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导游怒骂游客“骗吃骗喝” ,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这位导游现在已经在接受调查了,所涉及的购物店和旅行社也被依法查处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这件事是怎么回事?近日,网上有一个视频,被大家广泛讨论。视频中,一个导游不断辱骂游客,说游客是来骗吃骗喝的,游客说要投诉,导游还说你敢投诉老子。试图用这种方式威胁游客。这个视频发到网上后,大家都说这个导游太猖狂了。作为一个游客,出去旅游肯定是要花钱的,但这个导游的言行实在是太侮辱人了。官方对此事的反应如何?视频在网上被广泛转发后,发现涉案的旅游公司是张家界当地的一家旅游公司,事件发生在一个翡翠城。相关部门已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商家也将停业整顿。此外,旅行社和商场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将被依法查处,这名导游也正在接受调查,可见此事将得到严肃处理。涉案旅行社已被停业整顿,届时将依法处罚。此事曝光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多个部门开展调查。此次事件的责任旅行社是中国旅行社总社张家界有限公司,通过联系国外旅行社接待客户。导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调查结果将公之于众。全国各地都在严厉打击散客、购物团等一系列旅游乱象,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我觉得还是选择一些价格稍微高一点的旅行团比较好。对于那些低价旅游团来说,大部分需要去旅游景点购物。毕竟旅行社不是做慈善的,他们会用低价吸引客户,然后通过客户的消费赚取利润。对于一些喜欢占小便宜的人来说,报这么低价的团,最后往往吃亏很大。其实这种事情我们都很清楚,一分价钱一分货。
陕西法制网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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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导游骂游客“骗吃骗喝”,严厉打击旅游强制购物行为
一、张家界一导游骂游客骗吃骗喝,严厉打击旅游强制购物行为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张家界一导游怒骂游客骗吃骗喝,你们投诉老子一下试试。事发地疑似为张家界古庸匠翠翡翠城。对此,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5日发布通报称,视频中所涉旅行社为中国旅行社总社张家界有限公司。目前,已对涉事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事旅游购物店责令停业整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事导游邱某使其尽快接受调查。
通报称,视频中所涉旅行社为中国旅行社总社张家界有限公司。其接待团队为该司下属部门,通过外地5家旅行社组团社收客后交由其地接。视频所涉导游邱某,系海南省海口市导游(目前人不在张家界)。
通报称,目前,张家界市文旅部门已对涉事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旅游购物店责令停业整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事导游邱某,由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和文旅部门通过相关途径使其尽快接受调查。目前,情况有待进一步了解,最终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通报同时指出,张家界将进一步增加正在推进的铁腕治旅专项整治行动内容,通过目前正在全面推行的使用电子合同、禁止签订增加自费项目补充协议、规范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等治本措施,重点打击散拼等旅游市场乱象。
通报最后称,张家界将一如既往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涉旅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张家界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
二、游客被恐吓购物可视为强制购物
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旅行社存不合理低价将被吊销许可证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同时,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三、遭遇强制旅游购物如何维权
旅游遭遇强制购物,作为旅客肯定想找旅行社讨个公道,就算不赔偿至少也希望能吧强制购物的钱退回来,但旅行社一般不会轻易退款,此时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据。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例如给导游和司机的小费、对老年人额外加收到费用,需要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特别是吃、住、行的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要求旅行社退款,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铭暄的人物经历
