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信用网的网站服务
网站功能 特色服务NO.1:自助查询NO.2:预约定制网站为会员定制相关信用信息服务。NO.3:信用培训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各类信用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为了更好地培养我省企业信用人才,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致力于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企业信用管理培训体系。该培训体系以培养多层次人才为目标,多模式教学为特征,由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浙江大学等国内外知名机构参与培训组织,并由国内信用专家领衔组成的信用讲师团,以浙江企业信用网为交流平台,设立网络教学信用大课堂。信用培训为全省企业服务,期待全省企业踊跃参加。NO.4: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体系按照”统一性、社会性、综合性、基准性、规范性、权威性”的原则,在省信用办基准性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上进行,为信用企业打造无形资产。NO.5:信用资讯为会员提供信用新闻、信用知识、政策法规、案例分析等方面企业信用资讯。
浙江企业信用网的介绍
浙江企业信用网是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ZheJiang 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称:ZECPA)的官方网站,创办于2004年12月3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成立于2004年,由浙江省内崇尚诚实信用并以此为行为准则的企业自愿组成,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接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浙江企业信用网服务对象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为主,面向全省CA数字证书用户。网站突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和企业信用培训服务两大特色,以自助查询、预约定制为核心,紧密结合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逐步开展信用评级等一系列信用服务,同时通过网上监督严格会员管理。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属于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现在实行省县双级法人制度。即县联社是一级法人,省联社是省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平台法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建立于1952年,1996年7月与中国农业银行全面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2004年4月18日组建了浙江省农信联社。全省农村信用社在省内真正有了自己的总部。到2010年6月末,组建成立42家农村合作银行和39家农村信用联社。扩展资料:浙江农村信用社历经人民公社、贫下中农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管理等历史阶段。2003年6月,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2004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委办〔2004〕5号),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浙江省农信联社)正式成立,履行对浙江农信系统(包括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主要承担“引好方向、带好队伍、管好风险、做好服务”工作任务。 自农村信用社交由省政府管理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浙江省农信联社带领全省农信系统广大干部员工,以服务跨越发展、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造福民生、奉献社会为己任,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实现了从“丑小鸭”到“金凤凰”的完美嬗变。目前,浙江省农信联社在全省11个地市设立办事处,下辖81家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拥有4100多个营业网点,5万多名员工。浙江农信系统已发展成为全省网点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什么银行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浙江省农信联社)成立于2004年4月,是经浙江省政府授权,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一家省级金融机构。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哪些?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二、浙江省农信联社的发展历程及简介浙江省农信联社成立于2004年4月,是经浙江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的省级管理机构,也是浙江农信的管理总部与后台中心,现辖内共有36家农村信用联社、33家农村合作银行、12家农村商业银行,拥有4100多个网点,5万多名员工。近年来,浙江省农信联社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向,带领全省农信系统深化改革,开拓进取,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到2013年9月末,全系统各项存款余额11597亿元,贷款余额8087亿元,存贷款总量居全省银行业第1位。其中,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占全省银行业的1/2和1/5。浙江农信已发展成为我省银行业网点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地方金融机构。三、浙江农信的企业文化浙江农信系统标志由图案和“浙江农信”组成。图案由传统古钱币演化而来。中间既是草书“之”字的写意,又是之江的象形,有明显的浙江区域特性;同时还暗含阿拉伯数字“3”,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三生万物”的概念。图案中的绿色象征大地、农业、自然,蓝色象征蓝天、现代、科技,体现出服务“三农”的理念,又表露出强化核心竞争力的决心。“浙江农信”,核心要义有三。第一,基石是“浙江”;第二,根在“农”字;第三,本为“信”字。
2019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官方
导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开通,欢迎进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gsxt.saic.gov.cn/zjgs/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信息)自2021年11月26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信息) [1] 自2021年11月26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系统功能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2] 信息说明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怎么免费查询企业信息
整理了一下,大概有六种方法。相信大家只要认真读完这篇文章,以后查询任何公司任何公开的信息,大家都能查到,然后就成为了周围朋友中的公司百事通了。第一个方法:对于大公司来说,直接上官方网站 以:中国建筑集团公司为例;官方网址进入网站之后会有由栏目表;可以看到关于中建;这个名字,点开然后会看到公司简介、发展历程、组织结构。看这些信息比道听途说还是准确的多。 优点就是:正规的大公司有用,缺点就是:好多小公司可能还没有网站,都查不到。第二个方法:就是上工商局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方法很简单,就是直接搜公司的名称。要保证名字正确哦。 这个系统能够查询到所有的合法企业,只要查不到,那肯定就是不合法的。尤其这还是免费的。谁说免费的不好用。 个人感觉这个网站值得大家拥有!!!!!对于公司来说,一定要保存、一定要保存、一定要保存!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第三个方法:前面两个是免费的,这个就是需要收费的了。这个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 天眼查:网址 这个网站就不截图了,由于马糊涂囊中羞涩,没有开通会员很多功能都不能够使用。截图出来啥都没有。但是对于土豪来说还是可以试试的,能够发现很多隐藏的信息。例如背后隐藏的大boss,实际控制人。 优点就是:能够整理出一些这些公司和法人董事会之间的关联信息;缺点就是浪费金钱,第四个方法:在网站直接搜索,搜索之后,会出现大量的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在这里就需要查询人的自己的思考了,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无用的。有些有用的信息可能就在某个不知名的论坛上的一个角落里的留言。 优点就是:在查询过程中,能够收获很多的其它方面知识,不仅仅局限您相查的问题。缺点就是浪费时间,有时候时间浪费了,还是没有查到您需要的知识第五个方法:就是在知乎里提问,知乎里有很多向马糊涂一样的热心群众能够积极的帮助你的。但是在这里马糊涂想提醒一下大家,提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细化在细化。不能太笼统了 优点是:有一定几率获得大神的解答,获取更多的知识营养。缺点就是:这个是要拼人品的。有可能你有时间,但是没有人跟你联系;有时候能够回答你疑惑的人出现了,你可能也没有时间了。总之这个太看人品了第六个方法:最后一个方法是最直接的。就是不差钱,也可以单独付费咨询也是可以的。 一手交钱一手交服务,服务态度都是五星闪耀的。 以上方法就是,不知道您能不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帮助的话,大家点个赞。留言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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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公开失信者名单 想查谁是老赖浙江有3种方法
