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地税局

时间:2024-07-16 10:57:41编辑:优化君

社保卡可以代办吗

可以,如遇特殊情况(高龄、幼龄、伤病、行动不便)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应同时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若是进行社保卡的更换,需要在办新卡时,将社保卡照相回执提供给办卡银行,所以,代办人还需要携带委托人的照片进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保卡可以代办。一般新员工入职都是由人事部代办的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直属机构2个,现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 1.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文电收发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保密、信访、调研、税收科研、政务信息、税务报刊发行;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税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工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拟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2.法规宣传科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务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事项;负责承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审理,监督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法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与税收法规相关的其他工作。3.税政科负责属地税部门管理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和答复;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办理税收减免报批有关事项以及与税种政策相关的其他业务。4.所得税科负责属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和答复;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宜;负责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指导和政策性管理;负责牵头协调涉外税政业务的工作;负责办理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其他税政业务。5.征收管理科(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地方税各税种、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业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负责研究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纳税人户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对在税收征管中普通发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有关违反法规、规章的处罚事宜;负责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法律文书的印制管理;负责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组织税收征管工作调查研究;负责指导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管质量检查考核;负责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负责处理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其他业务。6.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负责本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应用软件的推广;协助有关部门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及技术培训工作;对本系统税收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实施技术指导)。7.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本市地方税收入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编制、分配和调整税收计划,督促税收计划的落实,检查、分析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汇总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资料和数据;建立健全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会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负责全市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方税务系统会计、计划、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审核本市地方税务系统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基建计划的制定和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监督检查基建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工作。8.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等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地方税务系统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所辖县(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的管理工作和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机关党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以及与人事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9.监察室负责监督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情况,组织开展税务执法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纪的行为,移送有关违法案件,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税务系统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相关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本局纪检组的日常工作以及与税务行政监察和纪律检查相关的其他工作。10.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安全、保卫、车辆、基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与后勤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11、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12、工会负责局机关工会工作13、妇委会负责局机关妇联工作14、团委负责全市团组织工作 1.直属税务分局(内设机构:综合股、征收管理股、计划统计股、检查股)负责市本级以上纳税人税务登记户籍的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逾期催缴、加收滞纳金、收缴补税罚款、减免抵缓退税审核报批;负责发票管理、发售发票、防伪认证、解税结票、交叉稽核、重点户管理;负责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错征税款退付、申报纳税的后台稽核以及稽核申报纳税发现大要案的转办;负责一般纳税检查和税收管理权限内的税务行政处罚等工作。2.稽查局(内设机构:综合股、检查股、审理股、执行股)负责全市地方税收的税务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税举报工作的管理,组织交叉检查及复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和考核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纳税检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和跨行政辖区税务案件的协查以及发票案件的查处;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补税罚款催缴、违章教育等工作。

社保卡可以代办吗

法律分析:社保卡可以。可以亲属代办。要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每月1~20日,到户口辖区社保管理处办理。没有二代身份证读取器的社保部门需要一寸红底登记照一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概况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机构成立以来,先后被授予安徽省第七届、第八届文明单位,2008年又被推荐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荣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表彰的“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称号。2006年,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援建军营图书室,共建学习型军营”先进单位。2003-2008年,连续六年被市直工委授予“先进机关党委”称号。三次被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表彰为“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优秀市直单位”。2008年,荣获中组部授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单位”。2005-2009年,连续五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机关效能建设先进集体”。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的介绍

1951年4月,恢复滁县税务局建制,工商税收征管业务仍交由滁县税务局办理。1956年1月,滁、宿两专署合并成立蚌埠专署,并相应撤销滁、宿两专区税务局,成立“蚌埠专署税务局”。1957年8月蚌埠专署税务局、财政科合并,成立“专署财政局”。1961年4月恢复滁县专署,同年6月财政局与税务局分设,成立“滁县专署税务局”,1968年8月底专署税务局与专署财政局合并,成立“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政小组”。同年10月又与地区建设银行合并成立“滁县专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小组财政临时业务组”。1970年5月成立“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政局”。1971年又与地区人发银行合并,成立“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1974年财政银行分设贸成立“滁县地区财政局”。1980年更名为“滁县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1984年再次更名为“滁县行署财政税务局”。1984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84)1号文件指示,并经滁县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财政税务分设,成立“滁县地区行政公署税务局”。1993年根据地改市决定,地区税务局更名为滁州市税务局。1994年,按照实行新税制的要求,原滁州市税务局分设为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当年9月9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宣布本市原税务局人员分流到国、地税名单,标志着滁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正式成立。