1928年(民国十七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鲜迭村,父亲在上海在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年幼的高铭暄留在家乡跟着祖母生活。小学毕业后,高铭暄以优异的成绩进入温州瓯海中学(后改名为温州四中)读书。1944年春季,高铭暄考入温州中学高中部。1947年高中毕业后,由于父亲从事的是司法工作,因此在选择专业时,高铭暄的第一想法就是报考法律专业。由于优异成绩同时被浙江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三所大学同时录取,考虑到父亲在杭州地方法院当推事,自己在杭州读书,能和父亲住在一起,最终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就读。大学期间,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从武汉大学请来了法律系主任李浩培教授,担任新组建的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浩培先生讲授的刑法学引起高铭暄极大的学习兴趣,并感觉到刑法里面有学问很深,很大,下了决心好好学习。1949年5月3日,杭州解放,高铭暄利用暑假参加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的学习,讲课的都是中共著名政治活动家,如谭启龙、张劲夫等。1949年9月由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被迫停办,法学院的学生只能转系或者参加地方工作。面临选择高铭暄决定继续学习法律,为了支持高铭暄,李浩培就把他举荐给了自己在东吴大学上学时的同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费青教授,费青教授是著名的国际法专家,是社会学家费孝通的哥哥,费青教授同意接收高铭暄。1949年9月16日,高铭暄告别父母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读书。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毕业时,正值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要招收10名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领导在征求高铭暄的分配志愿时,他选择继续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生。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1953年8月高铭暄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54年到1979年期间,高铭暄先生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56年5月,高铭暄被评为讲师。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同年,高铭暄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1983年-1986年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90年-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5-2003年期间还担任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99年-2009年担任国际刑法学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2001年,高铭暄被评为“全国师德先进个人”。2001年,为了提携后学,高铭暄不再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2003年,高铭暄也不再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2005年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教授称号,2009年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 高铭暄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高铭暄的介绍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1,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2、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国刑法学界“北高南马”。
山西人提桶排队打醋过腊八怎么回事?网友感叹打醋好久没听到了
又是一年腊八节,山西太原一老醋厂门口,不少市民提壶拿桶,排长队来打醋,等着腌制腊八蒜,队伍甚至排到了街对面。 据了解,每年这个时候都会有很多人来打醋,大家要从早上8点忙到晚上8点,几乎不停歇。 网友评论:“打醋”这个词真是好长时间没听到了 相信很多人小时候有打酱油、打醋的经历,那时的酱油、醋都是零卖零买的,自己拿着瓶子到商店,你要多少,人家就给你称多少。 后来“打酱油”还演变称网络流行语,形容与自己无关,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相当于路过。 至于腊八蒜,通常是指用醋腌制的蒜,成品颜色翠绿,口味偏酸、微辣。因多在腊月初八进行腌制,故称“腊八蒜”。 其做法也是极其简单,将剥了皮的蒜瓣儿放到一个可以密封的罐子、瓶子之类的容器里面,然后倒入醋,封上口放到一个冷的地方。慢慢地,泡在醋中的蒜就会变绿,最后会变得通体碧绿的,如同翡翠碧玉。 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食醋相关企业6498家,山西省以812家位列第一,甘肃、山东分居二三位。 仅山西太原市就有110家,其中一直以来同样有“中国醋都”之称的太原清徐县共有85家。 不过就在去年,“中国醋都”称号授予了江苏镇江市,让不少山西人表示“不服气”。
山西人提桶排队打醋,山西人是有这样的习俗吗?
在山西排队打醋还真不是夸张,山西人是真的爱喝醋,而山西的醋省外的人也觉得好喝。山西人爱喝醋根据史料记载,山西人是最早掌握食醋酿造技术的。山西气候干燥,多喝醋可以生津润肺,缓解干咳。而且山西人以面为主食,面食为碱性,再加上黄土高原水土呈弱碱性,从人体健康的角度讲,富含氨基酸和乳酸的老陈醋可以平衡体内的酸碱度。山西醋确实好喝山西醋不仅山西人爱喝,实际上省外人在品尝了山西醋后也会觉得比一般的醋好喝。上大学时,有同学是山西人,偷他的醋喝成为每学期开学我们宿舍的保留节目,而包含我在内的其他三个人分别是福建人、湖南人和山东人。用我一个喜欢喝啤酒的湖南同学的话说,山西醋就像精酿,不仅酸,而且有回甘,品味悠长,普通醋只是水啤,炒个醋溜土豆丝点两滴还行,直接喝是万万不能的。排队打醋恰逢腊八虽然山西人都爱喝醋,但也没有一些网友说的那么夸张,把醋当水喝,再加上山西是产醋大省,排队打醋并不是每日常态。如果说,在以前,食醋生产还没有进入商业化,还是传统的老字号小作坊时代,排队打醋还真是山西人每天必做的事情。现在之所以会出现山西人排队打醋的情景,一方面是该商家的醋是老字号,确实好吃,是祖传秘制,另一方面,也因为恰逢腊八节。在腊八节这天,除了喝腊八粥,腌制腊八蒜也是山西人流传已久的习俗。泡好蒜,自然要用好醋,不能像平常一样随便。所以,起个大早,排个长队,只要能买到好醋,买到最纯粹的老陈醋,从而能泡出最好的腊八蒜,再累在所不惜。
陕西3男子盗挖土龙骨被埋身亡,这个锅该谁来背?
