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

时间:2024-07-16 20:09:05编辑:优化君

什么是产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等。不包括其构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外观设计主要包括哪些

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搜主意提供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服务和法律援助

外观设计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外观设计指的是:(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多少年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含义: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为专利人所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一、有关专利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百分之五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二、怎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材料:
(1)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六面视图(前、后、左、右、上、下)以及立体图,使用状态图等。
(2)简要说明,包括用途、最具有代表性的视图、设计要点等。
(3)外观设计请求书,写明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地址、邮编;设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文件。
当面提交:专利局或各地代办处的受理大厅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材料;或
邮寄提交:将纸件申请材料邮寄至专利局或者各地代办处的受理处;或
电子提交: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根据专利电子申请流程,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2)缴纳申请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五百元。办理专利费减备案的,只需交一百五元或者七十五元。
(3)审查。
专利局审查员对申请文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①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②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③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④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4)授予专利权。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下发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按照办理登机手续通知书中的规定按时缴纳规定费用。
(5)下发专利权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都给人以视觉效果,两者的侵权也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但麦汇网要提醒您,它们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需要区分开。1、保护的对象有区别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产品艺术性或装饰性的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立体造型,或二者兼有。而商标的保护对象是区别产品的标志或图案,通常以文字为主体,不涉及到产品本身的形状或结构。2、审查流程不同麦汇网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形式比较简单,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图片、模型或样品进行审查,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可通过。而商标的审查比较严格,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涵义等内容进行审查,期中还要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在这个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不能成立的,商标才能通过注册。3、保护时长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从申请日起为10年,不能做续展。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10年,到期可无限制地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4、侵权核定标准不同麦汇网提出,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则构成侵权。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5、保护意义不同麦汇网提出,外观设计除具有区分性外,还要和产品实用性相匹配。而商标则是通过显著性和识别性来区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同来源,实现商业竞争中争取商业利益的最大化。6、法律严格程度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须经过实质审查,只需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由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商标必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注册,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麦汇网认为,商标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更为严格。

图形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与三维标志的区别如下:第一、外观设计专利与三维标志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的识别性极为鲜明,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具有一定的标识性,但是其在实用特性方面也有所表现。第二、外观设计专利与三维标志两者受法律的保护不同。在保护范围上,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比较宽的,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比较窄。第三、外观设计专利与三维标志两者受法律保护条件不同。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不管是外观设计专利与三维标志,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外观设计专利的时效性更强,而立体商标对三维形状的表达更清晰明确。因而,企业可以针对自己商品的外观需要对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两种保护形式进行选择。

产品外观设计要点

外观是留给用户的第一印象,用户无法一眼看出产品的内在质量,却能看出外观是否平整、做工是否精细,从而完成产品的整体定位。外观设计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把控好市场的需求、抓住客户的心理、设计出大多数客户都能够接受的产品外观。外观设计即视觉设计,是对产品外表进行设计,反应产品的外观、性能、材料及制造技术,对产品品牌建设有最直接的影响。所以外观设计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三维空间及造型的优美程度外,还要考虑适合产品推广的风格、企业的产品路线等。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要点分享:材料产品设计师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如何选择设计材料,材料的加工工艺、成型技术的应用、产品的视觉表现、能不能满足产品用于各种环境中的功能及实现设计目的等等。依托科技的发展,材料的特性和材料的加工方式也越来越多,产品设计师需要掌握各种不同材质的特性及加工方式。色彩色彩通过用户的感官直接将设计师的设计信息传达给用户,对用户是否想占有产品起到根本的作用。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保护材料和对产品造型的装饰,这不仅美化了产品外观,也美化了用户心理,所以在产品外观设计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色彩组合设计,使用户对一款产品有更多的选择,从而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形态产品外观设计的核心是产品的形态美设计。是产品设计师在系统地市场调研分析后,在产品外观设计精确定位的基础上开展的设计。要求符合:1、创新性。意在表明进行外观设计时不是一味的去模仿复制,而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使得产品给人独特新颖的感觉,它通常在形态、材料、结构等方面反应。2、体量感。产品外观设计的出发点是人机工程学,它强调产品必须符合用户的要求,让用户使用更方便、舒适,如手持机产品操作部位就不超过手的活动范围,一旦超过范围使用者就不能舒适的使用。此外,在产品形态设计中还应强调产品的稳定性及整体美观度等问题。