安徽省2003年录用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昨日开始

6月19日,安徽省2003年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招考报名工作正式启动。是日中午,省委常委、副省长任海深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设在省体育馆的省直机关报名现场指导检查报名工作。

  这次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0周年之际,是我省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以来招考人数最多的一次,也是打破地域界限、招考范围最广的一次。

  全省15个市和省直48个部门将考录国家公务员1954名。其中,省直机关有210个职位供广大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选择报考。

  此次报名工作全省均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在省直机关的报名现场,记者看到每个招考单位都独立设置了招考展牌,明确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省考录办设置了政策咨询台、身份证查验台、学历证书验证台,并安排了专人负责报名场地的卫生消毒、体温测量等工作。省监察厅还派专人在报名现场对报名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报名工作公平、公正。

  据了解,省考录办每天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报考信息。报名工作将于22日结束,历时4天。


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同步实施,另行公告):

  一、考录办法和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招录工作,纳入招录单位所在市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招录机关参加相关环节的工作,制定录用计划和审批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考录计划和职位

  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5118名。其中,省直机关863名,市以下机关425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计划46名)。

  各机关招考职位、录用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于4月14日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等媒体上公布。各市也将陆续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本市《职位简章》。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具有良好的品行;

  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与工作能力;

  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另行规定);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毕业后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基层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除具备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普通人民警察职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

  2、报考有专业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①身高:男性不低于1.68米、女性不低于1.58米;②体重: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③视力:双眼*视视力不低于4.9;④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除有关部门的涉密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的报名办法外,全省均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统一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00至5月9日16:00。

  (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签署“考录诚信书”,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x413像素,大小20—100kb)。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解释。

  (三)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2010年5月11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报考资格初审。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2010年5月11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5月14日16:00前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201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这部分报考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10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期间,由报考人员到参加考试的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审核确认手续(参加省直考点考试的,到省人事考试院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四)报名有关事宜

  报名确认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1,方可开考。专项用于招录选聘生和 “三支一扶”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要求特殊的职位,如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取消招考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2010年5月16日9:00—16:00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1、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税收、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工作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其中,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A卷;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B卷。

  2、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以《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发布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供报考人员查询。此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及有关《专业知识》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0年5月3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 14:00——16:00 《申论》或《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

  (四)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或《专业知识》)两科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5分。对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后服务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和聘用在农村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分。既是少数民族又是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的,按一项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6月2日前将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分别送省直有关招录机关或有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少数民族报考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任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委关于其民族情况和与其父母血亲关系的证明。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②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盖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代钢印)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本人工作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省直招录机关审核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设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省级为55分、市以下为50分。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均按市以下分数线标准执行。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个别招录机关的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笔试后进行有关方面的加试,加试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成绩计算等事宜,另行确定并事先向报考人员公布。

  六、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省直各招录机关、各市根据政策规定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和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和信息,负责对确定为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相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0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在确定拟录用人选时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取消公示和录用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领取体能测试或面试通知书。

  七、体能测试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分别由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试。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直招录机关,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试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面试方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面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知识》或《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十、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按照职位招考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

  确定的拟录用人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机关相应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录用审批后,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该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

  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组织和参与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考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考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各市咨询网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供报考人员查询。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考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电话是:0551-2602415(报考行政机关政策咨询)、2609726(报考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政策咨询)、3457903、2862049(考务和技术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是:0551-2663184(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市及市以下考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告(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的政策咨询,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税务局上班时间

国税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地税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局上下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民间有要求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详细分工略)。国家税务局与北京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全国不尽一致,税务局与其他单位一样是跟据当地政府通知执行。大城市为了解决下班高峰交通问题,也会错开上。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税务局上班时间

税务局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半至十二点,下午一点至五点半。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征收各种税务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局主要职责如下: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3、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税务局属于哪个政府部门

法律分析:税务局、工商局是属于政府部门。税务局、工商局都是代表国家而行使职权,当然是属于政府部门。按我们国家现在的机构设置这些部门都属于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各部委的直属机构,它们实行的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形式。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地方税务局归哪个部门管

地方税务局的监管部门是地方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的监管部门是上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部门是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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