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时间:2024-07-23 16:09:12编辑:优化君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导语: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下面是我收集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欢迎参考。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9)其他相关材料。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1)检查计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   (2)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③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计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有机转换计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的管理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要求。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9.2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机认证去哪里办理

您好,为您查询到:有机食品认证在有机认证中心办理。
办理步骤:1、申请人向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文件。

3、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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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品,有的名叫有机的,现在管理部门要证明,【提问】
没有有机食品证明的就不能打出“有机”二字【回答】
检查部门已经过来检查了,要拿有机证明书,如果菜品现在改名可以吗,【提问】
“有机食品认证”虽然不属于政府强制认证,属于企业自愿行为。但如果你的产品没有进行有机认证,做宣传使用“有机”,属于虚假宣传,也说明你的产品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政府或者是媒体曝光的话,对你的产品或企业影响力很大的,特别是现在食品问题不断,国家对食品行业的监督监管力度加大,不要迎风而上,轻的话没收产品、罚款、重的话会拘留、监狱的,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建议斟酌!【回答】
我就想问一下,现在改名的话,就是看不到有机两个字,就可以了吧,【提问】
您最好询问当地的相关部门,因为各地政策不一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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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咨询一下,现在这个商品不卖了,可以吧,【提问】
就问问去您那检查的部门,改名可以么,一般来说都是可以的。【回答】
不卖当然也是可以的
改名也是可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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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流程

一、正面回答有机认证流程:1、申请;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4、初审;5、实地检查评估;6、编写检查报告;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8、颁证委员会决议;9、颁发证书;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11、保持认证。二、分析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三、有机认证的象征意义是什么?标志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_产品和标志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生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


有机认证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内主要的有机认证机构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方圆标志认证集团(CQM)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COIC)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SAC)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GZCC)法律依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国内有机认证机构排名

国内有机认证机构排名包括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所。1、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简称CHCC,是中国有机食品发展史上成立最早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一,最早由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成立,2004年移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04-129管理,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证号,C01211单位会员。2、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EC是由生态环境部批准设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内领先的环保、节能和低碳领域的综合性认证与服务机构。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是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被多国政府和多个国际权威组织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隶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最早在中国开展国际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机构之一。4、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简称CHTC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号,CNCA-R-2003-115,专业从事农食产品质量与安全、绿色、低碳、环保、大健康等领域认证及质量提升工作的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5、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GAC座落于美丽西子湖畔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GAC,成立于199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专业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产品认证服务、各类认证及管理技术培训服务的权威机构。6、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于2000年04月28日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汤凯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务,为境内外组织提供认证及相关培训凭国家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二、分析发布有机产品认证风险预警信息的主体是认证监管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布有机产品认证风险预警信息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有机产品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对象包括: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三、什么是有机认证?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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