外观设计申请要注意哪些问题

外观设计申请要注意的问题有:1、对于生产的产品来说,应该在准备对外宣传前就申请专利,要不然很容易导致出在先销售的结果,致使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从而被无效掉。专利如果申请之前对外销售过的话是最为致命的,尤其外观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普遍来说所涉及的内部技术举证较为困难,但是外观就比较简单。所以应先申请专利。2、外观专利的设计要点要简单明了。3、当产品进行升级时候,如果新产品在外观方面与之相差并不是很多的情况下,还是在其保护范围之内的,所以如果提交新的申请就很可能会由于缺少创新而无法获得授权。如果产品在升级时候仅仅一个部件在外形上面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那么也是可以将这一部分的部件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4、申请人提供的一个产品,可能包含多个创新点,为了节约成本,申请人可能将产品整体作为一个专利申请。由于存在多个创新点,专利易被规避。应提取创新点,单个创新点分别申请一个专利,形成多重专利布局。5、若专利产品是由多个部件组装而成,在申请人预算允许的前提下,将整机拆分成具备授权前景的多个部件,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会是更好的选择。6、相似的外观设计,最好合案申请。多个相似的设计在一个授权专利中受到的保护力度,与这些设计分案申请授权后获得的保护力度相同。将相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可能会被认为这些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提交其中一件,否则两件专利申请都将被驳回。7、若无必要,不用色彩。在能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外观设计说明书中避免请求色彩保护。部分申请人认为,请求保护色彩能使专利与自己的产品更接近,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事实上,一旦这样做,他人可能仅需改变产品颜色就能规避专利。8、很多申请人认为,产品外观已通过版权登记而获得了保护,就没有必要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事实上,后者的保护力度和赔偿力度要大得多。仅通过版权维权,权利人获得的赔偿费用可能低于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导致侵权人铤而走险继续侵权,或赔偿额不足以平衡权利人的维权支出(时间、金钱、精力),打击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甚至放弃维权。所以仅有版权,无法达到有力的保护效果,建议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登记同时申请。9、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均有创新,可将产品在形状上的创新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产品的颜色和图案容易被改变,对产品的外观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申请不具有色彩和图案的形状外观设计专利,能争取到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10、虽然相较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较低,获得授权较为容易。但确权不应是专利的最终目的,后续的用权和维权过程才是将专利转化为有用价值的重点。所以,专利代理机构应该以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为基本原则,充分挖掘专利创新点。


有关外观设计申请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是什么?

(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什么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 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性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发明与实用新型是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外观设 计则以外表有具体的形状或形态为对象如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电视、汽车之外型),二维 的平面设计图案(床单、地毯之花样);色彩是构成图案的成份就是说,外观设计可以是立 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有时是三者的有机结合(2)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的设计 顾名思义,外观设计就是 对产品的外表设计,而这种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能够自由移动,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 的载体如一幅画或一个图案,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外观设计,但若将它印制在产品上, 这幅画或图案便成为外观设计了