陕西3男子盗挖土龙骨被埋身亡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不得不说的是这种事情也应该自己来背锅,我们都知道做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他们在做这件事情之前也应该有这个考虑才对。不得不说的是对于土龙骨来说我们可能并不是很了解,但是其实它是一种古脊椎动物的化石,是不可以随意倒觉得他们三个非法盗掘是非常的不应该的,而且在事发之后,当地的民警也是告诫了普通的村民说到。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定不要盲目挖掘盗取才行。我们都知道历史文物是属于国家的,如果自己倒卖的话,那么一定会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通过这件事情也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教训,我们希望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祖国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也希望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好好学习,不要做这种偷鸡摸狗的事,因为这种事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做这种事情没有任何的好处,还会让自己进监狱,那么为什么还要做呢,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记住这一点。同时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积极的检举揭发身边这种破坏公物的行为,只有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才可以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同时我们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们能够加入到保护公物的行动中,只有这样我们的祖国才能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积极的向这个方向靠拢才行,我们也希望这几个人通过这次教训能够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再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
陕西甘泉县3男子盗挖土龙骨被埋身亡,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土龙骨土龙骨属于中药的一种。在《神农百草经》中有过记载,龙骨有土龙骨和花龙骨之分。龙骨并不是真的指龙的骨骼,而是指古代哺乳动物象类、犀类、三趾马、牛类、鹿类等的骨骼化石。由磷灰石Apatite、方解石Calcite以及少量粘土矿物组成。产于内蒙古、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湖北、四川等地。龙骨之所以能勾成为中药,是因为它具有镇心安神,平肝潜阳,固涩,收敛之功效。常用于心悸怔忡,失眠健忘,惊痫癫狂,头晕目眩,自汗盗汗,遗精遗尿,崩漏带下,久泻久痢,溃疡久不收口及湿疮。事发始末在3月23日爆出一则消息,消息称,陕西甘泉县有3名男子为了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土龙骨),在山里打洞时候突然发生了意外被沙土埋没身亡。甘泉县桥镇乡政府负责人表示,事发地位于柳洛峪沟内一山峁上,3人是在一处已经被废弃的洞内,非法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在22日下午5点左右,因盗挖土龙骨被埋没的3人均已被找到。目前,出事的3人的尸体均已由各自家属确认身份并认领,善后工作正处理中。 当地的村民们表示,他们挖的东西当地人叫土龙骨,前面有人用拿来卖钱。民警提示,盗掘古化石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请不要盲目挖掘盗取。关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语盗掘古化石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请不要盲目挖掘盗取。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二、突出重点,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坚持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使广大公务员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要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把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加强高等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表达诉求、化解纠纷,依法维护权益。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推进法治陕西建设。要善于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治实践活动,认真总结推广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提高依法治省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推进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四、创新形式,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讲求实效。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和办好普法网站,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陕西司法大讲堂”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五、完善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机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改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合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第六个五年规划,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一、继续深入地向全省公民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二、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国际经贸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农村基层干部和城市社区管理人员要结合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结合农民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和城市居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三、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实施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以依法治县(市、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核心,积极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开展。四、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轮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要广泛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教育层面,提高教育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电子信息等部门应把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国家机关和部队、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抓好落实。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