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奖励

时间:2024-07-17 21:25:21编辑:优化君

税收返还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税收返还,指的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奖励返还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各地的个税返还做法或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嫌疑。虽然交了税,但是地方可能会通过奖励等方式,‘返还’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给个人。凡是跟纳税额挂钩的财政返还都是违规的。个税减免权在中央,地方无权随意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奖励资金计入什么科目

政府扶持资金进什么会计科目随情况而定:1、资产相关的政府扶持资金计入损益或当期损益中;2、收益相关的政府扶持资金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支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这笔款项应计入补贴收入。

政府奖励资金计入什么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奖励金额是做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费用?首先要明确取得该项补助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在很少情况下,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时,在取得资产并办妥受让手续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补助是按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来补偿未来的费用,则根据收益期分期确认,如果是补偿当期或者是已经发生的费用,则直接计入收到当期的损益之中,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分期确认,收到补助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期间根据资产价值的补偿情况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营业外收入怎么冲减?“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损益(收入)类科目,发生额一般在贷方登记(冲减用红字或负数),借方是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时用的,期末应无余额。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③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三)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是否应作为收入纳税

  2005年度郧西县某公司因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之大,县政府于年终进行表彰时,发放该公司奖金15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就该奖励收入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既然政府部门将取得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尔后税务机关又将财政拨付的资金再纳入征税的范围,显然是不符合情理;再者,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实行了列举法,在列举的应税收入中并不包括政府奖励收入。根据“法无明文规不征”的原则,对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收入不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  其实,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是企业所得税中未列举的收入就不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有规定必须是哪一层级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被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所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中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是否应作为收入纳税?

  2005年度郧西县某公司因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之大,县政府于年终进行表彰时,发放该公司奖金15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就该奖励收入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既然政府部门将取得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尔后税务机关又将财政拨付的资金再纳入征税的范围,显然是不符合情理;再者,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实行了列举法,在列举的应税收入中并不包括政府奖励收入。根据“法无明文规不征”的原则,对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收入不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
  其实,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是企业所得税中未列举的收入就不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有规定必须是哪一层级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被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所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中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奖励款,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要

的税收奖励款,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要 收到税收奖励款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 请问如何做此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9 030.00 投资收益 468.00 应收利息 3 000.00 贷:银行存款 142 500.00 请问如何做该会计分录呢?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000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 银行有进帐,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借款) 这样的情况,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 1.汇款的时候分录怎么做的? 比如:借:其他应付款-XX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退款的时候,直接将这笔分录冲红,财务费用那笔就不用冲了。再打款的时候,再做分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请问如何做这笔会计分录? ( 1 )登出其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640 累计折旧 15360 贷: 固定资产 16000 ( 2 )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20 贷: 银行存款 320 ( 3 )收回出售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104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040 ( 4 )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80 请问如何做这样会计分录? 1.收购水果: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某某公司 2.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3.加工包装好: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4.销售: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代销:(不收到钱)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收到钱: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希望能帮助到你 根据税收完税凭证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请问救灾捐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1、捐赠做营业外支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相关科目 2、房租可以做预提费用。 请问索赔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索赔款应作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 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奖励收入怎么做会计分录

奖励收入怎么做会计分录答:收到奖励款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财政奖励款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方面:如果这个财政奖励符合财税[2011]70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这部分财政奖励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在收到时应该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分录是什么意思?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国内很多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一、华北地区北京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50%-60%的奖励扶持,培养和扶持企业上市有相当的优惠,人才落户政策。天津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70%-80%的奖励扶持。二、华东地区浙江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80%;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享园区留成的80%-90%的奖励扶持。江西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60%-80%的奖励扶持。上海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40%;个人所得税在达到一定的纳税额,可享园区留成部分30%的奖励扶持。、福建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70%-90%;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达到一定年纳税额可享80%的奖励扶持。三、华中地区湖北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60%-80%的奖励扶持四、华南地区广东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百强企业,给予百万到千万的奖励;对于高管和特殊人才给予丰厚的人才奖励。当然每个园区的入园门槛及留成比例不尽相同,同时,影响企业节税金额的两个重要因素是:一、地区留成比例,二、地区的扶持力度,除了以上列举出的各园区的扶持力度,企业还需考虑地区留成比例以及自身的业务规模是否达到享受此政策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五章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一节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发挥重大工程牵引示范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完善标准、质量和竞争规制等措施,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支出年增长率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吗? 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若干个产业园区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吸引各种类型企业入驻园区,创造财富;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盈利空间及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当然不同类型的企业入驻园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不同园区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用一分钟详细了解下! 一、针对增值税的奖励政策: 入驻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如下:园区对入驻企业(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留存比例40%)部分50%~60%奖励扶持;就是总税收的20%--25%的奖励,数据上来说,企业增值税为50万,奖励企业区间为10万---12.5万之间。当月纳税,次月奖励执行。 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入驻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如下:园区对入驻企业(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的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存(留存比例40%)部分30%奖励扶持;就是所得税税收的12%的奖励,数据上来说,增值税为50万,奖励企业为6万。 入驻园区具体说明:可以实体入驻,这样可以享受厂房、税收等多层面的扶持,如不希望迁移公司实体的,也可以直接在园区注册新公司,注册地址由园区提供,然后在园区开票纳税,便可享受园区税收奖励政策。 在税收奖励方面: 增值税最高可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奖励,无需政府公关;所得税,最高可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进行扶持奖励。奖励兑现快,效率高,无需企业申请自动到账。 不同地区的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列举说明: 一、华北地区 北京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50%-60%的奖励扶持,培养和扶持企业上市有相当的优惠,人才落户政策。 天津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70%-80%的奖励扶持。 二、华东地区 浙江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80%;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享园区留成的80%-90%的奖励扶持。 江西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60%-80%的奖励扶持。 上海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40%;个人所得税在达到一定的纳税额,可享园区留成部分30%的奖励扶持。 福建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70%-90%;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达到一定年纳税额可享80%的奖励扶持。 三、华中地区 湖北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60%-80%的奖励扶持。 四、华南地区 广东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百强企业,给予百万到千万的奖励;对于高管和特殊人才给予丰厚的人才奖励。 以上就是联东U谷为大家分享的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联东U谷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成都、武汉、青岛、合肥等全国76个城市均建设布局了品质产业园区,园区数目超过370个,引进、服务新兴制造业和科技型企业超过15000家。我们不仅是产业园区的建设者,更是运营者、企业的服务者。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1、增加了废玻璃和废钢铁项目。2、降低了适用再生资源的比例,有的品种从原来的100%降低到了70%。3、废塑料部分没有变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主管部门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不作为申请税务优惠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纳税奖励怎么入帐

根据税法规定的并且结合财政奖励款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如当地的纳税奖励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纳税奖励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当地的税务处理办法,如这个财政奖励符合财税[2011]70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这部分财政奖励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在收到时应该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举报偷税漏税有奖励吗

法律分析:会有相应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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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法律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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