,再加上有些醉酒,没打多长时间,杨某就输了不少钱,后来这三名女人则开始侵犯杨某,时间长达两个小时之久,但是由于杨某喝酒过多再加上药性过大,突然出现了休克情况,三个女人看到这样的情况,立马将杨某送到了医院,好在终于及时杨某被抢救过来了,但是由于药物的副作用,还有可能会丧失性能力。三名妇女的处罚结果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知道,根据我国的相关刑法规定来看,男性侵犯女性才会被判处强奸罪,而女性对男性则并没有强奸罪一说,所以如果被侵犯的人是男性,强奸罪则并不属于保护范畴之内,最终经过法律判定,这个世界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这三名女子却以暴力或者是胁迫的方式对这名男子进行猥亵,再加上三位女人利用麻醉的方式和杨某已经发生关系,最终导致杨某身体出现问题,所以三人也涉嫌故意伤害,如果杨某经过检查之后,属于严重残疾,那么这三人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总之我们还需要判定杨某的损伤是属于重伤一级还是重伤二级。根据相关调查来看,这三名女子存在聚众情节,收钱故意伤害罪,将会从重处罚,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寄语:我们要明白,无论自己是什么性别,一旦遇到危险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件事情受害人是男性,而三名妇女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依然能够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
三女洗浴会所“迷奸”一男子,使其丧失性功能,这男的以后咋办?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往往把女性作为性侵害的受害者,其实在生活之中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可能出于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因为在这种事情上面,总感觉男性是占便宜的一方,其实在这些事例之中,男性有的时候也会受到巨大的伤害,甚至会造成终身的残疾。前不久相关媒体就报道了这样子的事例,导致男青年丧失了性功能。一、三个女客人下药和19岁男青年发生关系十九岁的杨某高中毕业,无合适工作,经同村在城里打工的朋友介绍,在城里一家洗衣浴会所作服务生,杨某是个老实孩子,边工作边复习功课,准备来年的高考。2019年12月份一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期间,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一杯饮料,三名女性轮流与杨某发生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杨某突然休克,三人吓坏了,连背带驮将杨某背到楼下,打出租车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杨某失去了性能力。二、做全方面的调整,让自己身心完全恢复健康。1、平缓心中的窝火之气。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的确是让人很难过,也是让人万万意想不到的,那三名女性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要承担各自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没有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法律规定存在,可是我国的刑法却有过修改,有一项猥亵的内容,在这一项罪名之中猥亵的对象是不分男女的,同时,这三名女性的行为导致了杨某丧失了性能力,这就是造成了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再加上三人同时发生关系又有聚众的情形,数罪并罚,这三名女性有期徒刑应当是在10年以上。这样子的一个惩处应当是完全可以吐出了心中的窝火之气。2、放下心中的思想包袱。这一件事情必然会对19岁的杨某造成影响,会平添许多思想包袱,毕竟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一定会对日常生活造成一些影响,会面对着许多人不同的眼光,这个时候就应当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毕竟自己在这件事情之中是属于受害者,这件事情也不是自己愿意去发生的,相关的人员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那么就应当要放下思想包袱,去拥抱明天的新生活,不能够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3、积极进行治疗19岁不过是人生才刚刚开始,身体的机能依然是有着强大的修复能力,再加上现代的医学技术发展是日益猛进,谁也不能够保证10年之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再说丧失了性功能,并不是代表着完全丧失性功能,相关的器官都还存在,因此应当就要进行积极的治疗,要有信心自己能够完全恢复,却能够享受一个男人所有应当能够享受的权利。
三男子酒后嫖娼,强行轮流与某女子发生关系,你怎么看?
三位男子喝酒嫖娼强行轮流与女子发生关系,三位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已经形成了嫖娼行为和强奸罪。三位男子喝酒嫖娼强行轮流与女子发生关系这件事情是可以说三位男子喝多了之后被酒冲昏了头脑就进行了嫖娼行动花了几百块钱与一名失足女进行包夜,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在事后非常的愤怒,就与警方报了警。三位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构成了嫖娼行为和强奸罪。对于三位男子来言是都是同乡,即使现在三个人在一所城市里面打工,但是很少聚在一起,所以他们就趁着对方都有时间而进行小聚,由于三个人见面都非常的高兴,不知不觉在聊天中把酒喝多了喝多了后一位男子提出是否要进行消遣娱乐就提出了嫖娼。为此男子就带着两位好友来到了一家按摩店附近。随后三个人就去了包间事后,一名女子来到了之后,三位男子因为喝多了酒就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当时女子是拒绝的,因为它本身是处于包夜行为,并没有存在发生关系,女子非常的抗拒,为此这样的抗拒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三位男子的强奸罪,而对于事后报警来说,即使双方是属于嫖娼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三位男子没有经过女子的同意,女子是出于反抗行为,加以这样三个人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所以对于这样的行为,女子也会付出自己的代价,而这三位男子也会付出自己所做的行为。最后的抉择都是由法律来为他们制裁。三位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已经形成了嫖娼行为和强奸罪这件事情可以告诉我们喝酒非常的耽误事情,而这三位男子也是由于喝酒喝多了进行嫖娼,女子是非常的不愿意,但是三位男子强迫与女子轮流发生关系,为此女子报警之后,两方已经触犯了法律,女子和男子属于嫖娼行为,而三位男子没有经过女子的同意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嫖娼行为和强奸罪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对于他们的惩罚只有法律来制裁他们,为此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总结对于这件事情可以说对于嫖娼行为大家一定不要触犯法律,而且对于这三位男子来说,喝多了之后,就强迫和女子发生关系,甚至还强迫女子和自己发生关系,在事后女子报警直接4个人进了警察局,而面对他们的就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他们四个将面临的是法律对他们的惩罚。女子和男子属于嫖娼行为,而三位男子也是强迫女子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也就是这两名罪状,会对他们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对于法院是判决他们的。
轮奸怎么判
法律分析:轮奸会按照强奸罪加重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罪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轮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湖北一女子遭上司侵犯,该上司受到了什么惩罚?