强制许可的许可制度

论WTO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作者:徐惜民 发布时间:[摘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其会员。这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定体系。其中,《马拉哈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构成三大基本实体协定。Trips协定是一部“条约附加”行的协定,即在吸收和确认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和提高保护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郑成思先生曾说:“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世贸组织的三根支柱。在这三根支柱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最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货物买卖,以及服务贸易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①[关键词]权利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许可、紧急状态、改进专利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Trips协定允许各国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②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Trips协定“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对于一般的权利限制,协议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成员可以对专有权规定例外。“例外”,主要就是“权利限制”(即强制许可)。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强制许可条款,即在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过后,权利人在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须将其专利许可当地工业使用。这种规定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在当地实施。如果专利不能或者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一)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③⑴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⑵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⑶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二)Trips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Trips协定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⑴拒绝交易。即“在此种使用之前,拟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使用。”该规定实际上与反垄断有关,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权利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绝交易性质的滥用垄断地位。④为获得基于强制交易的强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证明其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自愿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遭到拒绝或者未予答复。⑵紧急状态和极端情势。这就是“在成员处于国内紧急状态、其他紧急情势或者非商业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些条件。但是,在国内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紧急情势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权利人。”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是紧急状态或与此类似的原因,如与公共健康和营养相关的饿情势。⑶反竞争行为。强制许可可以为救济反竞争行为,成员不必适用⑵和⑹项规定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补偿时,应当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美国就按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这种强制许可。救济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是Trips协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的具体运用。这种许可必须给予权利人补偿。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可以在决定补偿数额中予以考虑,该规定允许降低补偿,甚至免费许可(如美国)。⑤⑷非商业公共使用。这可以发生在政府机关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护的专利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种使用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这类强制许可无须事先请求和通知。⑸依赖型专利。Trips协定第31条第⑾项规定:“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第二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犯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无法使用,则应当适用下列附加条件:①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应当涉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当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以交叉许可方式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③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这是一种基于专利的依赖性而授予的强制许可。在这类强制许可中,第二专利必须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这种专利实际上是一种“改进专利”,在有些国家,改进专利对电子类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改进专利获取原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价值的价值对比。该价值对比的标准取决于授予专利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所有人的规模和实力。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经济性的专利,在发达国家却未必如此。⑹其他事由。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是一种示例性规定,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强制许可事由。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充分;国家出口的需要。(三)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郑成思称为“权利限制的限制”)⑥尽管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得较灵活,但对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却规定得很具体,这就是:⑴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⑵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证之前,都应当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因为,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⑶如果有关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就更多。⑷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通过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⑸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⑹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⑺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又称为“情势还原原则”)。⑻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满足Trips协定第31条最后一项的条件。⑼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第一或第二专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⑦⑽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⑾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司法复审和行政复审)。二、中国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中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程序《专利法》第52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三)限制和补偿(报酬)⑧《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依专利法第54条,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四)司法审查《专利法》第55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中国立法与Trips协定的差异之处1、工业品外观设计能否作为专利权?在今天,大多数国家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巴黎公约作为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给予保护。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去保护。在有些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即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被视为一律。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工业版权”的第一个保护对象,也是其出现的第一个推动因素。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但很多美术创作成果同时符合1806年法和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要求,如何区分哪些外观设计只能由工业产权法保护而不能受版权法保护,这成了个难题。直至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特别工业版权”的概念正式出现了。此后,一些国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上效仿了英国的作法(如新加坡、德国)。知识产权协议在专门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加以强调的同时,又允许各成员自由选择以什么样的法律加以保护。在中国,工业品外观设计适用《专利法》来保护。但中国称这种权利为“专利”,2006年至少产生了一种副作用。有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出“已获专利”,却很少有标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欺骗(至少是误导)了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往往把“专利”等同于“发明专利”。而在其他国家,则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因为在那“外观设计权”不被称为“专利”。⑨2、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应采用强制许可?Trips协定并未提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而在多数以工业产权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并不允许对外观设计采用强制许可制度。中国专利法也只规定了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协议允许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给予一定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符合三个前提:⑴它们必须是为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受到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应有的影响。⑵不能妨碍有关设计的正常使用,包括不能妨碍合法的被许可人的利益。⑶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以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实践中,中国只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用强制许可,从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而Trips协定既没有明文禁止,也无明文允许,留下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注释:①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②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页。③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④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⑤See P.Mendes da Costa,‘Patent Harmonization through GATT:TRIP or TRAP?,Patent World’,(September 1992);转载于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⑥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⑦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页。⑧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263页;《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⑨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什么叫“强制许可”?——司法考试题做到这里,看不懂。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共有三种:
• 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例如:一个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很先进的发电方法,并取得了专利权,你们公司想通过专利转让来实施其技术,但未得到许可,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得到许可,那么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比如今年我国突发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治疗非典药物的专利技术,虽然有专利权保护,也可通过强制许可让其他公司生产。)
• 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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