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涉及金融方面的舆情 要怎么进行舆情监测管理呢?
针对互联网中金融类舆情,要做到全面舆情监测管理,需要利用网络舆情监测系统软件,人工辅助监测,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中的金融舆情监测的全面性、及时性、高效性。例如西盈网络 舆情监测系统就可以做到:
(一)对互联网上发生的与“我”相关金融舆情信息,第一时间监测到,并且以最直观的方式显示出来“一网打尽,一目了然”。监测媒体类型包括:新闻、论坛、微博、微信、客户端、平媒、贴吧、搜索引擎等。
(二)对于重点金融舆情以及负面信息通过应用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等方式及时预警,不需要有专人值守就可以随时随地掌握舆情。
(三)自动分析金融舆情信息的发展变化趋势,包括:首发网站、作者、转载情况、热度变化等。
(四)自动生成金融舆情报表和舆情报告助力舆情工作,配合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升舆情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舆情应对水平。
(五)系统7×24小时线上自动监测预警,并配备专门的舆情分析师协助监测人工预警。
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
针对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数据收集不全面: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收集不全面,只能收集到部分数据,无法收集到全部数据,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2. 数据分析不准确: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分析不准确,无法准确分析出舆情变化的趋势,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3. 数据挖掘不及时: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挖掘不及时,无法及时发现舆情变化,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解决方法:1. 加强数据收集:金融舆情监测应该加强数据收集,尽可能收集到更多的数据,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2. 提高数据分析能力:金融舆情监测应该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准确分析出舆情变化的趋势,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3. 加强数据挖掘:金融舆情监测应该加强数据挖掘,及时发现舆情变化,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摘要】
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提问】
针对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数据收集不全面: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收集不全面,只能收集到部分数据,无法收集到全部数据,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2. 数据分析不准确: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分析不准确,无法准确分析出舆情变化的趋势,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3. 数据挖掘不及时: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挖掘不及时,无法及时发现舆情变化,从而影响到舆情监测的准确性。解决方法:1. 加强数据收集:金融舆情监测应该加强数据收集,尽可能收集到更多的数据,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2. 提高数据分析能力:金融舆情监测应该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准确分析出舆情变化的趋势,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3. 加强数据挖掘:金融舆情监测应该加强数据挖掘,及时发现舆情变化,以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回答】
你讲得真棒!可否详细说一下【提问】
针对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数据收集不全面。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收集主要依赖于网络,而网络上的信息可能不全面,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影响到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二是数据分析能力有限。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分析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地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影响到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三是数据安全性差。金融舆情监测的数据安全性较差,容易受到外部攻击,从而影响到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四是技术更新慢。金融舆情监测的技术更新慢,无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从而影响到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数据收集,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升数据安全性,加快技术更新等。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舆情监测体系,以确保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此外,还需要加强金融舆情监测的人员培训,提高金融舆情监测人员的专业素养,以确保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舆情监测机制,以确保金融舆情监测的准确性。总之,金融舆情监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据收集不全面、数据分析能力有限、数据安全性差以及技术更新慢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数据收集、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升数据安全性、加快技术更新、加强人员培训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舆情监测机制等。【回答】
金融情报机构的英文简写为
金融情报机构的英文简写为:金融情报机构的英文缩写是FIA,英文全称拼写为Financial Intelligence Agency。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原则和FATF建议以及中国国情建立的行政型国家金融情报机构(FIU)。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717807418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由此成为中国反洗钱框架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实体。自成立以来,反洗钱中心在反洗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执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报支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确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分析识别,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后,认为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
正确的。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扩展资料: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要求规定: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什么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行业专营机构 [3] 等。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反洗钱客户的基本信息有哪些?
反洗钱身份识别9要素为:1.姓名;2.性别;3.国籍;4.职业;5.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8.身份证件号码;9.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拓展资料】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沿革很长一段时间,客户身份识别并不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部法规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制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雏形,但适用范围较窄,尚不能被视为专门的反洗钱法规。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3日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现已废止),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细化处理。二、客户身份识别含义的法律学解释(一)“身份”的解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反洗钱法》和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客户”“客户身份”“客户身份识别”均无解释。应当指出,“客户身份识别”一词在词义上不能涵盖这一制度的全部外延,由此也导致很多误解发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误解源于对“身份”这个中文词汇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身份”一词的释义有三种:其一,指自身所处的地位,其二,指表现出某种身份的姿态,其三,指受人尊重的地位⑴。《现代汉语词典》对身份一词的三种解释都不能完美诠释本制度中身份一词的准确含义。本制度中的身份是指代表个体特征的信息。描述个体特征的信息有多种,比如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体特征信息按照是否具有区分性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和不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按照是否可变来划分,可以分为固定信息和可变信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中,必须包括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所谓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是指标识个体唯一性的信息,即每一个个体都拥有的且不与其他个体同类信息重合的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不具有区分性,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相同的个人众多。固定信息是与一个人的出生相关联的信息,包括性别、身份证件的号码、民族等信息。可变信息是指住址、年龄、资产、职业、行业等信息。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必须与个体终身相关联且生命期内保持不变,固定信息中的身份证件号码就是能够区分个体的身份信息。
反洗钱的内容
法律分析: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更新;2、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金融机构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