现代社会对女性的伤害太大了,女性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最近上映的《门锁》就反映了很多的问题。女性不仅仅会被坏人跟踪,可能在工作中也会受到上司的骚扰。上司非常具有作案优势,利用职务之便,约你出来,再进行猥亵,轻而易举。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湖北这件事情。湖北一女子遭到上司侵犯,该女子是在找工作面试过程中被王校长以各种理由迷惑下药带至旅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报警后,警察发现王校长是个惯犯,利用职务之便,谎称面试工作,多次对多名女子进行侵犯行为。这种人,最后也受到了惩罚。受到法律制裁湖北这女子,被侵犯后,一开始也并没有选择报警,主要是没法面对这样的事情,不知道该如何开口,幸好该女子的父母知道事情后,鼓励女儿去警局报警。后来警局也查到了,这名王校长侵犯了多名女子,这种人怎么可能再让他逃掉。最后法律判刑六年零六个月。会受到社会谴责这样的人渣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即使出了监狱,道德也会谴责他。他身上背负着强奸罪的罪名,不管走到哪,都没法得到人们的尊重。现在社会的信息如此公开透明,一个人曾经做过什么互联网都是有记忆的,不会让人轻易抹去之前的肮脏。社会不会放过一个侵犯女子的人。婚姻破裂王校长之前有一个妻子,可笑的是,他的妻子也是被强奸来的。当时王校长也是以面试的理由侵犯了该女子,不过他谎称可以对女子负责,该女子就试图爱上他,两人闪婚。但是人渣怎么会收心,依旧我行我素,做着龌龊之事,在结婚三年后就离婚了。
湖北女子住酒店拉开窗帘发现一间会议室,是否侵犯了顾客的隐私?
在10月24日网络上流传出了一段视频,视频当中一个女士表示自己入住了某家酒店两天了,但是在这两天期间非常的累,所以根本就没有拉开窗帘看过外面的景象。居住的最后一天女士拉开了窗帘,本来想看一看窗外的景色,可是却没有想到拉开窗帘了以后发现隔壁竟然是一间会议室。这个女士表示现在想一想其实心里面有一些后怕,如果在自己居住期间隔壁会议室有人的话,对于女士来讲是严重的侵犯了隐私权的。不合理的设计有很多网友在看到了这样的设计以后都表示这种酒店的设计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是会议间的话就应该是单独的会议间,如果是房间里面自带的会议间的话,那也应该提前的告知顾客。但是像这样将房子的窗户以及会议间用一个帘子拉起来,就当做会议间不存在的行为是完全不合理的。让人膈应就算在这个女士居住期间隔壁会议室没有人使用,但是这样的相关行为依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有很多网友都表示会议间当中如果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的话,那么对于隔壁居住的人来讲也是非常不公平的。虽然说在居住的时间内隔壁可能并没有人,但是想一想隔壁随时都有人会进来这样的房间让人觉得很膈应。酒店的不负责可能酒店是考虑到不想让这个女士居住的不舒服才做出了这样的隐瞒行为,但是大多数的网友依旧觉得酒店的所作所为是非常不负责的。如果这个女士比较较真的话其实完全可以找酒店退款,并且还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但是女子为了考试所以没有在这件事情上耽误太多的时间,不过这件事情曝光过后也希望相关的酒店能够合理的去分配自己的房间,不要再出现类似的纰漏了。
轮奸罪最高可以判几年
法律分析:轮奸罪最高可处死刑,根据进行轮奸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犯罪的人身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轮奸是多人共同谋划进行强奸,是强奸的加重情节,轮奸的行为是十分残忍的,应该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请问轮奸最高判多少年
轮奸最重可以判处死刑。法律规定为: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试论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
摘要: 轮奸不是具体的罪名,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关于轮奸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轮奸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只要有强奸的行为即可;一种观点认为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的认定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量刑,刑法分则并没有对轮奸的认定标准加以具体化,再加上对受害人的同情心,导致很多情况下轻刑重判,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从轮奸的定义出发,对轮奸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力图使轮奸的认定标准更客观、准确。 关键词: 强奸罪 轮奸 既遂 量刑 一、轮奸定义的厘定 刑法分则并没有对什么是轮奸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轮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轮流强奸同一女子,可以看出轮奸在人数上要求两人以上并且是男子,在犯罪对象上要求是同一个妇女,行为方式上为轮流即依照次序一个接替一个。刑法理论中关于轮奸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者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指两人以上在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无论是汉语词典的解释,还是刑法理论通说,对轮奸的定义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人数要求、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刑法理论对轮奸的要求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轮奸的定义可以界定如下: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轮奸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妇女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临时起意,甚至相互之间并无语言明示,但行为人都相互帮助,行为人之间心照不宣;同一时间段内,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对同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也应视为轮奸。比如甲男和乙男出于强奸丙女的故意,控制了丙女,甲强奸后,乙将丙带回家强奸,甲和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轮奸的行为。 二、轮奸的具体认定 (一)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为前提 根据轮奸的定义可知,轮奸要求各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如果有一名男子构不成强奸罪,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轮奸,比如,A为15岁,B为13岁,先后将一女强奸,对A就不能认定为轮奸。