全国版“失信者黑名单”出炉了!榜上有名的是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们。想查谁,上网就行。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网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只要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该失信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送到面前。
不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综合处副处长裘茂金提醒,该平台提供的只是“部分”失信被执行者的信息。
“全国名单”针对
“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者”
今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整理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到一个月,已有3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统一对外公布。
依照《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裘茂金强调说,要特别注意有资格“入选”该黑名单的条件之一,是要满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特点,但并不代表所有失信被执行者。“比如,家里穷得叮当响,确实暂时没有财力支付款项的被执行人,并没有纳入该黑名单。”
“浙江名单”入选范围更宽
标准更刚性
事实上,早在2009年,浙江法院就开始与信用浙江网合作,通过该网站发布“老赖”名单。
“不过,浙江的失信被执行者通报制度保留了浙江特色,黑名单成员的‘入选范围’相比最高院的查询平台更宽一些。”裘茂金说,入选对象有两类。
一是正在执行的案件三个月以上未执结的,这部分人已经涵盖了最高院查询平台的黑名单。
二是案件已结、事情未了的“历年程序终结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比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确实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不放弃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财产的时候,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如果说,目前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选择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那么相对而言,浙江的失信者黑名单入选标准“更刚性”。
裘茂金介绍,目前,我省工商、金融、建筑业相关机构对这一网站信息使用频繁,两年前,有一家省内较大的建筑企业就因为有“不良记录”被排除了某次省一级投招标的资质。
【这些方法能查老赖】
过去,许多农村两委选举时,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法院,请法院提供是否存在未了结纠纷等信息。裘茂金说,事实上,这些年早已有了不少“自助”方式。
除了昨天开通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更多执行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尝试。
1.信用浙江网
截至今年10月12日,该网站已经录入了150多万条“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在“个人信用”入口,进入“信用公示”通道,选择省高院提供的“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即可以输入姓名的方式查询个人失信信息。而在网站的“企业信用”入口进入,在“信用查询”菜单下可以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查询该企业信用等级。
2.浙江法院网
“曝光台”栏目针对预计曝光会产生效果的案件;“限制高消费”针对的是我省所有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是提供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度所用。
3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院网上,除了昨天刚刚开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还有一个值得使用的工具——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它是对执行案件的一个记录,只是简单分为“已执结”、“执行中”两类。
浙江公务员考试时间表2023年省考
2023年浙江公务员省考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到12月18日。根据资料显示,202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本次共计划招录7351人,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时-11月15日17时。以下是本次考试的重要时间安排: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1日9时-11月15日17时。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11月11日9时-11月17日17时。缴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8日9时-11月21日17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12月13日9时-12月18日17时。笔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7日;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上午10:30-12:30;《心理测评》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上午9:00-9:50。各省公务员考试的安排情况各省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编制隶属于各省。省考就是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每年省政府研究决定聘用岗位和数量,发布招聘通知,组织统一考试。如果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等环节,就能够进入省公务员管理序列,成为一名公务员。省考的范畴也包括北京等四个直辖市、内蒙古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广州、深圳等个别地市组织的市考。笔试时间各省情况不同,大部分省份是在每年4月中下旬参加省考联考,也有部分省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省考命题由省级政府部门组织,一般考申论和行测,特殊岗位还要加试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一般是各占50%,如有加试,比例按照通知执行。
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啥时候发布
一、2024年浙江省考何时启动?近几年浙江省考因为疫情原因时间不稳定,但是启动时间几乎都集中在11月-12月份。所以,2024年浙江省考预计会在2023年11-12月份启动,届时,想报考的小伙伴要多关注官网或高顿公考。二、浙江省考报名流程说明: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以下均摘自2023年招考政策,请以最新公告为准!报名的基本流程为:考生注册上传照片选择考试--查看考试文件--填写报考信息选择报考职位报名信息确认信息审核网上缴费报名完成。报名网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好了,大家积极为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好好复习吧。以上是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啥时候发布的全部解答。