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2021一对夫妻生育率
2021年一对夫妻的生育率是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来决定的。一般而言,生育率是指每对夫妻在其生育年龄内所生育的孩子数量的平均值。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生育率也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女性教育程度的增加、经济压力的增加等因素的影响,生育率普遍较低。例如,欧洲一些国家的生育率已经低于2,而且还呈现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更注重个人发展和事业,对于生育孩子的意愿减弱。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生育率相对较高。例如,一些非洲国家的生育率较高,这可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口素质较低、文化传统强调生育等因素有关。针对低生育率的情况,一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生育和支持家庭发展。例如,提供育儿津贴、扩大产假和育儿假的福利政策,为家庭提供足够的福利保障和支持,以增加生育意愿。同时,也可以通过改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提高生育环境的质量,从而吸引更多家庭愿意生育孩子。在高生育率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则会采取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以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社会、经济等问题。这些政策可以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宣传、提供避孕措施等。总体而言,2021年一对夫妻的生育率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包括国家发展水平、社会政策、文化传统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育率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引导和调控生育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 《光荣证》)。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二胎有什么补助政策
1.二胎津贴 上海市女职工月生活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休假天数。其中,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60%计算,也就是说,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领取的就越高。 2.二胎补贴 二胎补贴有两种,一次性营养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难产或多胞胎的可提高到50%。 一次性补助: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助产妇本人300元。 3.中央和地方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新的计划生育补贴将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但是,每个地区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生育保险部门进行管理。 注:虽然生育津贴高达10万元,但按照2020年上海平均工资6378元,产假98天计算,一般人拿到的都在2万元左右。 哪里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个孩子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提交报销申请后,在收到拨付文件后,不同地区的拨付时间会有所不同,或在5个工作日或下月后的固定时间将拨付金额转入单位或个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如何申请?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准备所需材料要在宝宝出生后2个月内办理。单位经办人应向社保中心提交上述材料,并在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生育津贴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包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计划生育证明、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保险所属机构提交报销所需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核实无误后,受理申报,并进行书面登记; 3.窗口工作人员将在4个工作日内生成付款文件; 4.单位经理或个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后收到付款文件; 4.下拨的款项将在收到下拨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生育保险对二胎报销的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二胎生育保险报销的基本条件是生育保险费用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2.《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即合法生育二胎可以报销生育保险。
上海生二胎补贴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1、生育津贴生二胎是我国的重要补助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缴纳过社保的女性,都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这个补助是给予生育的妈妈生活费,而且是按照缴纳生育津贴基数进行计算的,基数越高,领取的生育津贴也会越多。2、基本生育免费有大多数人觉得生育是大事,所以生育二胎的补贴应该增大比例,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生育大多数都是有自己家庭全额付款的,直到目前,国家推行了基本生育免费制度,有些地区实行了住院分娩免费制度,只要是二胎孕产妇还可以额外领取1000-3000元的补贴。3、孕产检费用减免现在孕妇在怀孕的时候,需要经历多项孕产检核查,比如B超检查、遗传病史检查、预产期检查等十几项的检查费用大概需要几百元,如果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检,就可以适当的减免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二胎补贴政策2023
国家二胎补贴政策2023就是可以延长产假和奖励优惠等。1、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2、帮扶保证要树立健全方案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心工作机制,维护好方案生育家庭合法权益。3、生育补贴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二胎家庭的好处以前条件艰苦时期,农村人就讲究人多力量大,家庭想要变富裕,就得多生孩子,而且那个时候生孩子成本没有现在这么大,基本上十几岁就可以成为家里劳动力。承担起养育家庭的责任了,所以多生一个孩子,家里以后的日子就会好过。中国人都说养儿防老,养一个孩子和养几个孩子防老还是有差距的。如果只是一个孩子,即使将全部的爱都给了他,也不确定孩子长大后是否会孝顺自己,而且万一遇到失孤的情况。自己年纪已大,那下半辈子的生活就完全没有着落了,很多农村家庭想都不敢想。
上海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2月23日上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新版计生条例将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一、上海户籍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且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备注】: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三)特殊情况: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2、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4、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它特殊情况。
(四)办理上海二胎准生证应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2、户籍证明,例如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6、独生子女声明(符合第一条1、6项及第二条2、3项);
7、鉴定材料或诊断证明材料(符合第一条2、3项及第二条4项及第三条1项);
8、《革命伤残军人证》(符合第一条4项);
9、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符合第一条5项);
10、收养证明(符合第三条1项)。
上海陪产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上海在最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受的陪产假的天数是1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陪产假10天从何时算起
法律分析:上海的10天陪产假并没有特别规定从哪一天开始算起。一般由男性根据个人情况向公司申请,从申请日期第一天开始算起,从小孩出生那一天就开始可以申请,具体没有要求。陪产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当事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
上海婚假10天是包括双休日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婚假是3天,而上海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有增加7天,两者加起来就可以享受10天的婚假,这里的10天是指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因此是包含双休日的,职工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就可以享受10天的婚假,在休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工资;未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职工的婚假申请。用人单位拒绝让职工休婚假,或者因休婚假而克扣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查证属实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上海婚假10天包含周六日吗
包含。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上海婚假一共10天。所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海陪产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
法律分析:上海陪产假10天包括双休日,根据规定,上海产假遇与陪产假节假日和双休顺延。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女性产假98天: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性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此外,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陪产假10天含周末吗
一、上海陪产假10天含周末吗1、上海陪产假10天含周末。因为陪产假都是连休的,包括周末。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二、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上海生育假从30天增至60天,增加生育假有何利弊?