当然在三名以上男子共同强奸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不构成强奸罪,并不影响其他人轮奸的认定。轮奸为强奸罪的特殊形式,轮奸要求主体为男子,如果女子教唆两名以上男子强奸她人的,能否对该名女子认定为轮奸?笔者认为女子不能成为轮奸的主体,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强奸罪的主犯来对待,该女子的量刑起点应高于被教唆的男子,也应在十年以上。 (二)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为标准 轮奸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既遂,有的认为强奸罪为行为犯,轮奸的认定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轮奸;有的认为只要一人行为达到既遂,就能认定为轮奸;还有的认为轮奸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到达既遂即幼女为接触、其他妇女为插入,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行为或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都不能认定为轮奸。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看法,认为成立轮奸要求各行为人均需亲自实施奸淫既遂即对单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必须达到插入或接触的标准。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或强奸未遂的均不能认定为轮奸:(1)轮奸不是具体罪名,为强奸罪情节加重犯,强奸罪虽然为行为犯,但并不代表行为人具有强奸的行为时即为轮奸,轮奸的认定还必须要求各行为人进一步实施强奸行为,不能因为一旦有强奸的行为,同时在数量上达到两人以上就认为是轮奸,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2)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自由权利即女子享有的一种拒绝与其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权利,刑法分则规定两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普通的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轮奸的处罚力度很大,就是因为轮奸的行为使妇女性自由的权利进一步受到伤害。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犯罪中止的或犯罪未遂的尚未使被害人性自由的权利遭受进一步伤害,诚然强奸未遂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还是比较大的,行为人还是想使强奸行为继续进行下去,但事实上毕竟没有使被害人性自由的权利遭到进一步伤害。(3)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强奸罪中一人既遂,所有人的行为均为强奸罪既遂。由于轮奸不是具体的罪名,只是强奸罪中的量刑情节,一人既遂并不代表轮奸行为的成立。轮奸必须对各行为人的行为单独进行考察,不能套用共同犯罪原理,否则会出现量刑失衡现象。只有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满足插入说或者接触说的标准时,才可以认定为轮奸的行为,对不具备此条件的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轮奸的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轮奸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区分强奸罪故意犯罪形态与轮奸行为 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强奸罪未遂、既遂与轮奸的区分,通行的做法是如果有一人强奸既遂的话,对所有参加的人一般都是按轮奸的情节进行量刑,理由是多人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性侵犯的危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并且强奸未遂的人主观恶性和既遂的人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对强奸罪预备、中止以及事先共谋但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人一般不按照轮奸量刑。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标准不一,不利于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司法实践混淆了强奸罪与轮奸的区分,把轮奸当作具体的罪名即轮奸罪来看待,轮奸只是强奸罪中一个量刑情节,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具有相似性,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没有死亡的结果就不能使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进行量刑。同样的道理对单个的行为人如果没有达到既遂的标准,就不能适用轮奸的规定,但这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轮奸:(1)A为强奸既遂,B为强奸中止或未遂;(2)A、B均有实施暴力行为,但都没到达既遂;(3)A、B为强奸既遂,C为中止或未遂,A、B为轮奸行为,C不是轮奸的行为;(4)A为强奸既遂,B不负刑事责任。 (二)避免先入为主,慎重量刑 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存在着偏见即只要是强奸犯就应该重判,而审判机关易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在案件尚未进行实质审判阶段时,对案件的性质已经进行了内心评价,这可能导致量刑失衡。1979年刑法没有将“轮奸”作为第3款较重法定刑的“特别严重”的情节,只是在第4款规定,“轮奸”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审判机关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适用第1款或者第3款法定刑,如有“轮奸”情节也分别在第1款或者第3款法定刑内从重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及其处罚时,前两款相同,第3款便直接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比较1979年刑法和1997年新刑法,很明显现行刑法对轮奸的规定更严厉、明确。在量刑的时候,对轮奸的理解也不能过于宽泛,要从立法目的、意图去解释轮奸,将轮奸界定为强奸罪既遂完全符合立法演变、立法目的及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基于此审判机关在审理轮奸案件时,应避免先入为主,更不能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盲目套用轮奸的情节。
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强奸(或奸淫)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