因为工作压力太大,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不想要孩子了,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一旦选择要了孩子就代表自己将面临着失业,这也是我们国家生育率在下降的原因,而上海这次将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了60天,这样做也是为了提高生育率,可是这个规定也是有利有弊的。能让女性怀孕时有更多的休息时间怀孕这个事情其实对女孩子的身体伤害是很大的,如果怀孕之后没有得到一个充分的休息,甚至会让身体素质变得越来越差,所以才提出了将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60天,这样哪怕怀孕了也可以心安理得的待在家里休息,并且生育假也是带薪休假,所以女性能够更安心的回家生孩子,也有更多的时间养好自己的身体。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对女性职员更加严苛这个规定从表面上看好像确实是为了女性好,这样哪怕是怀孕了也不会造成失业,可是这个规定对公司来说却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如果自己的职员里面有好几个人都怀孕了,需要休假,那么就会给公司增加很大的负担,所以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更加严苛的对待女性职员。比如说在女性职员入职之前可能就会问清楚对方的情况,如果近两年有怀孕计划的话,直接就不会录取对方,所以想要对女性职员做到一个公平的对待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这就是把生育假延长的利与弊,对于一些大公司和大企业来说,他们有资本去承担这些,那么对于这个公司里面的女性员工来说就是一件好事,可是对于那些私企和小公司来说,他们是没有办法承担这个成本的,那么怀孕的女性照样会面临失业的情况。
上海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60天,此举对促进生育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会影响女性就业、降低女性收入,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改善现有的人口结构,提高新生儿的出生率。上海的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60天,看着像是一个福利政策,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并不是什么利好,这些企业都不愿意白花钱养着不工作的员工,所以这项政策出台以后会影响女性就业,会导致更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把女性排除在外,特别是那些处于生育期的女性,会让她们的求职之路更艰难。一、降低女性收入上海生育假从30天增加了60天,会对当地女性的收入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容易让女性的收入降低,因为本来很多企业对女性就存在一定的歧视态度,在招收新的员工时,不喜欢招收那些处于生育期的女性,随着生育假延长他们会对女性更加排斥,而那些招收女员工的企业也会压低女员工的工资,而女员工在面对无可选择的时候,只能被动接受,这就会使他们的收入不断下降。二、提升女性生育意愿生育假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因为生育假延长以后,她们会有更长的时间照顾宝宝,休养身体,她们的生活压力会有所减轻,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想生小孩的意愿会有所提高,但效果不会太明显。三、提率新生儿出生率提高新生儿出生率,改善现在人口结构也是上海生育假延长的重要影响,因为生育假延长以后想生小孩想要二胎,甚至三胎的人数就会增加,这时新生儿的出生率就会明显提高,会改变现在的人口结构,让人口老龄化的状态有所改变,能为这个社会注入更多的新生力量。但上海生育假的延长,不能立竿见影的看到效果,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
上海婚假是几天
一、上海婚假是几天1、上海婚假是8到10天。目前国家规定的婚假是1到3天,而上海是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面增加7天,男女双方依法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就可以依法享受一定天数的婚假。2、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二、再婚的,也可以享受婚假吗再婚的,可以享受婚假。婚假针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跟职工的结婚次数没有关系,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就可以享受法定的婚假,属于无效婚姻的,不可以享受法定的婚假。
上海婚假是几天
婚假按照法律规定是3天,如果是晚婚的话会增加晚婚假七天,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法律依据:《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